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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页

共1122条记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和范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时间        企业上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审核上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5日。        三、报送流程        (一)年报        1.企业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        2.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督促企业按时通过系统上报统计报表,对本行政区域所属勘察设计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数据不符合上报要求的企业,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补正后按时上报。        3.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要高度重视,组织并督促辖区内各勘察设计企业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统计年报和月报,认真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二)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何企业不得瞒报、拒报。 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厅联系。软件使用若有问题,请与统计信息系统技术咨询人员联系。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0951-5031692        技术咨询:010-88018812、88018813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7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企业资质动态管理,       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我省工商注册和参与我省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        二、核查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二)《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六)《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        (九)其他有关文件        三、核查标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对专项资质有注册建造师要求的,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        2.资质标准对专项资质无注册建造师要求的,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职称人员。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职称人员,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职称人员。        3.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或职称人员。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质规定)中综合资质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专业甲级、乙级资质按照乙级资质要求核查注册人员。        四、核查方式        (一)对于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有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采取系统自动核查方式。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市场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专栏,自动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调取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数据信息进行核查。        (二)对于资质标准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方式。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工商注册的具备该类       别专项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或职称人员配备情况开展动态核查,核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核查数量不得低于该类企业总数的20%。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企业职称人员情况。        对于参与我省工程项目建设的外省企业的该类别专项资质,以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发布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为准。        (三)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资质,采取重点核查方式。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工商注册的该类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资产、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进行全面核查,对该类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资质规定对企业注册资本、注册人员等进行全面核查。        五、核查结果标注        动态核查结果按照企业取得资质类别分项进行标注,在省建筑市场平台“资质动态核查”专栏上公开。        (一)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专项资质标注为“资质正常”。        (二)不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专项资质标注为“资质异常”。        (三)对于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有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由省建筑市场平台自动标注核查结果。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自行整改后,省建筑市场平台自动恢复为“资质正常”标注。        (四)对于资质标准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照“谁标注、谁取消”原则,由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核查结果负责标注“资质异常”和恢复“资质正常”。专项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在整改完成后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受企业复核申请后应在30日内对其标注的专项资质进行复核,符合核查标准的,恢复为“资质正常”标注。        (五)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资质,按照“谁标注、谁取消”原则,由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核查结果负责标注“资质异常”和恢复“资质正常”。专项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在整改完成后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受企业复核申请后应在30日内对其标注的专项资质进行复核,符合核查标准的,恢复为“资质正常”标注。        六、核查结果应用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工程招标投标、直接发包、专业分包、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专项资质,审慎选择该项资质已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可以将该项目所需专项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情形作为否决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专项资质查验方式、时间节点等,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省住建厅及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履行撤回程序。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资质动态核查和结果应用常态化管理机制,严格动态核查管理程序,落实动态核查责任,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切实保障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总结。        (二)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和项目管理职责,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的项目要重点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三)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保证满足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从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及时关注本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定期维护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和人员信息,如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职称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黑建函〔2019〕318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0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相关类别工程项目(包括房建、市政、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煤炭、商物粮、农林、建材、岩土工程等工程)历史业绩信息录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历史业绩补录时间。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补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高度重视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关系到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要活动,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更是政府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历史业绩补录工作,严谨细致审核项目信息,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切实扛牢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扛牢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责任,提高审核效率,保障数据质量。对于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申请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项目监管信息、城建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严格确定数据等级(B、C级)并逐级推送,同时加强现场核查力度,杜绝虚假历史业绩的录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附件2)要求,组织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开展2024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并按月填报2025年每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2025年2月28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5年3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他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安排专门人员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对数据异常的企业,可采用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请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4)于2月1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含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专题培训,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企业按时参加。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运用统计调查数据,作为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对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列入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资质动态核查重点对象。        (四)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系统技术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4169;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812、010-8801881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程星(勘察设计),联系电话:0531-51765171;张建(工程监理),联系电话:0531-51765168,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4.联络员信息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8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相关类别工程项目(包括房建、市政、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煤炭、商物粮、农林、建材、岩土工程等工程)历史业绩信息录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历史业绩补录时间。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补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高度重视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关系到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要活动,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更是政府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历史业绩补录工作,严谨细致审核项目信息,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切实扛牢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扛牢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责任,提高审核效率,保障数据质量。对于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申请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项目监管信息、城建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严格确定数据等级(B、C级)并逐级推送,同时加强现场核查力度,杜绝虚假历史业绩的录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7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报送流程及相关事项严格按照《通知》(见附件1)规定执行。 二、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于2025年2月28日前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报送《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见附件3),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对拒报的,2024年信用评价等级降为B级,并按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各市(州)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和汇总辖区内(含县)的统计数据,并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于3月15日前上报我厅。上报数据应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情况,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各地统计工作人员,需填报统计工作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2),并于2月28日前上报我厅。 四、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每月按时填报2025年月报统计工作,登录调查系统填报上月勘察设计就业人员情况,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于每月5日前完成月报表填报,各市(州)主管部门于每月7日前审核上报至省厅,我厅将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住建部。 五、我厅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统计调查年报和月报复核汇总后上报住建部,将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全省。并组织本省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予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联系电话:厅设计处  李  柠  0431-82752399               刘  彦  0431-88045880 技术咨询: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            2.统计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8日 初审:王雷 复审:刘壮 终审:王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