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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穗建技〔2024〕19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近日,我局收到部分企业涉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违规的举报投诉。为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等要求,经研究,我局定于2024年3月20日至4月30日对部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企业对应资质的净资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是否仍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要求。 二、被核查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企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毕业证书、人员履历表、社保证明(近一个月),并且相关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录入广东省三库一平台。 以上核查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受检企业须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近期涉及信访投诉等事项的相关企业。具体名单详见《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附件1)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核查将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对企业进行核查。 (二)各勘察设计企业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做好企业自查,被核查企业应认真填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自查表》(附件2),并积极配合核查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被核查勘察设计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相关规定提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规定的,将向企业下发《整改通知书》(附件3)责令整改,整改期限至2024年4月30日。整改后经复查资质条件仍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按有关规定提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撤回其行政许可。 附件: 1、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自查表 3、整改通知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9日 (联系人:袁工,赵工;联系电话:020-83124867,020-83124275)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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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的管理,完善归集内容,规范审查流程,提高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做好平台升级改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附件1),已在省平台增加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和其他系统项目关联信息3个模块,同步升级了合同模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抓紧修订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市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省平台对接。 二、规范项目录入内容 录入平台的项目应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工程项目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录入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 2.招投标信息: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3.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4.合同登记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5.施工许可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6.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 7.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信息与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8.单体信息; 9.企业业绩指标信息; 10.个人业绩指标信息。 (二)其他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由各方参建单位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在“附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录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参建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2.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相关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在省平台展示。相关专业对应参见附件2。 (三)专业承包业绩录入 所有专业承包业绩应在总承包业绩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对于部分无法对应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企业可自行录入相关业绩信息,录入内容应至少包含工程电子化登记、合同登记、竣工验收备案、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等数据信息。 三、严格项目入库、勘误、标A流程 (一)项目入库流程 1.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向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录入申请并通过市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根据管理权限,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录入申请后,应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3.核实无误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项目信息相关数据推送至省平台,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4.企业登录省平台,录入完善企业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2个新增模块,并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市级部门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3月31日各市平台完成改造升级后,此环节改为在市平台录入。 (二)项目勘误流程 1.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数据的,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向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报送; 2.市级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项目信息勘误的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在市平台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3.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需在官方网站或市平台公示7天; 4.公示结束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平台将勘误数据推送至省平台,并通过省平台“项目勘误模块”选择要勘误的项目及具体环节,同时将勘误公文通过附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误进展可通过勘误模块实时查看;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项目“标A”流程 1.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用于资质升级,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项目,企业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项目“标A”模块,将项目情况和项目信息“标A”申请表(附件3)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 4.项目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进行修改。 四、做好项目补录工作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归集到全国平台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绩补录模块”录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录入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标记为B级后,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项目补录流程: 1.企业通过省平台项目补录入口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企业需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企业补录申请后,应结合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 3.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标记为B级,省平台将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部署,明确责任科(处)室,指定正式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统筹负责市平台的改造升级和项目录入工作,省平台将为联络员注册本市审核权限账号。 (二)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的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审核把关,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对企业上传的信息及附件是否涉密进行专门审核,并在报告中单独注明审核情况。相关申报文件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数据监控机制,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及时调查处理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随时抽查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在全省通报。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信息。 附件:附件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 附件2:相关专业对应表. 附件3:项目信息“标A”申请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0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建审函〔2024〕17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现就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换领 (一)换领范围。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下简称建筑业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权限划分。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公路、水利行业和相应专业除外)证书换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 建筑业三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除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甲级除外)换领工作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需换领公路、水利等行业及相应专业设计乙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网址:http://jsb.justonetech.com/Main)填报信息,导出申报材料电子数据包(zbb格式)发送电子邮箱ahzjtck@126.com,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传。 (三)办理路径。实行简单换证原则,企业填写基本信息、提交申请、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换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资质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在市(县)政务服务系统提交申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确认通过后制发资质证书。 (四)其他事项。有关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领,企业资质证书上有多项资质需要换领的,需同时提出申请。换领的资质证书自主管部门确认通过之日算起,有效期1年。企业换领证书后,原资质证书作废。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认真负责,确保原三级资质信息真实有效、有迹可查,并在确认换领信息前先将三级资质注销。 二、资质延续工作 (一)总体要求。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资质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其中既有部级审批权限的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 (二)权限划分。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建筑业二级(包括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现行资质申报系统提交延续申请,审批部门许可后发布公告,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三)标准条件。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注册人员、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等需满足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四)其他事项。模板脚手架、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和等施工劳务等市级审批资质延续工作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审函〔2023〕678号)有关规定。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证书换领、延续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换证、延续工作平稳有序。要抓紧开发完善资质审批系统换证、延续功能,各市(县)要在3月底前完善自建的工程监理资质申报系统功能。 (二)规范审批行为。审批部门要细化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做好服务指导,方便企业办事。要严格资质延续审批程序,对照资质标准制定审查细则,完善办事指南并在政务服务网同源发布,依据资质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严格审查。要加强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防止发生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强化监管管理。企业应按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把关不紧、审核不严,存在失职行为的,我厅将进行全省通报。 联系人:程飞 联系电话:0551-62999764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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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从业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转发给你们,该通知就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和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省)管理系统”)数据质量,请结合以下工作一并抓好落实。 一、开展业绩自查和核查工作 (一)核查范围。“部(省)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省)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4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从业单位自查。2024年6月30日前,请各从业单位对本单位信息进行自查自纠。一是基本信息自查自纠。各从业单位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等填写不完整或有误的,应定期补充更新。二是业绩信息自查自纠。各从业单位对在“部(省)管理系统”中录入的在滇业绩信息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或虚假的,应及时向省厅提交删除、修改申请及书面整改情况说明,申请删除的业绩不能再次录入。凡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并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理。 (四)省厅组织核查。2024年7—12月,省厅组织对部系统中发布涉及我省从业企业信息进行核查。一是组织对注册地在云南省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注销的,将统一汇总后报部核销账户。二是组织对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云南省境内业绩信息进行全面核查,省厅负责核查施工和设计从业企业基本信息、新(改扩)建公路项目业绩信息;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工程质量监督支队负责核查监理从业企业基本信息、新(改扩)建公路项目监理业绩信息,核查具体要求由负责单位另行细化。核查发现从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退回相关虚假业绩,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通报。 二、开展业绩补录工作 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申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查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请各从业单位按照现行模式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申报,之后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 三、增量业绩信息登记管理 部管理系统将参照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对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对在建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各从业单位珍惜此次补录、纠正机会,安排专人负责,对企业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信用信息准确、真实。 (二)加强宣传。请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和厅属相关单位加强政策宣传,确保从业企业单位能够第一时间收到政策信息,及时按照要求修正、录入信用信息。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18日
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的更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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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的更新说明 自2022年9月1号起,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办理根据自治区住建厅文件《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进行了调整更新,建筑业企业对资质业务的增项、升级等进行了有关业绩要求的调整,申请资质所用到的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由原来申请单位自己填写业绩信息的方式更新为从疆内业绩库或者是疆外业绩库(全国平台)中进行读取选择使用,并且相关业绩等级要求为A级业绩,非A级业绩不能使用。疆内业绩等级认定可以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业绩补录程序中申请、升级到A级,疆外业绩A的业务办理,请咨询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黑建设〔2024〕2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1.由省住建厅及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省级资质,有效期顺延至2024年6月30日的资质证书及有效期于2024年7月1日(含)后届满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经核查全部专业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2.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详见附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发证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已取消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 1.《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省级权限内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2.企业应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按系统提示填报业务申请表、注册人员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发证机关对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按照相应乙级资质标准核查注册人员数量(注册电气、公用设备和化工工程师暂不考核),经核查合格的颁发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3.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咨询电话:0451-53622495(省住建厅设计处) 0451-58652055(省政务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工作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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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工作的提示 本着惠企利民的原则,结合近期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实际,在我厅换发范围内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3月31日前届满但尚未提交换证申请的企业,可按照我厅2024年1月4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内建行函〔2024〕4号)要求,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换证申请,该资质项在2024年1月31日至换证公告前失效。请需换证的企业及时提交换证申请,同时,请需换证但有效期尚未届满的企业及时关注证书信息,务必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交换证申请,2024年3月31日后我区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将不再受理有效期届满的资质换证申请。 2024年3月18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有关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妥推进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根据资质许可权限向对应的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换领部门及相应资质详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预计于2024年上半年启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为避免影响企业其他资质证书延续等事项的正常办理,请企业提前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检查、维护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可在换领工作开始后,通过平台申请资质直接换领并下载新的电子证照,换领资质将在电子证照中单独标识1年有效期。 二、继续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 (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工作要求 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9月15日(含)前届满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根据资质许可权限向对应的行政许可机关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延续工作开始后,企业通过平台就省级许可权限的资质证书申请延续1年有效期的,延续通过后,企业可在平台内下载单独标识1年有效期的电子证照。资质延续申请对应的行政许可机关详见《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对照表》(附件2) (二)建设工程企业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工作要求 建设工程企业通过换领或延续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应在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其中建筑业企业按《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有关规定执行。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整改合格前,不得申请除注销、延续以外的其他资质许可事项。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所需材料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要求,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时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报材料清单表》(附件3)。 三、加大对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工作的力度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实际,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申请延续企业的办公场所,并将《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见附件4)及拍摄的企业办公场所现场照片上传至综合服务平台。我厅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时,将核对企业基本信息。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对照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材料清单表 4.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设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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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设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设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现将部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6月)。 (1)信息更新。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包括企业(个人)业绩未上传证明材料,或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修改申请,定期补充更新。 (2)信息更正。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申请删除的业绩不能再次录入。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我厅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12月)。省厅对注册地在河南省的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进行核查,对注册地不在河南省但在河南省境内从业企业的业绩信息进行核查,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将报部注销系统账户;核查发现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存在弄虚造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设计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审核部门按照现行的审核模式完成审核,之后部管理系统将关闭补录功能,未录入业绩不再补录,相关后果由从业企业自行负责。 三、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部管理系统将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业绩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合同段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设计企业应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附件1: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2: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说明 附件3: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承诺保证书 2024年3月15日
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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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详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涉及换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资质证书的,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自2024年3月15日起,企业(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可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注销原证书换领新证书的申请。在属地部门出具同意换领意见后,企业须登陆辽宁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lnzwfw.gov.cn/?gb=1),根据资质类别,在网站首页搜索栏搜索选择相应“证书换领”事项进行申报信息填写,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四、企业申报时资质需为“有效”状态,在省厅受理后,一般当日办结。“证书换领”获省厅批准并生成新资质证书时,原资质失效作废,企业在属地办理注销手续,或由属地部门在系统中直接进行注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在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届满的,应在本通知发布60日内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 六、企业申请换领资质应将所有可换领资质一并申请换领。 七、换领资质有效期为1年,从换证获批准之日起算。换领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八、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项不得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需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 九、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自贸区、大连自贸区、营口自贸区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资质证书换领申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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