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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24页

共1122条记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4·18”重大火灾事故整改工作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建市规3号文)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着力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功能,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要求嵌入审批系统中,定期开展比对,比对结果将向社会公示。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建市规3号文的规定,对经系统比对发现的注册建造师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以下简称资质不达标)的企业标注资质异常,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开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信息,同时在其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使用件上同步进行标注。标注期间,资质不达标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三、本市建筑业企业应持续保持其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四、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在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向社会公开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工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提醒企业整改。 五、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相结合,及时了解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对发现的资质异常企业督促其整改。 六、市、区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达标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工程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管系统异常预警企业监管的通知》(京建发〔2021〕8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持续提升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效率和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应录入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主要服务于企业开展招投标、资质申报等业务办理。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项目信息。根据项目性质及内容,将项目类别划分为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一)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       (二)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通过一体化平台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同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公路、水利、通信等行业领域的工程项目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无需在一体化平台录入。       (三)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应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对于部分无法对应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企业可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二、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       (一)全面落实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按照住建部项目信息分级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住建厅核实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D级数据由项目参建主体自行填报、未经住建部门核实确认。       (二)规范完善项目信息入库流程。企业通过一体化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权限,向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企业入库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向省住建厅申请开通核实确认权限,确认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完成入库,一体化平台将展示项目相关信息数据并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企业拟用于申报住建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工程项目,需升级为A级的,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市级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一体化平台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并上传正式公文。省住建厅将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作修改。       (三)严格开展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实行逐级核实确认。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过程中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实名制管理等政务系统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据实确认项目信息数据等级。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各级住建部门要对企业上传的信息及资料是否涉密进行专项核查,并在核实确认权限申请报告中单独注明核查情况。       三、开展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治理       (一)全面排查B级以上工程项目信息。各市级住建部门要根据省住建厅提供的工程项目信息核实清单,对一体化平台中本地区B级以上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重复、虚假及与全国平台项目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查实后及时汇总上报,省住建厅将报请住建部从全国平台清除相关工程项目信息数据。       (二)切实做好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可按照项目信息归集要求,通过一体化平台补录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并向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提交入库申请,企业需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企业补录申请后,应按照核实确认要求对企业填报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按照入库流程完成企业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企业可登录一体化平台补录相关环节信息,按照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权限,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提出补录申请,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核实确认后入库,一体化平台将展示项目相关信息并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严格管理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市场主体发现一体化平台上存在非本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一体化平台向项目所在地数据等级对应管理权限的住建部门提出核实申请,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核查,核查不属实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以正式公文书面报送省住建厅予以删除。       对于一体化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错误的,企业可通过一体化平台向对应数据等级管理权限的住建部门提出勘误申请,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县级或市级住建部门收到企业勘误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修改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需在一体化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级住建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以公文形式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正式公文书面报住建部,并将  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各级住建部门要全面落实网上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制度措施,推动实现工程项目信息均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等政务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汇集产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项目信息核实确认,降低实地核查频次,节约行政资源,推进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夯实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明确责任科(处)室,相关科(处)室负责同志为项目信息核实确认责任人,并于4月1日前将《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账户登记表》(附件2)加盖公章报送至指定邮箱,一体化平台将为其账号配置项目核实确认权限。要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工程项目信息核实流程,压实核实人员责任,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监管,确保入库工程项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健全责任追溯机制。各级住建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加大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发现存在私刻公章、伪造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会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工程项目报送省住建厅标注为虚假信息。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权力监督,完整留存项目核实过程资料,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项目信息核实确认中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按时完成项目信息核实、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住建厅将随时抽查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发现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制度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建厅。       联系人:吕政韬     联系电话:029-63915833       电子邮箱:sxjstxfc@126.com       附件:1.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及核实规则                  2.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账户登记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27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开展北京市城乡规划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规划编制单位: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要求,我委拟对北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开展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及方式        申请范围:北京地区持有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附件2)均需参加此次工作(城乡规划资质甲级换证向自然资源部提交)。        申请方式: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通过“首都之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延续”在线提交申请,按照网站提交材料清单上传申报材料。        申请时间:城乡规划资质申请自《办法》颁布之日起施行。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2025年6月30日)前向我委提交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或未通过换证的单位原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自动失效。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有关单位在申请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及资质核查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我委申请办理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        (三)规划编制单位及时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智慧服务平台(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更新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人员、业绩和合同履约等信息。        (四)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展相应规划编制业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成果的文本首页、目录页以及主要图纸页等加盖“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终身负责。        (五)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是否满足资质要求实行动态监管。规划编制单位应依法承担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义务,并协助和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努力提高城乡规划质量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        附件2 北京地区持有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咨询电话:010-8915137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我厅将于近期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换领时间 自2024年3月29日起启动换领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换领流程 (一)涉及施工总承包二级、勘察设计乙级、监理乙级资质的换领工作,由我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可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在“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换领证书”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提交换领申请,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制发有效期1年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涉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换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可参照制定换领流程。 (二)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有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其它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认领相关事项后,形成办事指南并对外公开。请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于3月26日前将《“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行政审批流程配置表》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厅。 (二)2024年3月29日起至企业完成证书换领前,暂停办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跨市变更。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三)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作由我厅负责办理。 (四)我厅委托广州、深圳市住建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换领工作仍由广州、深圳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五)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自企业取得本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持有换领范围内勘察设计和监理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相应资质,有效期5年。 (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结合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各地级以上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5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电子证书模板调整等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换领证书        (一)拥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D2(临)(指编号为D2(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换领D2(临)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二)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应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换领成功后,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事项,申请注销相应的三级资质。        (三)企业持有的三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的,逾期自动失效。        二、换领证书的有效期        (一)换领的D2(临)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1年有效期内,企业应按要求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D2(临)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二)企业申请上述资质延续时:        1.无有效D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D2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        2.有有效D2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单独申请D2(临)资质延续,也可申请D2(临)与既有D2资质同时延续。延续通过后,D2(临)资质证书资质并入到既有D2资质证书内,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其中:单独申请D2(临)资质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与既有D2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同时申请D2(临)和既有D2资质延续的,证书有效期5年。        三、企业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注意事项        (一)资质换领。注册地在非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可登陆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        (二)资质延续。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企业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分批、有序、提早申报资质正常延续。在申请延续时,同一编号的资质证书内所有资质均应同时申报。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D2(临)资质证书。企业获得D2(临)资质证书后,在1年有效期内,该D2(临)资质证书上所载资质不得办理除注销、延续以外的其他资质认定事项。        四、申请省级证书内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        (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部级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以及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冀建市〔2015〕10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五、取消电子证书使用件        (一)调整电子证书模板。取消电子证书使用件,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电子证书模板,请持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妥善保管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冒用和篡改。        (二)电子证书下载。新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统一核发新版电子证书,企业可直接下载使用;对已核发的旧版电子证书,审批系统每天将自动批量换发新版证书,待完成换发后企业可下载使用。为满足批量自动换证期间的用证需求,企业也可在证书下载页面直接申请自助换证,自行换领新版电子证书。        (三)电子证书验证。查验电子证书真伪,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网站查询验证。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验证书信息。        2.二维码验证。直接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验证书详细信息和证书状态。        3.文件核验。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的电子证照--文件核验功能,对电子证书有效性进行验证。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我省有关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相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42号)于2024年5月1日废止。        附件:1.调整后的电子证书模板                   2.需换领资质及审批权限一览表                   3.企业换领资质申请材料清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        (一)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换领办法        (一)符合换领范围的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对照《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自主申请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资质证书换领须按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4类分别一次性申请,同类多项资质未一次性申请换领的,视为企业主动放弃,所放弃资质作废。        (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审核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中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换领审核工作。        (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资质证书换领核准工作。核准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相关事项        (一)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企业未主动申请换领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换领资质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企业应在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在1年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换领资质,逾期自动作废。        (三)换领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分立、合并时资质继承,不适用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支持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845号)等文件中总承包资质涵盖专业承包资质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已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对照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1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企业存量信用信息核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建设中心,各相关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升信用信息质量,督促企业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地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企业存量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 各资质等级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3月-6月)        相关监理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监理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应及时申请补充更新;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向我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厅负责对我省监理企业在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由厅建设中心组织实施。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三项内容由厅建设中心负责核查。各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河南省境内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厅建设中心负责我省高速公路项目监理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的核查工作;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项目(除高速公路项目外)的监理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的核查工作。请各相关核查单位于2024年11月5日前将核查结果书面上报省厅。        自查自纠结束后,我厅核查发现监理企业发布的信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予以退回;核查发现监理企业已注销的,将统一汇总后报部核销账户;核查发现监理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存量信用信息核查流程        (一)监理企业登录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如实填录相关信息或变更相关信息。        (二)各监理单位需提交书面材料至厅建设中心进行现场核验;书面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采用彩色影印文件,并逐页在右上角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监理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填写核查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4年3月22日前上报省厅(word版和PDF盖章扫描版发送至邮箱)。在省厅核查相关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时认真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有效。        联系人:赵明博    联系电话:0371-87165250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南路100号交通运输厅8        楼806室。              邮  箱:hnjtjl@163.com                                   2024年3月15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企业存量信用信息核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厅建设中心,各相关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升信用信息质量,督促企业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更加客观、真实、准确地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相关信息核查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企业存量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 各资质等级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3月-6月) 相关监理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监理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应及时申请补充更新;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向我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厅负责对我省监理企业在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工作由厅建设中心组织实施。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三项内容由厅建设中心负责核查。各相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河南省境内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进行全面核查。        厅建设中心负责我省高速公路项目监理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的核查工作;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项目(除高速公路项目外)的监理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的核查工作。请各相关核查单位于2024年11月5日前将核查结果书面上报省厅。        自查自纠结束后,我厅核查发现监理企业发布的信息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予以退回;核查发现监理企业已注销的,将统一汇总后报部核销账户;核查发现监理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存量信用信息核查流程        (一)监理企业登录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如实填录相关信息或变更相关信息。        (二)各监理单位需提交书面材料至厅建设中心进行现场核验;书面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应采用彩色影印文件,并逐页在右上角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具体材料要求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监理企业应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并填写核查工作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4年3月22日前上报省厅(word版和PDF盖章扫描版发送至邮箱)。在省厅核查相关业绩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时认真配合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有效。        联系人:赵明博    联系电话:0371-87165250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南路100号交通运输厅8楼806室。              邮  箱:hnjtjl@163.com                                   2024年3月15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质安中心,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近期已上线运行,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信息审核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等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 用信息(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同步开展核查)。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系统中企业的基础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24年6月) (1)告知企业。省厅将在部系统网站及省厅网站发布本通知,督促从业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2)信息更新。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包括企业基础信息发生变更、企业(人员)业绩未上传证明材料,或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应及时申请变更予以补充更新。 (3)信息更正。企业在自查自纠中,发现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厅将把部系统中由我省审核发布的信用信息分类整理,组织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核查。 (1)核查分工。省属企业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人员)业绩信息,由省厅组织核查;高速公路监理企业(人员)业绩由省交通质安中心组织核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和以市为推进主体建设的高速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人员)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核查。 (2)问题处理。核查发现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已发布信息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将予以退回;核查发现公路工程从业企业存在弄虚造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 二、组织信息补录 (一)信息补录范围 1.企业基础信息。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路工程各资质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奖惩信息、财务信息等。 2.企业(人员)业绩信息。包括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安徽省境内承接的公路在建或已完工的新建、改扩建、大中修等主体及附属工程项目业绩(含合法分包业绩)及人员信息新增和变更。 以下情形业绩不予录入部系统: (1)超期业绩:非近5年内交工或取得设计批复文件的施工、设计业绩。 (2)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业绩:如市政、水利等项目非公路工程标准建设的道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批复、施工许可等由交通主管部门印发的,才认定为交通项目。 (3)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但未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业绩:施工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业绩。 (4)承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项目业绩。 (5)劳务合作业绩。 (6)等外公路业绩:公路项目需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标准。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系统的,各从业企业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系统将关闭补录功能。 (二)信息补录流程 1.账号申请。施工企业或勘察设计企业首次登录系统,需在系统中注册账号,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附件,等待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或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审核通过后登录系统。 2.信息申报。企业登录部系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分别按附件2、附件3、附件4要求在部系统上传清晰、齐备的佐证材料,并根据申报信息类型不同,选择填写基本信息承诺书、业绩承诺书或信息变更承诺书(附件5、6、7),并经企业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上传至部系统。 3.信息审核。各审核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审核工作。信息审核不通过或予以退回时,审核人员应在签字意见栏写明原因。 4.结果跟踪。从业企业应及时登录部系统查看信息核备状态:显示为“审核通过”时,信息已通过审核并发布;显示为“未提交”时,信息已被审核单位退回,请企业自行登录部系统查看退回原因,并按照退回的签字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核单位再次审核。 对于不按要求填报、信息被退回后不修改反复无效提交的企业,将采取延长审核办结时间、纳入重点核查范围等方式处理。 (三)补录信息审核 1.职责分工。从业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核备;高速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人员)业绩信息,由省交通质安中心负责核查;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人员)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核查。各核查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1。 2.审核方式。 (1)企业基础信息新填报或变更,审核单位应按照《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2),对企业提交信息和上传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 (2)企业(人员)业绩信息新增或变更,审核单位应按照《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人员)业绩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3)、《安徽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人员)业绩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4),对企业提交信息和上传附件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同时将业绩信息发至项目建设单位协助核查,确认真实后方可通过。 (3)办理时限。企业基础信息新填报或变更,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人员)业绩信息新填报或变更,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增量业绩实施登记管理 2025年1月1日(含)后,部系统对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系统;设计和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相应审核单位审核,审核单位职责分工同信息补录分工。 已录入部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审核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五、监督管理 (一)企业自律。从业企业应严格按《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2)、《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人员)业绩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3)、《安徽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人员)业绩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4)的要求,上传相关信息附件,并对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息核查不免除从业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二)事中严审。各审核单位应加强审核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对基础信息、企业(人员)业绩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按照要求核查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和真实性。 (三)事后抽查。省厅每季度对部系统内由我省审核通过的设计、施工企业(人员)业绩信息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该季度审核通过业绩总数的10%。 (四)投诉举报。部系统发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信息虚假的,均可通过部系统首页“从业企业”、“从业人员”栏目对发现虚假的信息进行举报,也可采用书面、电话等方式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举报应同时说明虚假信息的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审核单位在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后,应配合做好投诉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并及时将核查结果上报省厅。 (五)失信惩戒。通过随机抽查或举报调查发现从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严肃处理: 1.标注虚假信息。虚假业绩信息一经查实,立即在部系统中将该业绩信息标注为虚假业绩。情节严重的,清空该企业在部系统中的所有在皖业绩。 2.实施重点监管。6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信息录入申请,在后续录入信息时进行重点核查。 3.扣减信用分值。从业单位录入虚假信息的,按部、省信用评价规则严肃处理。 4.公开不良行为。在部系统政务公开、省厅网站等平台公示弄虚作假企业的不良行为。 六、工作指引 (一)各核备单位、从业企业在进行信息录入或核备工作前,应仔细阅读本通知和全国系统操作手册及视频教程,本通知及相关附件电子版可在部系统首页“工作动态”栏目下载,部系统操作手册及视频教程等资料可在首页“附件下载”栏目下载。 (二)企业在部系统使用过程中遇有操作方面问题的,请咨询系统技术支持单位:广东东方思维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在部系统注册过程中遇有问题的,请咨询注册审核单位: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施工企业);中国公路勘察设计协会(设计企业);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监理企业)。联系方式见部系统“联系我们”栏目。 (三)企业在部系统信息审核过程中遇有问题的,请按照职责分工咨询对应事项审核单位(见附件1)。 (四)企业或个人对部系统中经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投诉举报的,请咨询我厅,联系电话:0551-63623566。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备工作中实行承诺制的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1.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安徽省信息核备联系人 2.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基础信息录入及核备的说明 3.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人员)业绩录入及核备的说明 4.安徽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人员)业绩录入及核备的说明 5.基础信息填报承诺书 6.业绩填报承诺书 7.信息变更承诺书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