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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23页

共1122条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4月8日   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办发〔2023〕14号)要求,推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一)形成特色产业体系。立足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身基础和资源禀赋,发挥铁路、公路、煤炭、电力能源等特色行业优势,引导大型企业综合化、集成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支持西安市打造“设计之都”,扩大产业聚集效应;鼓励各市区整合属地勘察设计力量,组建勘察设计集团,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对首次获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进入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营业收入50强在陕勘察设计企业,鼓励企业注册地政府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鼓励民营企业推荐专家进入各类勘察设计专家库。鼓励民营企业与实力较强的大型国有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相关建设工程资质。        (三)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与兄弟省份合作,协调解决勘察设计企业跨省承揽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和个人无门槛流动。支持有开拓国际市场意向的企业参与承揽境外工程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援外资质。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及海外工程项目提供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支持。会同省级商务部门积极为我省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咨询和项目信息,为勘察设计企业承揽业务牵线搭桥。        二、推动行业转型发展        (四)推动数字化转型发展。支持勘察设计企业建立数字化集成设计平台。甲级及以上建筑设计企业应具备BIM应用能力,在工程投资概算中单独列项计取BIM技术应用费。有序推进BIM正向设计、全过程统筹集成设计,装配式建筑应率先推广应用。建立陕西省房屋和市政建设项目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图监管系统,西安、渭南、汉中市探索推进BIM技术审图。        (五)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发挥勘察设计减碳控碳先导优势,设计阶段融入绿色建材、绿色建造、绿色建筑等技术要求,推动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近零能耗建筑项目等给予省级年度城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强化住宅健康性能设计,提升空气、隔声等设计水平,强化无障碍、适老化设计要求,助力建设“好房子”。        (六)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进以项目管理为核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除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余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民间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引导勘察设计企业与投资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监理等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形成并提升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        (七)推动工程总承包方式。支持勘察设计企业申请相应施工资质,勘察设计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相关建设工程资质。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发挥勘察设计主导作用,促进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承接技术复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以工艺为主导的工业工程总承包项目。        (八)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鼓励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率先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西安市要积极推进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逐步增加试点项目数量,扩大试点区域范围,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        三、增强行业发展动力        (九)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依托“秦创原”创新平台,提高勘察设计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支持勘察设计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专利,重点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各市(区)加大对勘察设计企业研发投入的补助奖励。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每2年开展一届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鼓励在科技创新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中青年人才参评。支持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参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建设以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为引领的多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支持勘察设计技术人员申报政府特殊津贴、“三秦英才”等拔尖人才项目。各市(区)定期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政策法规、标准宣贯等活动,提高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十一)完善建设标准体系。鼓励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围绕智能建造、装配式建筑、绿色低碳等住建重点领域,编制突出资源禀赋和地域特点的推荐性地方标准;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团体标准。形成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对已满5年或国家政策、法规及现行规范调整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复审评估。        (十二)繁荣工程设计创作。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坚持传统历史文化和现代建筑技术的传承与融合,加大对富有历史底蕴、民族特色、时代气息的优秀项目作品宣传展示力度,杜绝“贪大、媚洋、求怪”建筑乱象和“文化地标”等形象工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彰显陕西文化的方案作品。每2年开展一届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鼓励城市更新、千万工程等项目参评。遴选我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国家级奖项评选。        四、营造健康市场环境        (十三)优化招投标管理。倡导按质择优评标原则,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投标时,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以及其它不平等限制条件。支持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指导信息,引导合理设计取费和勘察设计周期。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勘察设计费,不得任意压缩设计周期和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十四)提高质量监管效能。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勘察设计企业的主体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市(区)要强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全过程监管,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上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便利企业完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开发建设“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目前已上线运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统一纳入“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信息平台”)管理。经审核确认后,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企业在京外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通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完善项目信息。涉密工程和其他按规定不得公开的项目信息,不得通过项目信息平台录入,按照涉密信息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于按规定通过“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备案检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通过后,项目自动录入全国平台。对于以下无法在全国平台查询,且需补充录入的勘察设计项目信息,企业可申请补录项目信息:        (一)历史上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除建筑、市政外的其他工程设计项目;        (三)岩土工程设计、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项目。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要求,企业需要补录历史项目信息的,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补录申请,由我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审核确认,并在我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推送至全国平台。补录项目信息统一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进行申请。        四、企业对补录项目信息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我委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及时录入、主动维护项目信息,共同维护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良好秩序。        各单位在业绩录入填报过程中如需咨询相关政策,可联系专项工作咨询电话:010-68022699、010-68010400、010-89151371(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或通过“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问题咨询栏目留言,我委将及时答复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26号),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安排,我委决定开展2024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我委通过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按照年度抽查计划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了部分勘察设计企业开展核查工作,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三、核查内容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情况;        (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遵守执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情况。        四、核查形式        核查采取纸质材料检查形式,结合“互联网+监管”工作方法,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纸质材料应按资质类别分别制作,并提交《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和附件材料(各一式一份)。附件材料需装订成册,各类证件按1:1比例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退休证书需校验原件。附件材料内容和排序按以下条款确定: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发生过变更的应提供变更页;        (三)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人所得税APP任职受雇截图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员顺序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五)《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员顺序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填报顺序排列);        (六)勘察单位需提供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七)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和聘用协议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应高度重视和配合本次核查工作,于4月17日报送核查材料。在核查工作中存在拒绝、阻挠、拖延或弄虚作假的,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记入核查不合格单位名单。        (二)对于核查不合格单位,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满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回资质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将违法单位记入诚信档案。        附件:1.核查企业清单              2.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核查表        (联系人:刘静                 联系电话:63081249)        (报送地址:河西区马场道211号城建大厦第二会议室)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联合开展2024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动办、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持续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和山东省2024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2024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        1.资质资格。检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资格合规性,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况。检查对象不仅包含工程勘察、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设计单位,还应包含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冶金、建材等多个行业类别。        2.市场行为。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        3.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成果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附建式人防工程落实人防设计标准、规范、政策性文件情况,规范采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情况等。        4.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隔震减震技术应用等列入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受检项目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T 5043-202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 5097-202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026-202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建筑碳排放计算导则(试行)》(JD37-002-2023)、《建筑隔震设计标准》(GB/T 1408-2021)等情况。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资质资格。检查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况等。        2.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超越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审查业务等。        3.执行政策。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情况;落实“阳光图审”,实行施工图审查“五公示”和“三报告”制度情况;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政策性审查情况;落实数字化联审制度和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情况等。        4.审查质量。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对受检项目施工图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审查情况等。        (三)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重点检查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履职尽责,落实《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市场和质量监管、加强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及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情况。        (四)受检项目        抽查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间节点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签章日期为准。其中,每个设区市检查项目数量不低于项目总数的5%,对重点监管对象涉及项目提高检查比例。        二、分级分类监管        (一)基本要求        本次检查对全省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高、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列为免检对象,对其资质资格情况不予检查;对信用评级等级低、长期无经营业务、去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上报2023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检查其资质资格合规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免检对象        1.《山东省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第一批)》中所包含的勘察设计单位。        2.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中,评定等级为AAA的勘察设计单位。        (三)重点监管对象        1.在2023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中,勘察、设计收入位列本市排名的后20%和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勘察设计单位。        2.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B或C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对上述勘察设计单位按照100%比例进行资质检查。        (四)一般监管对象        除免检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各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按照不低于5%抽查比例,随机抽取受检项目,确定受检勘察设计单位。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市级检查(7月30日前完成)        1.各市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梳理汇总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审查合格项目,汇总填写检查项目统计表(附件1)。        2.各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确定检查对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联合检查,如实填写《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附件2),并形成检查情况报告(附件3)。        3.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汇总整理附件1-3、相关检查表格及凭证等全套检查记录资料,于8月2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省级核查(9月30日前完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成立检查组,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情况,以及各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查,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三)总结通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四、依法依规处理        (一)撤回资质资格        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4),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撤回其资质资格。        (二)严格处罚处理        检查发现受检单位市场行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违法违规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三)加强部门协作        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设置的,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程序移交同级执法机关;执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移交的问题尽快组织审查,符合处罚规定的及时立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部门。对存在推诿扯皮、应罚不罚问题的,监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组织,明确分管负责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职责。各地要压紧压实受检单位主体责任,对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        (二)严明检查纪律。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细致开展检查工作,注重检查实效性,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责任不落实、行动不积极、检查不到位的,予以警示、通报、约谈。        (三)公开应用成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各地要充分运用本次检查结果,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相关要求。本次检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轻车简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联系人:类红、高翔,0531-51765173;齐宬,0531-51765176;邮箱:qicheng@shandong.cn          附件:1.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表                   2.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                   3.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提纲                   4.整改通知书(样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开展情况,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2024年4月3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核查认定工作,防范和整治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行业发展环境,现就加强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和适用范围        本文所指建筑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完成的工程业绩。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        (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人员、总承包单位人员、监理单位人员、以及专业分包单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各类管理、技术岗位负责人。        (三)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等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        业绩认定主要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企业资质申请、个人资格申请认定、个人信用加分、个人荣誉奖励等事项。中级职称评审业绩认定各职称评审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认定标准        (一)勘察设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标准        1.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2022年12月1日之后,在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上办理施工图(包含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下同)审查业务的工程项目,经审查合格或免审登记备案且项目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图纸图签与系统流程分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信息一致时,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未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或办理施工图审查业务但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图纸图签与系统流程分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工程项目,不予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里下载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系统流程分配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信息、施工许可证。        2022年12月1日之前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等。        2.其他项目。申报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如岩土工程设计(试验、质量检测)、水源可行性研究、水资源评价、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监测)等,按照《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项目合同、项目有关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等。        3.获奖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以证书为证明),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获奖通报(附查询路径)、获奖证书。        4.省外工程项目。省外工程项目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B级或C级工程项目,方可认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有效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项目信息截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        1.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认定,应提供能反映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记录的业绩证明材料,且实名制登记考勤符合要求。        2.业绩证明材料包括: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有关验收记录(分部、分项、检验批,反映人员任职情况)、官方实名制系统中的实名制登记考勤记录截图、分包合同、任职任命文件、社保缴纳证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截图、工作记录等。        3.已竣工验收项目作为业绩时,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考勤应符合以下要求:        (1)2021年12月14日以来至本文件印发之日期间竣工验收项目,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除建设单位人员外)应有实名制登记和考勤记录。        (2)其他已竣工验收项目,由业绩审核部门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必要时可组织负责项目监管的属地住建部门进行业绩核查。        4.本文件印发时在建项目和印发后的新开工项目,待竣工验收后方可作为业绩申报,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含建设单位人员)实名制登记考勤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认定为业绩:        (1)在建项目。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期间,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考勤应符合现行的《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中关于人员到岗履职时间要求。        (2)新开工建设项目。自项目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期间,施工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考勤应符合现行的《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中关于人员到岗履职时间要求。        5.总承包工程项目应当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A级、B级或C级工程项目。本文件印发后的省外在建和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上述实名制登记考勤要求。        6.国家对人员业绩认定到岗履职时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认定        1.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需本人作为编制人或者审核人(审定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编制单位公章,且编制人和审核人(审定人)应具备相应专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等级。取得造价员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21年11月13日之前编制的成果文件有效。2021年二级造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在2021年11月13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编制的成果文件有效,之后编制的成为文件需加盖二级造价师执业资格印章方可有效。        2.设计概算书、概算审核书、预算审核书、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书、施工图预算书、过程结算书、过程结算审核书、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审核书可作为申报人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其他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不作为业绩成果证明材料。除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报价书仅需编制人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外,其余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均需编制人、审核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及编制单位公章。        3.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受业主方委托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或业主方自行开展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包括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过程结算审核书、竣工结算审核书。受施工方委托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开展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全过程造价成果文件包括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报价书、过程结算书、竣工结算书。        4.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受聘于造价咨询单位时提供的成果文件需提供造价咨询合同。受聘于施工单位时提供的投标报价书需提供相应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其他成果文件还需提供相应的施工合同。受聘于建设单位时提供的成果文件需提供本单位的审批使用证明。受聘于财政、审计部门等其他单位时提供的竣工结算审核书需提交其完成工程造价审核部分的具体造价内容及审核意见并加盖执业印章和单位公章,并单独出具成果文件,直接在被审核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不作为本人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待海南省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完善后可在系统中查询。作为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的,需提供不少于3项全过程阶段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业绩成果出具时间需与社保时间一致。受聘期间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受聘单位同时应出具承诺书及完成造价金额确认表,对业绩及造价金额的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要求        (一)省住建厅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业绩核查管理系统,负责业绩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业绩人员,按规定给予取消个人职称评审资格等处理,并对个人及配合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信用扣分、限制办理企业资质证书等处理。        (三)省住建厅加强对业绩情况的抽查、监督。        (四)此前对业绩认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申报建设工程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绩库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和业绩信息录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上海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交通建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组织、宣贯、审核、检查、评价等工作。        注册在本市的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按照通知要求,负责对本单位信用和业绩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并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落实好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协助项目参建单位及时准确地录入并维护好相关业绩信息。        二、工作内容        (一)从业单位自查自纠阶段(至2024年6月底)        各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应对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网址: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 以下简称“部公路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应向市交通建管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予处理。        (二)业绩信息录入阶段(至2024年11月30日)        从业企业在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公路系统的,最迟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的补录工作,并向市交通建管中心提交相应书面材料。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公路系统”)关闭后将不再允许业绩信息补录。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公路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        (三)管理部门核查阶段(2024年7至12月)        2024年下半年,市交通建管中心组织开展本市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报部公路局。核查中如发现从业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工作要求        (一)各从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部公路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有关信息并动态更新。        (二)市交通建管中心应严格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审核,适时开展相关工作培训,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如发现信息内容存在虚报、造假、瞒报、错报或漏报等情形,应依法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等3类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站办、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响应“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便民服务要求,进一步实现“不见面,网上办”,降低企业负担,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实现企业资质电子化管理目标。经报请住建部同意,决定在全区推行住建领域企业电子资质证书(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或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范围,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资质证书范围及启用时间        自2024年4月1日起,全面启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各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或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勘察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电子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证书为一年有效期的临时证书,即证书编号后缀有(临)字样证书除外)。        二、电子资质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发证机关电子签章的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不分正副本。        电子证书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颁发机构电子签章和发证日期,有效期限以每项资质到期日期为准,无统一有效期。        三、电子证书使用和颁证        (一)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可靠电子证书具备与同名纸质证书相同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认可由宁夏区内各发证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筑业、监理、设计、勘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电子证书。        (二)颁证        1.企业提交资质申报业务,批准通过后,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期间无异议,即发布公告,公告两个工作日后可查看下载电子证书。        2.为保证电子证书全面推广,自2024年9月1日起,以上六类资质纸质证书全部停用,证书使用及查验均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证书为一年有效期的临时证书,即证书编号后缀有(临)字样证书除外)。        3.已持有纸质证书的企业将由发证机关批量制作电子证书,企业无需申请换领;如上述企业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延续或变更等业务,获得批准后,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纸质证书当即失效作废。        4.企业资质过期失效或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的,电子证书将不能下载打印。        四、电子证书查询和核验        (一)查询        企业、持证人员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电子证书实时信息:        1.公共查询平台:        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建设工程企业——查询证书(仅可查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进入“宁夏政务服务网”——电子证照专区——证照公示——查询证书(可查询本次启用的六类证书);        2.企业下载: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或“我的宁夏”——法人中心——“我的证照”查看下载证书。        (二)核验        企业、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手机“扫一扫”功能,扫描电子证书中的二维码核验电子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个人等伪造和篡改电子资质证书信息的,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注意事项        如电子证书生成有误,请通过相应资质的变更事项提交变更申请及营业执照,并在申请表上勾选“电子证书信息修改”。        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联系。        联系方式:资质审核窗口:0951-6982782        证书生成窗口:0951-6982630        附件:电子证照样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 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 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 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三)工程项目信息一经上传省公开平台,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各业务系统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数据管理,严禁参建单位和工作人员擅自篡改数据。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数据缺失,参建单位可按照规定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对于资质审批所需要的企业业绩信息和个人业绩信息,由项目参建单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系统”),对照《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详见附件1和2)的要求从相关业务系统抓取或填报信息。填报的信息应与项目实际情况相一致,对详细技术指标的描述应严格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填写。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相关业务系统核对、实地核查与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审核企业业绩信息和个人业绩信息,并按要求填写《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详见附件3),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传政务服务系统并予以确认。 (二)对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参照闽建办筑〔2023〕2号文件补录业绩信息,并上传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书面意见及相关佐证材料。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根据书面确认意见,并经实地核查后予以审核确认。补录信息经公示后推送省公开平台和四库一平台公开展示。 (三)对于我省企业承揽的境外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录项目信息,并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由企业注册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强化项目数据分级治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信息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信息分为A、B、C、D四级,其中A级数据由省住建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企业填报、未经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2019年10月15日前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所有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原始等级统一定为D级;2019年10月15日后产生的由各业务系统依据该信息主管部门层级确定。 (二)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通过政务服务系统逐级申请数据等级调整,并按照申请资料清单(附件4)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由系统自动生成《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表》(附件5)加盖电子章后提交。数据等级调整的对象包括基本工程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企业申请施工或监理资质的,需一并调整工程业绩的基本工程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的数据等级;申请勘察或设计资质的,还需调整施工图审查信息的数据等级。 (三)受理数据等级调整的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必要时应当开展实地核查。对于D级的工程项目信息,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把好数据审核第一关,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确保数据信息质量。政务服务系统记录数据等级调整过程、审核单位和审核人全名等信息。调整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在省公开平台和四库一平台展示。 四、完善数据信息勘误 (一)参建单位发现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或不全等情形需要修正的,应当通过数据信息勘误方式予以更正。每个工程项目的数据信息原则上允许勘误一次。已报送四库一平台的A级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再进行勘误。 (二)勘误申请人在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前,应征求各参建主体意见,确保一次性完成信息修正。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勘误信息真实无误后,向省住建厅提交书面申请。 (三)省住建厅根据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对勘误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同意其申请。数据勘误工作遵循“谁产生,谁监管”和源头管理原则,应当先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对原始数据的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数据信息推送至省公开平台,再由省住建厅在省公开平台予以更新,并报住建部在四库一平台同步更新。 五、实行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 (一)项目业绩补录、数据等级调整、数据信息勘误等实行诚信承诺制。各参建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上传《工程项目业绩承诺书》(详见附件6),并按照“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对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补录信息、数据等级调整信息、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实行信息公示制度。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在省公开平台正式展示并将符合住建部数据标准要求的信息推送至四库一平台。 六、明确资质申请业绩认定方式 (一)2024年4月1日起,申请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且工程(业绩)信息完整度(包括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等信息的完整度,下同)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 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二)企业拟申报资质的,应当先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查询、核对业绩信息。平台上业绩的技术指标、数据等级、信息完整度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先行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等方式进行完善。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拟申报资质企业要加强相应服务,并严格落实审核责任。 (三)资质申报所需业绩在省公开平台或者四库一平台上的技术指标、数据等级、信息完整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后,企业进行资质申报,申报时及资质审查过程不再提交业绩材料,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按平台上业绩直接认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业绩不予认定。 (四)各自贸片区、福州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按照建市规〔2023〕3号、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要求,切实做好与本通知的政策衔接,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加强项目信息审核监督 (一)强化廉政风险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按照《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规则》(附件7)做好审核工作,并将业绩管理和审核工作列入廉政风险点;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严格的项目数据审核机制,明确审核内容、审核方式和相关责任人,夯实审核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数据真实和准确。相关审核机制于4月15日前报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省住建厅将健全省公开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强化大数据分析和数据异常预警。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对发现项目业绩存在的虚构指标、“无中生有”“张冠李戴”等各类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予以扣分;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予以撤销资质等处罚,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虚假业绩应当及时予以清除,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三)强化数据信息抽查检查。省住建厅建立项目数据信息核查机制,对全省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实行抽查检查。各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提升数据等级项目和业绩补录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核查,市级每年抽查比例不得低于确认项目数的10%,县级不得低于20%。 (四)加强工作层级指导。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报告制度,严厉打击工程项目信息弄虚作假行为。省住建厅将加强监督指导,对存在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晰、工作不认真,导致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或实地核查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报送虚假信息较多的、勘误率持续居高的主管部门和个人,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对直接审核、核查人员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省住建厅前期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 2.个人业绩信息表 3.企业和个人业绩审核表 4.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资料清单 5.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表 6.工程项目业绩承诺书 7.工程项目信息审核规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加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部分功能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工作需要,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增加并开通了部分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智慧建管系统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增加“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环节。        二、开通短信验证功能        为加强智慧建管系统的数据和账号安全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在进行登录、修改密码等操作时,需进行手机短信验证。首次登录智慧建管系统,需维护获取验证码的手机号,维护成功后可正常使用系统功能。之后,每次登录系统或修改密码均需进行手机短信验证。        三、相关项目业绩补录        (一)原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智慧建管系统中补录业绩需要定级时,根据企业申请,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按业绩定级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二)企业申请项目定级的,必须将该项目照片上传至智慧建管系统。监督该项目的住建部门必须实地核查项目真实性,并确保项目各环节数据齐全。        (三)针对不需要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可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中“小微项目登记”模块按环节填报。企业上报后,根据企业申请,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按业绩定级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四)除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企业可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中“历史项目补录”模块按环节填报。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在智慧建管系统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各级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智慧建管系统信息管理工作,安排专人每日登录查看和审核相关信息,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登录智慧系统完善企业、人员、项目等信息,提高企业登记率。在审核业绩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项目共享信息,严格审核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具体操作可参考智慧建管系统的《操作指南》。          联系人:张帅,电话:0471-6946762        技术支持电话:0471-3953876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