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立即注册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仅标题
首页/政策文件/第22页/
部委: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22页

共1122条记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优化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环境,规范从业主体市场行为,推动全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吉建设〔2020〕6号)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定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应参加信用评级。 二、评定流程 本年度信用评级工作由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后,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审定,具体流程如下: (一)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勘察设计单位要如实填写评分表(见附件1),并严格按照模板(见附件2)制作申报材料。勘察设计单位应将评分表和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版文件(文件名应为单位全称),报送至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邮箱(sjc_82752399@163.com)。其中“年度营业收入”以2023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数据为准。“企业年度完成项目数量”、“年度拓展省外国外业务”、“年度牵头开展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设计业务”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主要页等证明材料。“施工图联审综合评定打分”按企业在联审系统2023年度得分查询结果填写。 (二)省厅审定。省厅对勘察设计单位自评分数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结合上年度信用评级结果、日常监管情况、上年度国家和省质量检查、统计年报、举报投诉、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三)结果公示和发布。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15天,接受社会监督。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厅提出复核;无异议的信用评级结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 三、时间安排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将评分表和附件材料上报省住建厅勘察设计处邮箱。省厅于6月15日前完成审定并公示,6月底发布全省信用评级结果通告。 四、相关要求 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如实自评打分,如有弄虚作假,查实后直接降低信用等级;施工图联审系统连续两年低于60分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连续两年未上报统计年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不合格);上年度质量专项检查被行政处罚的,直接评定为B级;应报未报的,直接评定为B级。 五、结果应用 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的单位,加大扶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联 系 人:勘察设计处 刘 壮 联系电话:0431-82752498   附件:1.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评分表   2.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级申报材料模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2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我局于近期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领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换领时间 自2024年3月29日起启动换领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三、换领流程 (一)符合本次换领范围的,企业可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我局提交换领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二)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有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本次换领证书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制,不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通过以下路径提交换领申请:登录三库一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换领证书,同一本证书上所有需要换领的资质需一次性提出申请,涉及不同层级审批机关的,需以不同的案件流水号同步提交。 (四)如资质证书上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需待核查结束后再申请资质换领。 四、其它工作要求 (一)2024年3月29日起至企业完成证书换领前,市、区住建局暂停办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跨市变更。 (二)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三)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工作由广东省住建厅负责办理。 (四)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2)由我局出具,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1号府前大楼9楼901室。联系电话:83040944。 (五)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自企业取得本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持有换领范围内勘察设计和监理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相应资质,有效期5年。 (六)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结合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附件: 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7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1.哪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需要换领资质证书? 答:《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2.企业应在何时申请换证? 答:自2024年3月29日起,启动换领工作。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3.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是怎么计算的? 答: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通过换证申请之日起往后推1年。例如企业2024年4月1日通过换证申请,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 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4.企业申请证书换领的途径? 答:涉及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勘察设计乙级、监理乙级资质的换领工作,由我局办理。企业可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通过以下路径提交换领申请:登录三库一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换领证书,本次换领证书事项实行行政审批制,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由广东省住建厅负责办理。 5.企业有多项资质需要换领且涉及不同审批层级的,如何申请? 答:持有多项资质需换领的需一次性提交申请,涉及不同审批层级的以不同流水号同步提交。 情况1:例如企业同时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需要申请换领的,两项三级资质需一次性提出换领申请。其中: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后的审批级别为省(省厅委托广州市局办理),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换领后的审批级别为市,不同审批级别的资质以两个流水号同时提交。 情况2:例如企业同时持有通信总承包三级(省厅办理)和建筑工程总承包三级资质(省厅委托广州市局办理)需要申请换领的,以两个流水号同时申请换领资质。 6.企业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如何申请资质换领? 答:企业持有的资质证书,如有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仍在核查中的资质,需待核查结束后再申请资质换领。 7.企业换证后如何申请资质延续? 答: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有资质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8.建设工程企业换证后可以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吗? 答:企业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需在完成资质延续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跨市变更等事项。 9.哪些资质需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证书?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中的水利和公路行业及其专业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中的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及农林工程专业甲级资质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换领资质。 10.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换领总承包二级资质,是否需要市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核查意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注册地在广州市的,需向我局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2),连同办事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给省厅申请证书换领。我局办理《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1号府前大楼9楼901室,联系电话:83040944。请企业提供申请表和资质证书等纸质材料。 附件: 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一)针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中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上述建筑业企业可于2024年4月1日起,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选择076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建筑业企业换证(叁级换贰级)”),在线提交换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直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书面换证申请(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岛)。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企业换证取得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本市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其中,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资质承继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内容。 三、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要求 (一)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企业工程业绩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完善企业申报业绩认定 (一)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二)本市工程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的,企业可依据《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京建发〔2021〕171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登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项目信息。 (三)京外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四)加强对工程业绩真实性的核查。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向工程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等方式,对工程业绩进行抽查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审批部门如发现企业申报的主要人员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将有权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重点对劳动合同、社保、纳税等方面进行核查。 对在审查中发现企业通过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弄虚作假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六、落实公开公示制度 建立企业资质申报过程的公示制度,公开申报企业提供的业绩、人员资料,公开审批结果,破除信息壁垒,便于社会监督、举报企业申报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督促市场主体主动整改、自主选择、自担风险。 七、建立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外监理企业入苏资质核验平台迁移的通知        一、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的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监理行业管理”(以下简称老平台)将于2024年4月12日(星期五)下午6点至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点进行数据迁移,期间停止办理相关业务。2024年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00起,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信息报送统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办理。        二、已在老平台办理完结的数据将同步到新平台,数据迁移前还未办结的业务须在新平台上线后重新申请。        三、已在老平台办理过资质资格信息报送手续的企业及新办理企业需在新平台中注册用户。新平台上线后,“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验申请表”、“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验汇总表”在新平台打印。        四、新平台具体办理业务方法为:企业打开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s://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综合服务平台,登录时要选择“法人登录”,无法人账号的须先行注册,登录平台请使用谷歌Chrome、微软Egd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极速模式。        五、新平台办事指南将于2024年4月15日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49.77.204.6:17001/Website/#/)业务系统-办事指南-“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入江苏承接监理业务资质核验办事指南”发布。        六、工程监理合同归集相关业务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办理。        附件:通知 监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外施工企业入苏平台数据迁移的通知 通  知        一、“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老平台)4月12日(星期五)下午6点至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点,将进行数据迁移,期间停止办理相关业务。4月15日(星期一)上午9:00起,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统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办理。        二、已在老平台办理完结的数据将同步到新平台,数据迁移前还未办结的业务须在新平台上线后重新申请。        三、已在老平台办理过资质资格信息报送手续的企业及新办理企业需在新平台中注册用户。新平台上线后,《江苏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登记表(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在新平台打印。        四、新平台具体办理业务方法为企业打开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s://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综合服务平台(登录时要选择“法人登录”,无法人账号的须先行注册。登录平台请使用谷歌Chrome、微软Egd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极速模式。)        五、新平台办事指南将于4月15日前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49.77.204.6:17001/Website/#/)业务系统-办事指南-办理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资格信息报送手续(信用手册)办事指南” 发布。        附件:通知(1)(1)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提高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项目信息归集。省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应当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按程序归集到省平台,由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数据等级按照对应业务办理层级确定,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办理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        2.房屋市政历史业绩补录信息归集。省内建设手续齐全、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及业绩标A流程的通知》(赣建建〔2023〕3号)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历史业绩补录,逐级经过县(区、市)、设区市审核、公示后,由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数据定为B级。对于已补录工程项目业绩但缺失施工图审查信息的,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省平台施工业绩项目库选择相应项目对施工图审查信息进行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房屋市政专业分包工程        对已进入省平台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依法单独承接专业工程的分包单位可通过省平台登记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等。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要求执行。        (三)国外工程项目        我省工程建设企业(含设计咨询企业)在国外完成的工程业绩,由企业按照《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国外工程项目业绩和奖项认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商务外经字〔2020〕150号)等有关规定在省平台归集项目信息(不涉及工程获奖信息认定)。        (四)其他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时,提交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属实的,可将信息归集至省平台。        2.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相关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相关信息无需在省平台展示。        二、企业资质审批申请的业绩确认        省厅按照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在省平台增加了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以及与其他系统项目关联信息功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责分工配置审核人员账户权限。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对符合资质审批要求的工程项目申请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确认。        (一)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在省平台录入相关业绩技术指标信息,逐级经过县(区、市)、设区市审核确认属实后,在省平台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标记为B。申请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应为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项目,不受现有项目信息等级限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D级项目除外)。当前个人业绩由项目参建单位在省平台发起申请,个人已变更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应给予协助。        (二)企业拟用于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企业业绩技术指标,需升级为A级的,通过省平台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属实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向省厅提交正式公文,申请业绩确认。申请国外工程项目业绩确认的,企业直接在省平台向省厅提出申请。省厅审核确认属实后,在省平台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标记为A。        (三)企业资质审批申请的业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统筹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职能部门(科室)按职责进行确认,防止同一个项目不同类型企业申请的业绩技术指标出现数据错误。        (四)企业应认真梳理工程档案资料,仔细核对填报业绩信息的真实性,按照系统设置的提示和数据字段填写信息,对详细技术指标的描述应严格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填写。申报的业绩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后,不可撤销、修改,不得擅自删除。        三、工作要求        (一)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数据审核把关机制,加强对业务系统档案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完整准确。各级开展历史业绩补录、业绩审核确认时,应查阅工程审批系统业务办理材料、建设工程档案保管材料,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进行审核。各地在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复、虚假项目信息等情况的,查实后及时汇总上报,省厅将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全国平台清除相关工程项目信息数据。        (二)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实地核查机制,通过查验档案材料和实地勘察实施,重点审核项目业绩的真实性,对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面积、层数、高度、跨度等)、竣工责任牌中五方责任主体及其负责人信息等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影像资料。如需企业配合的,应提前联系通知企业。        (三)省厅将采取线上抽检、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各地历史业绩补录、业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查实后将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工作的权力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出现权力寻租等行为。        (五)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出台项目信息管理的实施细则,压实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任,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业绩申请确认所需材料与审核要求见附件,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将在省平台予以更新提示,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与审核确认要求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申请与审核确认要求 序号 业绩类型 企业提供材料(省平台设置模板的,按模板提供) 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要求 1 房屋市政工程企业业绩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4.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的项目,在全国平台上至少应包括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之一,暂不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作强制关联。 1.项目监管本级必须实地核查,上传现场照片(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楼盘名称大门、具体楼栋竣工责任牌等信息)、实地核查表。2.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共同审核确认。3.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4.提交省厅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企业业绩,设区市级需实地核查,提交现场核查材料。 2 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分包企业业绩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申请勘察、设计分包企业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申请施工分包企业业绩提供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施工图审查表、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发票;4.其他可以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1.项目监管本级必须实地核查,上传现场照片(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楼盘名称大门、具体楼栋竣工责任牌等信息)、实地核查表。2.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共同审核确认。3.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4.提交省厅确认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分包企业业绩,设区市级需实地核查,提交现场核查材料。 3 国外工程项目企业业绩 1.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国外工程项目业绩认可申请表;4.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业绩技术指标属实的材料(第3项材料不能体现业绩技术指标的,需提供)。 省厅按照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意见进行确认。 4 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企业业绩 1.企业申请报告、企业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需要省厅确认的业绩,需要提供相应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4.工程项目合同、设计、施工、验收等材料;5.水印相机拍摄含时间、经纬度等信息的工程项目照片。 1.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进行确认。2.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企业业绩申请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 5 个人业绩 1.企业申请报告、个人业绩申请表(含承诺);2.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3.个人业绩申请人身份证;4.申请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个人业绩提供: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项目任职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5.申请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项目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6.申请主要设计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个人业绩提供:经审查合格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需要全部)。 1.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管、建筑监管、竣工验收(备案)对应部门(科室)按职责进行审核。2.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的,从省平台下载生成个人业绩审核确认表,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