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立即注册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仅标题
首页/政策文件/第21页/
部委: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21页

共1122条记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新版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资格电子证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24年4月25日起,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启用新版电子证书模板(见附件)。持有相关证书的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应提供新版电子证书。        二、换领方式        新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核发新版电子证书,企业可直接下载使用。        旧版电子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由审批系统每天自动批量换发新版证书,完成换发后,企业可下载使用。为满足批量自动换证期间的用证需求,企业也可在证书下载页面直接申请自助换证,自行换领新版电子证书。        新版电子证书不再区分批准件和使用件,持有相关证书的企业应妥善保管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冒用和篡改。        三、证书验证        (一)网站查询验证。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验证书信息。        (二)二维码验证。直接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验证书详细信息和证书状态。        (三)证书核验。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的电子证照核验功能,对电子证书有效性进行验证。        附件:新版电子证书模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3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数据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做好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项目数据录入、补录、核定、勘误等相关工作,推动数据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平台项目数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数据分级原则        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不同等级进行标记,向社会公开展示。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二、项目数据录入        (一)相关系统自动推送数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和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承发包系统”)正式运行后,依法办理承发包手续、施工许可审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项目数据由工程审批系统和承发包系统自动向省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推送,推送数据根据项目属地级别自动定级为B级或C级。        (二)历史业绩数据补录。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或运行后未录入省平台的业绩,以及从未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承发包系统推送数据的业绩,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务补录”模块、“专业承包业绩申报”模块分别申请补录施工总承包业绩数据和专业承包(分包)业绩数据。企业在补录前,要先确认业绩数据是否导入、录入省平台,严禁省平台已有项目数据二次录入。 历史业绩补录主要针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企业如需使用省内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石油化工、机电、电力等专业,不包括水利、公路等)申报资质,需通过省平台“业务补录”或“专业承包业绩申报”模块补录相关业绩数据。专业承包(分包)业绩数据不向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推送。        (三)历史业绩指标完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展示的历史业绩数据,企业在新办、增项、升级资质时,可通过省平台“企业业绩指标申报”模块对原有业绩数据技术指标进行完善。省平台新增“业绩对应资质及等级”“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个人业绩”“勘察分包”“设计分包”“施工专业承包”等指标。个人业绩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中所起作用(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建立业绩指标库。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个人业绩指标申报”模块录入个人业绩。专业技术人员在原企业离职的,原企业负责录入个人业绩。        (四)历史业绩重新核定。前期补录但未审核的历史业绩,省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已标注为D级,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可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申请业绩等级核定,将数据等级D级升级为B级或C级。2024年12月31日后,将不再受理历史业绩D级核定。        (五)A级数据申请及错误数据勘误。企业如有资质升级、项目投标等需要,可通过省平台“数据A级申请及数据更正申请”模块,申请办理B级或C级数据升级为A级数据和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错误数据勘误。        三、项目数据审核        (一)审核流程和时限要求。        1.属地主管部门。通过省平台接收到企业历史业绩补录、业绩指标完善、数据升级、错误数据勘误申请后,初审人员对项目数据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省平台自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进入复审环节,复审人员对项目数据进行确认,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省平台自动将数据推送至省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2.市级主管部门。涉及数据升A级、错误数据勘误的,属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需由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校核。通过省平台接收到属地主管部门申请后,初审人员对项目数据进行校核,4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复审人员对项目数据进行再次校核,2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进入省级审查环节。        3.省级主管部门。通过省平台接收到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后,初审人员对项目数据进行校核,3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复审人员对项目数据进行再次校核,1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复审意见。涉及数据升A级的,签署复核意见同时重新设定数据等级。涉及错误数据勘误的,2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勘误报告,报请住建部勘误。        (二)审核标准。        1.各级主管部门要对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过平台予以退回,并将退回具体原因、需补充的材料等线上一次性反馈。        2.有施工许可手续的专业承包工程,要对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无施工许可手续的专业承包工程,要对工程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工程款发票等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        3.专业分包工程应先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省平台进行项目数据确认。        4.属地主管部门在审核个人业绩时,应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考勤记录作为审核的重要参考。        5.业绩升A级或错误数据勘误的,市级主管部门要通过省平台递交数据等级确认报告或勘误申请报告,并将“XXX项目业绩升级至A级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1)或“XXX项目信息勘误一览表”(详见附件2)连同关键数据的佐证材料(PDF格式)一并通过省平台报送至厅建筑业管理处。        6.前期已补录的、未进行审核的历史业绩,省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已标注为D级,各级主管部门需对业绩进行重新审核,满足要求的,重新设定数据等级。未重新设定数据等级的历史业绩,2024年12月31日后,将不再设定数据等级。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重视程度。按照住建部建市规〔2023〕3号文件要求,2024年1月1日起,申请住建部资质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补录数据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我省参照住建部规定,2024年7月1日起,申请省级、市级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业绩(企业、人员)必须录入省平台。请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抓紧通过省平台录入相关数据,补录数据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凡是录入省平台数据,企业要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凡是录入省平台虚假项目信息,除删除信息外,将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将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主管们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并对上述信息数据负责。审核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项目数据存疑,应立即退回申请并注明退回原因。        (三)加强防范风险。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防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要进一步树立为民办实事理念,切实提高服务水平。要妥善保管数字证书(CA锁),因个人原因发生丢失、借用、盗窃等事件,相关住建部门要将具体情况及时上报至省住建厅建筑业管理处。在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国军,联系方式0451-53644641,        附件:1.XXX项目业绩升级至A级情况一览表              2.XXX项目信息勘误一览表              3.XXX市(地)企业业绩补录、项目数据等级核定、勘误审核人员名单及角色汇总清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本次核查对象主要是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动的企业,具体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查清单》)。 二、核查内容 (一)主要核查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是否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本企业《核查清单》内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资料要求见附件2),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方式报核查部门。 (二)核查阶段。2024年5月2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动态核查清单 2.资料核查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7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第44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强化信息共享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信息质量,按照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功能        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标准,完善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现有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内容,优化工程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信息录入方式,实现施工许可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推动项目立项信息互联共享,并新增业绩技术指标功能模块。省平台于4月20日至4月30日期间关停并进行数据迁移,5月上线运行,对各功能模块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经属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在省平台公开并推送全国平台。        二、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归集能力        (一)归集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专业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归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归集管理工作,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        (二)录入方式及要求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在省平台完成注册后登录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可根据自身承担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在相关功能模块按系统提示完善、确认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在录入专业工程项目信息时,应在证明材料中同时提交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文件。具体方法可在省平台首页下载操作手册,我厅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以及系统升级情况不定期更新操作手册,并进行系统提示。        1.工程基本信息录入。工程基本信息是其他功能模块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前置条件。2018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归集的工程项目立项等信息,企业在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时原则上采取选择方式确定项目名称、立项等信息,并补充完善其他相关信息。对企业在工程基本信息中录入的信息与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企业应在证明材料中同时提交不一致信息的情况说明及印证材料。        2.施工许可信息录入。对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归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企业在录入施工许可信息时原则上采取选择方式确定施工许可信息,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未归集的可直接录入。施工许可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企业应向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申请变更施工许可信息,待信息一致后完成施工许可信息录入工作;施工许可信息无法变更的,企业应在证明材料中同时提交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出具的不一致信息说明文件。        3.工程项目信息录入。企业应及时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完成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我省取消施工图审查后实施的工程项目无须录入)、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工程项目信息的录入工作。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在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工程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一)信息等级标准        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归集的工程项目信息等级分为A、B、C、D共四个等级,经我厅审核确认的为A级信息,市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的为B级信息,县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的为C级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但未经住建部门审核确认的为D级信息,录入企业可自行登录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查阅。D级信息在省平台不予公开,不推送全国平台。        (二)信息等级确认        企业需对全国平台和省平台标记的工程项目信息等级进行确认的,应向该工程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申请。各级住建部门应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推送至全国平台。其中,工程项目信息等级需确认为A级的,由项目属地市级住建部门向我厅提交以下资料:        1.市级住建部门工程项目信息等级审核确认意见原件、《工程项目信息等级提升核查确认表》原件及相关印证材料复印件(印证材料原件由属地住建部门核查确认)。        2.企业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确认申请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在本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委托经办人办理的提供)        4.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文件复印件。(确认专业工程项目信息等级的提供)        工程项目信息等级需确认为B级的,由市级住建部门制定具体流程和要求。        四、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        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应及时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结合本部门在工程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信息、监管信息、省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以及省一体化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信息等,对企业在线提交的工程项目信息完成审核确认,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经我省各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删除,确存在工程项目信息不完整、信息错误或有关依据文件已依法撤销或变更的,企业应在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各功能模块的工程项目信息全部完成录入和审核确认工作后,一次性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提出勘误申请,由属地住建部门逐级上报至我厅,变化记录系统永久保存。        五、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自2024年5月1日起,企业申请由我省核准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由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确认要求按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执行;申请由我省核准的房建、市政、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全部在全国平台公开,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及资质审批要求。        (二)企业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等级在全国平台为B级以上;个人业绩的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等级在全国平台为C级以上。        六、工作要求        (一)提升项目信息管理水平        我厅负责省平台工程项目管理系统的建设及后续改造升级、加强与其他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共享等工作,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优化系统功能,更新、发布最新系统手册,完善管理机制。各市住建部门要按照我厅有关要求做好系统使用,健全完善本地区工程项目管理机制,及时更新所辖各住建部门账户信息,确保企业工程项目信息及时完成审核确认工作。        (二)严格信息审查管理        各级住建部门要将本地区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省平台归集情况纳入重点监管检查内容,督促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准确录入工程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责任,审查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两名,采取实地核查、关联系统信息比对等多种方式提高核查质量,不得仅以申请企业提供的易篡改的项目资料予以认定,保证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对认定在省平台录入虚假工程项目信息的,严肃追究有关企业责任,记入我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相关虚假工程项目信息及责任主体信息推送全国平台。        (三)全面强化风险防控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审查资料全程留档,责任落实到人,杜绝出现权力寻租行为。发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异常变化等情况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我厅报告。市级住建部门要加大对所辖区县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检查、监督,确保层层压实责任。          附件:工程项目信息等级提升核查确认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9日        (主动公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济南市智慧住建统一认证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为企业业绩展示、晋升资质,个人业绩展示等提供系统支持,规范审查流程,提高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范围及内容        录入平台的工程项目应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工程3类,市政工程项目需明确工程用途。        (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在市平台录入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项目基本信息;        2.合同备案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3.施工许可信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4.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        5.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招投标信息:项目中标通知书(依法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        7.参建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信息与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8.个人业绩指标信息。        所有需上传的资料必须为原件扫描件。        (二)其他工程项目        1.所有专业承包业绩应在总承包业绩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对于部分无法对应总承包项目的工程,企业可自行录入相关业绩信息,录入内容应至少包含工程电子化登记、合同登记、竣工验收备案、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等数据信息,所有需上传的资料必须为原件扫描件。        2. 市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由各方参建单位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在 “附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录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工程电子化登记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参建单位信息、单体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及专业技术人员、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所有需上传的资料必须为原件扫描件。        二、项目入库、勘误、标A流程        (一)项目入库流程        1.企业通过市平台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录入完成确认系统提交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项目入库申请(详见附件1)。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企业入库申请后,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共享信息,对企业填报项目信息进行审核。        3.核实无误后,在市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市平台将项目信息相关数据推送至省平台,省平台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项目数据等级标记为B。        (二)项目勘误流程        1.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错误数据的,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修改申请(详见附件2)。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扫描报送;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企业项目信息勘误的申请后,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在市平台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3.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无误后,在市平台公示7天;        4.公示结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市平台将勘误数据推送至省平台,并通过省平台“项目勘误模块”选择要勘误的项目及具体环节,同时将勘误公文通过附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误进展可通过勘误模块实时查看;        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项目“标 A”流程        1.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用于资质升级,信息完整准确、数据等级已在全国平台标记为B的项目,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标A申请(详见附件3);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通过省平台项目“标A”模块,将项目情况和项目信息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月底前组织项目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登记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        4.项目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进行修改。        三、项目补录        对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归集到全国平台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市平台补充录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工程项目应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补录流程参照项目入库流程。        四、相关要求        (一)项目录入实行自愿原则,录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录入的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删除。        (二)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信息并在全市通报。        设计企业业绩审核人:陈文博 联系电话:51705573        施工企业业绩审核人:郭  宁 联系电话:61378818        监理企业业绩审核人:张洪霞 联系电话:51705641        填报系统技术联系人:宫  哲 联系电话:51705634        项目标准库技术支持:赵富燕 联系电话:68978075          附件:1.业绩入库申请书                   2.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                   3.项目信息标A申请表                   4.项目数据填报操作手册(企业端)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若企业已有省级资质证书的,换证后合并为同一本证书,有效期按最先到期的有效期算),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办理方式        企业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资质类别的“换证”事项办理。实行简单换证原则,企业提交基本信息,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换证。        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可自愿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换证申请,不提交换证申请的资质视为企业主动放弃,所放弃资质作废。        三、事权划分        资质证书需换领为交通、水利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        省住建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由省住建厅直接办理。        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批的建筑业三级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线上提出换证意见,省住建厅根据换证意见直接办理。        四、其他事宜        企业遇营业执照与现资质证书信息不符等情形,需对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的,在变更后方可办理换证。        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保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企业在具体工作中如有疑问,可向省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咨询(附件2)。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资质证书换领咨询电话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5日       温馨提示:换证何时开始办理?办理入口在哪?是否考核人员和业绩?企业关心的此类常见问题,请点击查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类别 序号 现  有  资  质 换  领  资  质 专业 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8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附件2   资质证书换领咨询电话表 单   位 咨  询  电  话 省住建厅 0931-8929550,8929971,8929729,8929351 兰州市住建局 0931-8456630,8489242 嘉峪关市住建局 0937-6323259,6324771 金昌市住建局 0935-8325042,8212027 白银市住建局 0943-8660600,8225317 天水市住建局 0938-8213776,8213550 酒泉市住建局 0937-2851875,2851870 张掖市住建局 0936-8210231,8360262 武威市住建局 0935-2253426,2298140 定西市住建局 0932-8217128,5930521 陇南市住建局 0939-8560292,8598807 平凉市住建局 0933-8220532,8298709 庆阳市住建局 0934-8687882,8880581 临夏州住建局 0930-6380996,6212818 甘南州住建局 0941-8210283,8213204 兰州新区城交局 0931-8259482,8259176 甘肃矿区住建局 1889401241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我厅对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的业绩补录功能进行升级,并就规范业绩信息录入,健全工程项目业绩审核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实施业绩技术指标审核确认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要求,省级平台增加业绩技术指标确认功能模块,实现企业业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个人业绩(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功能。功能模块上线时间以省级平台首页(https://scjg.gdcic.net)通知为准。 未录入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技术指标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按属地管理原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历史业绩补录流程在省级平台逐级上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业务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推送由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业绩技术指标信息,省级平台按数据分级管理要求自动确定数据等级。 三、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采集 (一)规范采集施工许可信息。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应在核发施工许可证10天内将施工许可信息(包括业务数据和电子证照)上传至省级平台。逾期上传的数据将不予接受和推送全国平台。 (二)及时补录历史业绩。 历史业绩的补录范围,是在广东省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且未在省级平台体现业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通过“新增项目”和“新增项目环节”补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历史业绩,通过“更正项目信息”对已有的项目业绩进行更正修改或补充完善。 补录施工许可环节的业绩时,应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历史业绩补录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1562号)规定,限补录2018年7月15日及以前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补录其它环节的历史业绩无此限制。2018年7月16日以后核发的施工许可证应通过各市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方式上传省级平台。 分包或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参建单位通过“新增项目环节”补录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或直接发包)、合同、施工图审查、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体现业绩,补录时应提供专业工程的中标(或直接发包)通知书、业主认可的分包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工程量结算单、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 (三)历史业绩补录时间。 省级平台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参建单位需要补录或更正业绩的,应抓紧在省级平台申请。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数据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数据且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省级平台的D级业绩可以由参建单位申请“数据定级”提升为C级或B级;B/C/D级业绩可以申请“更正项目信息”,按历史业绩补录流程逐级上报提升为A级。 (二)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无需在省级平台录入业绩。 (三)省内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项目,真实有效且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建单位可以在省级平台申请补录业绩,提供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业绩真实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作为佐证材料(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并逐级上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业绩审核管理的重要性,严格审查把关,确保省级平台的项目业绩真实有效,防止虚假业绩入库。对于录入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其不良行为录入省级平台的诚信库,由省级平台主动公布并依法推送行政处罚信息至“信用广东”网站,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业绩审核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完善省级平台的监控管理机制,及时预警业绩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发现虚假业绩录入省级平台的,相关的受理审核主管部门应作为违法违规案件予以查处,涉及人员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有关情况。 (三)各级主管部门在业绩审核管理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建造师等三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规则调整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单位和个人申领使用电子证照便利度,自2024年4月25日起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三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规则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电子证照使用规则        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三类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取消使用件,企业和个人应妥善保管电子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和篡改。        二、电子证照申领        2024年4月25日起批准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由省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生成新版电子证书。        2024年4月24日前批准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近期由省政务服务平台每天自动批量生成新版电子证书,在此期间有用证需求的个人可在证书下载页面自助申请换领。        个人经认证后,可下载本人的电子证书。单位经认证后,可查看本单位人员证书信息,但无权下载。        三、电子证照验证        (一)网站查询验证。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验证书信息。        (二)二维码验证。直接扫描电子证照上的二维码,查验证书详细信息和证书状态。        (三)文件核验。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的电子证书文件核验功能,对电子证书有效性进行验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6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有序推动全区招投标制度重大改革,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一)开展常态化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企业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我厅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指标开展动态核查。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由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更新标注状态,取消标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列为资质动态核查重点对象进行重新核定。        (二)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应在“公共服务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资质和人员信息,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工程。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要求,我厅将会同社会保险管理等单位,结合社保缴纳相关数据,对注册人员的参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情况,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因社保缴纳与执业注册信息不一致注册人员被标注为异常状态的,应当立即整改。整改完成的由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更新注册人员标注状态,取消标注。信息标注有误的由企业提供注册人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在单位工作的辅助证明材料和相关情况说明,向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信息异常核查申请,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核查无误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取消异常标注。        二、动态核查结果运用       (一)在“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资质许可;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二)建设工程企业标注资质异常的,应当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应资质标准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由我厅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应将处理建议告知我厅,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已在我区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报送的区外建设工程企业,经核查该企业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至“公共服务平台”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三)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列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扣除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分数,对存在“挂证”行为的公职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选择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主动查询“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选用资质达标的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关注承接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达标情况,发现企业相应资质不达标的,提醒企业整改。        (二)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运用工作,对属地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动态核查不合格标注异常状态的,依法依规处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全面督导,对发现履职尽责不到位、工作责任不落实的进行通报,并移交相关部门追责。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5日                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通信管理局、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