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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9页

共1122条记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领权限及范围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铁路资质除外)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相关审核工作。        (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监理丙级、乙级及事务所资质证书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相关审核工作。        二、换领流程        (一)符合换领范围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建筑业企业登录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工程监理企业登录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平台”,分别按照建办市〔2023〕47号文要求,填写《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申请表》(见附件2),一次性申请需要换领的资质项。未申请换领的资质项作废。        (二)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受理后,对准予换领的资质项进行公告和发证。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请资质证书换领的,申报材料应满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企业资质证书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信息不一致,营业执照与资质证书信息不一致,或持有两本及以上同级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或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等异常情形的,原则上应先解决异常情况后,再提出换领申请。        (三)企业提交换证申请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单独换发1年有效期的临时证书,单独计算有效期。换领名单按批次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证书换领后,若原证书仍有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需按要求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打印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        (五)未批准换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再次提出换证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作废。证书作废后,企业不可再通过系统申请资质证书的换领。        (六)临时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有效期内未延续成功的,逾期自动作废。        (七)临时证书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后,证书自动作废。        (八)临时证书不得办理跨省变更、吸收合并、重组分立等业务。        (九)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换领申请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苏州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为确保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稳步推进,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维护        相关企业可提前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认真对照实际情况,检查和维护企业、人员相关信息。资质证书所载信息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请及时办理变更,并确保系统中企业联系方式准确、畅通,避免影响后期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        1.需要申请延续的企业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2个月前,主动联系市住建局申请现场核查,提交《关于申请现场核查的报告》(附件2),领取《受理回执》(附件3)。        2.现场核查时,企业应对照《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附件4),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三、其他要求        申报联系人电话应如实填写,确保通讯畅通;企业应对系统填报信息和现场核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市住建局设计处余海华;联系方式:65119533;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239号107办公室。          附件: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2.关于申请现场核查的报告                          3.受理回执                          4.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资质集中延续和换证结果的通告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设〔2023〕20号)要求,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经核查,应向我厅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单位537家,已申请511家,现将审查结果予以通告。其中由住建部换证的丙级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住建部受理截止日期。逾期未申请延续或换证的,我厅不再受理。 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延续、部分专业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延续和丙级资质换证工作由住建部受理,以住建部核查公示信息为准;本通告信息与企业实际信息不符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到我厅办理资质信息登记备案。 自通告之日起,全省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变更等事项,均按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我厅将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   附件: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及承担业务范围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要求,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我区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在我区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        (二)在我区参与招投标活动或承揽工程的区外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二、核查方式        由“桂建云”平台每月对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下行)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        三、核查内容        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资格等级和数量。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经动态核查区内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通过“桂建云”平台发出预警信息,并对不合格资质进行异常标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桂建云”平台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异常标注期间,建筑业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升级,不能承揽不合格资质相应范围内的工程业务。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桂建云”平台自动取消标注;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照法定程序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经动态核查区外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厅通过“桂建云”平台发出预警信息,并对不合格资质进行异常标注,标注期间,建筑业企业不能在广西承揽不合格资质相应范围内的工程业务。同时,我厅将区外企业的不合格资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辖区内的企业和在本辖区承揽项目的区外企业及时登录“桂建云”平台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签署《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详见附件)。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在“桂建云”平台更新并告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联系方式有误造成有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的,后果自负。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资质标注异常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重点抽查该类企业承建项目的人员履职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李兰芝,联系电话:0771—2260059;“桂建云”平台技术咨询电话:4006716888。          附件: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送达确认书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我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电子邮箱:            )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中,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和电子邮件发送《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电子文书,平台推送和电子邮件均到达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我单位保证电子邮箱真实、准确、有效。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我单位将在五日内更新本确认书。收到《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的,本单位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受有关部门依据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24年资质资格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资质资格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企业资质许可抽查检查        我厅2024年核准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企业资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重点检查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人员资格许可抽查检查        我厅2024年批准的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师、二级造价师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重点检查人员执业资格、聘用单位、工作经历等个人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满足资格条件。        二、工作安排        1.检查计划:每季度对上季度我厅核准的资质资格许可实施抽查检查。每季度初,对上季度资质资格许可事项中的企业事项抽取1%进行现场实地核查,个人事项抽取0.1%进行个人社会保险交纳情况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2.确定检查对象: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资质资格许可事项录入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季度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另行通知。        3.检查方式:我厅直接组织实地核查或委托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地核查,现场检查相关资料,复核企业或个人许可申报材料(个人资格申请材料核查主要核查个人社会保险交纳情况)。        三、抽查检查结果处理        1.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录入抽查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2.依法查处抽查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事项        1.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配合我厅开展资质资格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检查工作,按照我厅要求或接受我厅委托,及时组织对随机抽取到的检查对象实施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我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        2.请随机抽取到的相关企业、人员提前准备受检材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        联系人:谭宪国0731-8895016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9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统称“省级监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持续提升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效率和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我厅迭代优化了“省级监管系统”项目入库流程和业绩入库规则,增加了市级复核权限,并在项目库基础上新增“业绩指标”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信息应录入“省级监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主要用于企业开展招投标、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项目信息。其中,涉及浙江省审批权限资质使用的省外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申报企业还需登录“省监管系统”提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标A或标B的业绩信息,用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审批。        根据项目性质及内容,省内工程项目分为房建市政类工程和其他行业类工程。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均可通过“浙里建”登录“省级监管系统”,据实录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依据立项相关文件)、招投标(依据中标通知书)、合同登记(依据合同)、施工图审查(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依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依据竣工验收报告等)、业绩指标(依据指标佐证材料)等环节信息。        涉及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应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对于部分直接发包的的专业工程,企业可按照总承包工程项目入库流程,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主体通过“省级监管系统”据实录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同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公路、水利、通信等专业领域的工程项目信息,由专业厅局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无需在“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涉及浙江省审批权限资质使用的省内和省外个人业绩,需登录“省级监管系统”录入“专业厅局个人业绩”模块,由专业厅局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二、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        (一)落实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信息分级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D级数据由项目参建主体自行填报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根据我省实际,本省所有入库项目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省级直接认定为A级。        (二)规范项目信息入库流程。企业通过“省级监管系统”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权限,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仅勘察设计和市管项目,下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收到企业上报信息后,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核查规则开展项目实地核查,并对上报指标进行核验。实地核查无误后,县级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监管系统”上传“实地核查表”、“业绩指标核查表”和现场勘验照片,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入库,省级直接认定标记A级。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作修改。“省级监管系统”将对外展示项目相关信息并自动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三)严格项目信息核实确认。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过程中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实名制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维护        (一)做好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凡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项目(其中,房建、市政总承包项目需有施工许可证)和原代表工程业绩审核通过但未建立项目库的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且在资质标准业绩认定年限范围内的,企业按需求可对照上述项目信息归集和入库流程要求,通过“省级监管系统”补录新增工程项目信息,原代表工程业绩模块已审核通过的相关信息可在企业录入和主管部门审核时提取使用。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可登录系统补录相关环节信息;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字段信息(非环节信息)的项目,需按照勘误流程进行勘误;已入库且字段和环节信息完整需提升等级的项目(仅限施工企业),可登录系统提交“等级提升”申请,由审核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实地核查提升等级。        (二)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流程。企业对录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监管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增删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主体发现“省级监管系统”展示信息与实际不符,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勘误申请,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书面报送我厅申请勘误或删除;我厅核实项目勘误内容后将在“省级监管系统”外网公示5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以正式公文书面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数据互通共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在线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推动实现工程项目信息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招投标2.0统建系统、“浙里建”系统等政务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汇集产生,逐步减少实地核查频次,节约行政资源,推进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夯实数据监管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明确实地核查和各业务条线业绩指标审核的责任科(处)室、责任人、审核人(审核人应为在职在编人员),各设区市、县(市、区)项目实地核查名额均不超过2个、各业务条线业绩指标审核名额分别不超过2个,县(市、区)审核帐号统一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维护。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内容的监督复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流程,压实审核人员责任,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监管,确保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开通所属县(市、区)的实地核查和施工、监理指标审核帐号,汇总确认勘察、设计审核账号,并将《“省级监管系统”审核权限登记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按业务条线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科技设计处。后续如有帐号变更,应及时报我厅备份。        (三)健全责任追溯机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加大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对发现存在私刻公章、伪造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会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工程项目报送我厅标注为虚假信息。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权力监督,完整留存项目核实过程资料,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项目信息核实确认中存在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按时完成项目信息核实、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我厅将不定期通过飞行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省级监管系统”入库工程项目开展核查,发现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省级监管系统”操作手册和录入规则可分别登录相关系统下载。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81050843;质量安全处联系人:柴翔翔,联系电话:81050849;科技设计处联系人:朱静,联系电话:87054485。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3731896、83736951;企业QQ群:浙江企业1群:371134285 浙江企业2群:414256998。        “勘察设计监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3736959;企业QQ群:135800709。          附件:1.省级监管系统”审核权限登记汇总表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8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哈尔滨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质审批,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一)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重组分立,申请全部资质或部分资质转移的,应当对原企业、资质承继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重新考核。        (二)原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当前状态下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法律关系及承揽项目情况,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分立要求的、有重组分立资质相关在建项目的,不得分立。        (三)拟承继资质企业应当重新核定净资产、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得分立。        (四)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后,原企业、承继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五)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的,应当由迁出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承继资质省级住建主管部门。        (六)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及合并等形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        二、规范资质报审要求        (七)企业申请省级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要求;其他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作为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八)企业申请省级许可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市级许可的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要求。其中,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经历和职称(或执业资格)、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应当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要求。        (九)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网站的截图及个人用户名、密码。        (十)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等应当由申请企业为其连续缴纳一个月以上社保。        三、完善业绩认定        (十一)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省级、市级权限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内容完整,项目数据等级满足C级及以上。        (十二)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除外)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企业在提交资质申请时,需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指标确认函(项目所在地在我省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        (十三)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类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四、强化资质动态核查        (十四)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对全省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实时动态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平台自动标注为“不满足”。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各地市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权限内资质审批管理和动态核查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压实工程项目数据审核监管责任,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管理,确保工程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        1.历史业绩。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尽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对已录入“桂建云”平台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登记等环节信息不完整的,参建单位可直接登录“桂建云”平台据实补录完善相关信息。        2.在建工程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桂建云”平台中根据施工许可证号挑选工程项目后完善相关信息。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应完善施工许可手续,并将项目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后,方可通过“桂建云”平台完善相关信息。        (二)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        区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后,再由参建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录入信息。        (三)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专业承包(分包)工程应在已录入总承包工程项目信息的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作为独立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单位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入库的要求录入信息。        (四)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息录入。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区内工程项目的个人业绩信息,由工程项目所属企业录入。        上述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办理流程和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A级数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对于2019年10月15日之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数据,统一定为D级。        (二)工程项目信息采用逐级审核制度。        企业在“桂建云”平台录入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不能越级进行审核。待工程项目同步至全国平台后,企业可申请数据等级提升,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        三、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和删除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存在重复、错漏以及与实际工程项目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企业应及时申请信息勘误;对于历史遗留的D级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企业应及时书面提出申请删除信息。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3—4。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从2024年6月15日起,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类)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所在地在广西的应进入“桂建云”平台,所在地在区外的应进入全国平台,且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施工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涉及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在广西的应进入“桂建云”平台,所在地在区外的应进入全国平台,且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所需的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局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相关信息无需在“桂建云”平台录入。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好“入库关”,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桂建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对已标记为A等级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删除。        (二)我厅将不定期对“桂建云”平台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开展实地抽查,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企业将虚假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桂建云”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工程项目。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加强项目信息管理,项目参建单位、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登录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变更。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尽快登录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补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手续。        此前“桂建云”平台业绩录入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李兰芝;联系电话:0771—2260138、2260059;工作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1.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数据等级提升、勘误、删除办理流程                   2.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列表(样表)                   3.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的列表(样表)                   4.申请删除的工程项目信息列表(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        附件1   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数据等级提升、 勘误、删除办理流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        (一)历史业绩。        1.书面提出补录申请。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补录申请,并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需要补录的内容等材料。        2.项目真实性核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企业申请补录历史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实无误后上报我厅(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上报,以有正式盖章的公文为准),经我厅确定后再开通相关企业的补录权限。        3.补录审核。补录权限开通后,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桂建云”平台,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直接在网上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系统将在5个工作日后关闭补录权限,停止新增工程项目信息。        4.信息上传。补录审核通过的历史业绩信息,由我厅对照补录报告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在建工程项目。        1.已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录入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桂建云”平台中根据施工许可证号挑选工程项目后完善相关信息,挑选后的工程项目同时在参建各方主体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列表中显示,牵头录入单位对其进行编辑和补充填报信息,完成编辑后保存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工程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和至少一个环节信息)方可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2.录入在建工程项目时,基本信息环节、施工许可环节、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的相关信息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获取,施工图审查环节信息从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获取,获取的数据不允许再进行修改。如有修改,需在数据源头修改后,再次获取至“桂建云”平台。        二、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信息录入        (一)书面提出录入申请。区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由参建单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录入信息,并附上工程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以及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需要录入的内容等材料。        (二)工程项目真实性核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企业申请录入的业绩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无误后上报我厅(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上报,以有正式盖章的公文为准),经我厅确定后再开通相关企业的录入权限。        (三)信息审核。录入权限开通后,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桂建云”平台,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在“附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填写完毕后直接在网上提交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系统将在5个工作日后关闭录入权限,停止新增工程项目信息。        (四)信息上传。审核通过的工程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和竣工验收环节信息),由我厅对照申请录入报告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三、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属于历史业绩录入的专业承包(分包)工程,由参建各方总包单位在补充已有历史业绩补充栏目完善对应分包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属于在建工程项目录入的专业承包(分包)工程,由参建各方总包单位在在建工程项目完善栏目录入对应分包的合同登记信息、企业业绩指标信息、个人业绩指标信息。        四、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提升        (一)需要B级升A级的项目。在全国平台已是B级数据的工程项目需提升为A级数据的,由工程项目的原录入单位在“桂建云”平台的“数据升级功能”菜单中点击“添加”,选择需要提级的工程项目进行申请,同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从系统下载《企业业绩实地核查记录表》填写盖章,将记录表原件、工程项目实地核查相关照片(包括工程项目永久性标牌、全景照片等,须通过水印相机等带有水印功能的相机软件拍摄,须含拍摄时间、地点等)、其他指标对应的证据材料(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等资料)寄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待确认无误由我厅上报修改数据等级至全国平台。        (二)需要C级升A级的工程项目。在全国平台已是C级数据的工程项目需提升为A级数据的,由工程项目的原录入单位在“桂建云”平台的“数据升级功能”菜单中点击“添加”,选择需要提级的项目进行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部门在“桂建云”平台收到申请信息,核对确认属实后,在系统点击审核通过生成B级数据,填写系统下载的《企业业绩实地核查记录表》,并提交盖章原件、工程项目实地核查相关照片(包括工程项目永久性标牌、全景照片等,须通过水印相机等带有水印功能的相机软件拍摄,须含拍摄时间、地点等)、其他指标对应的证据材料(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书、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等资料)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待确认无误后由我厅上报修改数据等级至全国平台。        五、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        (一)书面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申请。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申请,并提供工程项目需要勘误、删除的内容等佐证材料。        (二)内容真实性核验。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企业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删除的真实性。属于勘误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无误后在“桂建云”平台退回已审核通过的信息。属于删除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无误后直接上报我厅(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上报,以有正式盖章的公文为准)。        (三)信息上报。对于需要勘误、删除的业绩信息,届时我厅将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从全国平台勘误、删除工程项目信息数据。          附件2 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列表(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申请开通权限 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备注 1 *** *** *** *** *** *** *** 在建 2 *** *** *** *** *** *** *** 已竣工                                                                附件3 申请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的列表(样表)   序号 全国平台项目 编号 省级项目编号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属地 需修改完善的信息 1 *** *** *** *** 广西***市***县(市、区) 1.将“……”环节中的“……”由“……”更正为“……”。 2.因……原因,请同步更新下列数据:………。                                    注:根据具体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的内容,申请单位应附相关佐证材料作为附件同步上报。          附件4 申请删除的工程项目信息列表(样表)   序号 全国平台项目 编号 省级项目编号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属地 存在问题 1 *** *** *** *** 广西***市***县(市、区) 重复业绩 2 *** *** *** *** 广西***市***县(市、区) D级业绩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功能上线运行的提示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功能模块定于2024年4月29日上线运行,现将注意事项明确如下:      1.线上办理:企业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办事-企业服务类”,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或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2.证书换领:办理证书换领前,请企业仔细阅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中,公开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文件内容。企业使用法人账号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后,在企业端的右侧界面点击需换领的资质类型模块(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根据文件要求和企业实际,准确选择需要换领的具体资质名称。换领申请提交后点击企业端左侧“我的证书”栏目,即可查看换领后的资质情况(如资质未更新的请手动刷新页面)。每类资质类型的证书换领需单独操作。      3.证书延续:办理证书延续前,请企业仔细阅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信息公开-通知公告”中,公开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和公开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2个文件。申请办理时,企业使用法人账号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在企业端的右侧界面点击需延续的资质类型模块(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根据文件要求和企业实际,准确选择需要延续的具体资质名称进行办理。每类资质类型的证书延续需单独操作。      4.建设工程企业通过换领或延续取得的 1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再申请延续 5 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不在此次证书延续范围内,具体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5.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具体操作,详见企业端《系统操作手册》(省内企业)中“资质延续”、“资质换领”章节。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