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会员专栏
全国
切换
登录
立即注册
消息
☰
登录
全国
切换
资质标准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
课程中心
联系我们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仅标题
搜 索
首页
/
政策文件
/
第16页
/
部委:
省厅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市局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16页
共1122条记录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近日,有部分建设工程企业反映注册人员注册时间较长等问题,无法按时申请资质延续,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我省所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 请相关企业尽快按照资质延续要求办理延续,逾期未办理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自动作废。延续通过企业可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 住建部已取消的工程监理资质还未申请换证的监理企业,请于9月30日前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申请换证,逾期监理资质作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8日
一图读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图读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要提示和友情提醒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要提示和友情提醒 重要提示 为更好的靠前为企业服务,结合现有资质延续和资质换领申报事项规模过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于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和资质换领事项做如下提示: 1、企业资质证书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到期,并需要办理资质延续或资质换领的企业,务必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在省综合服务平台提出延续申请或换领申请。 2、凡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提出资质延续或者资质换领申请的企业,对于其所办理的资质延续和资质换领事项均延长一个月,即办理时间延长至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1日起,我厅不再受理2024年6月30之前到期的资质延续和资质换领相关事项的申请。 友情提醒 1、如果存在三证(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许证书)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为不影响后续换领等相关事项办理,建议企业先行申请资质延续事项。 2、为避免企业资质证书过期,资质证书在2024年6月30日之后到期的企业,施工企业需提前三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需要提前60天提出延续申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4〕2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建设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标准 (一)企业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升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及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及有效期1年二级资质(临证)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需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的,需满足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 (四)申请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等资质(不分等级)首次申请、增项的,除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外,其他指标需满足《标准》要求。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标准》要求。 (五)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附件1),并授权资质审批机关核查社保、职业资格、纳税等信息。经核实,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失信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强化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一)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事项材料清单见附件2),并出具核查意见书,核定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 (二)经重新核定合格的,由企业向资质审批机关提交资质注销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向承继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函告公文及核查意见书。 (三)企业资质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的,自资质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保留3个月,过期自动予以注销;3个月内因原企业和承继企业自身原因,或国家及外省政策调整等原因未按时办结,所有法律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资质审批机关不再重新受理资质回流注册。 (四)企业取得相应企业业绩后,可以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事项。 三、完善建设工程企业申报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录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C级(含)以上,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四、加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强化信息系统数据监管责任 全区各级资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工程业绩审核系统数据的监管,落实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资质审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所有数据录入均应填写负责核实的单位和责任人信息。强化对系统运维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系统异常数据监测,严禁系统运维人员、后台操作人员擅自变更、删除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和系统日志要永久保存,并做好备份。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全区各级资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工程业绩审核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对于核查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企业承诺书 2.重新核定资质材料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和换领工作的通知
〔2024〕1615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和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哈尔滨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和换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证书延续 1.自2024年6月27日0时起至2024年7月11日24时,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应登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选择申请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延续。 2.申请1年有效期延续的,企业应在政务系统中选择“延续(1年)”业务。1年有效期延续暂不对企业的注册人员进行核查,延续后的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2024〕113号)和《公告》(第1738号)要求在信息系统中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3.资质证书未按时申请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资质证书换领 (一)换证时间 自2024年7月15日0时起至7月31日24时,相关企业应登陆政务系统申请“证书换领”业务,逾期不再受理。 (二)换证范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此次换证工作针对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方面,此次换证工作针对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乙级、丙级,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专业乙级,事务所资质。 (三)换证规则 对于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应申请换发相同专业二级资质。对于换证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应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附件1),申请换发相应专业等级资质。换证后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企业换领资质证书后,应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2024〕113号)和《公告》(第1738号)要求在信息系统中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四)特殊情形 1.对于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企业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换证业务。 企业在住建部换发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后,应在3日内登陆政务系统注销相应三级资质。 2.对于同时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和其他资质项的资质证书,企业应正常办理其他资质项的换证业务,新证书将暂时保留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项。 3.对于同时含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或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或施工劳务)和其他资质项的证书编号为D3开头的资质证书,企业换证成功后,应在政务系统中申请D3资质证书的“重新打印证书”业务,重新打印的资质证书仅含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或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或施工劳务资质项,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三、加强资质管理 1.建筑业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登陆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将作为核实企业业绩、资质升级增项的重要考察指标。 2.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专栏,对全省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实时动态核查。动态核查将对企业的具体资质项进行标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标注为“满足”,不符合的标注为“不满足”。标注“不满足”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运用,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关注资质动态核查情况,届时动态核查结果将运用于全省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建筑业企业资质) 0451-53628609(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451-58652001、58652055(政务系统操作)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1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部署,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营商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迁入我市涉及资质核定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办理跨省变更迁入我市涉及资质核定的,应当在完成我市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后,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企业资质申请表、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合格后,可领取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二、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人员变更且原工商注册地企业资质证书完成注销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放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原工商注册地企业资质证书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补录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历史业绩的通知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补录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历史业绩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6月24日起,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可由企业自愿进行补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项目类别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类别: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煤炭、商务粮、农林、建材、岩土工程等工程类别,不包括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类别工程。 (二)工程项目要求: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已竣工验收的相关类别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均可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http://js.qinghai.gov.cn/asite/cloud/index)录入工程项目信息,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申请。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提出补录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补录方式:企业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企业服务平台”自行注册账号,登录后通过“应用-历史业绩认证登记-其他业绩补录”模块进行历史业绩补录,补录完成提交审核后,企业须持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到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查。 (四)其他事项: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或相关省份办理资质审批要求A级工程项目数据等级的,应由企业先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州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 二、核查要求 (一)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信息等项目信息,通过现场实地核查、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与项目主管部门核实等方式,对录入工程项目及相关指标的真实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重点对项目的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项目负责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整清晰、逻辑关系是否准确等予以核查,切实杜绝虚假历史业绩的录入。A级项目应重点予以核查,确保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有关业绩认定的要求。 (二)历史业绩审核管理要求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升级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历史业绩补录模块的通知》(青建工〔2024〕46号)一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审核权限与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相同,不再另行授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0日
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对标一流持续优化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沪建建管联〔2024〕249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对标一流持续优化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坚持对标一流 持续优化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5日 附件:关于坚持对标一流 持续优化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统计,资质证书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且还未办理资质换证、延续的企业1755家,资质3020项(详见附件)。请以上企业在6月30日前及时办理资质换证、延续相关业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业务的,我厅不予受理,资质证书将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作废。 二、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按照附件企业名单,通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督促其在届满前及时办理资质换证、延续业务。 附件:企业名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4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许〔2024〕6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准入清出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10日
«
1
•••
14
15
16
17
18
•••
113
»
10 条/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