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立即注册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仅标题
首页/政策文件/第15页/
部委: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15页

共1122条记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线上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当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3〕528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线上核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24年7月25日前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并具有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及方式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采用线上核查的方式通过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是对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三、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为企业自查、市级检查和省级抽查。        (一)企业自查(8月20日前)。工程监理企业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进行自查。        (二)市级检查(8月21日-9月5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开展全覆盖线上核查。        (三)省级抽查(9月15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线上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四、检查结果处理        对线上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我厅将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乙级资质由我厅依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撤回;甲级资质依照资质管理规定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处理。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及时通知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做好企业资质自查工作,主动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开展。各地在检查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坚决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要求企业提供检查材料,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核查工作。线上核查完成后,各地要于9月7日前将合格企业名单、不合格企业名单以及处理意见及建议等核查结果报送我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5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本市8月1日起开展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和核实工作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保证本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自2024年8月1日起,依托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工程业绩报送系统,对本市已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规模指标和参建人员等信息(以下简称“项目信息”)开展补录和核实工作,经核实的补录项目信息归集到企业和个人业绩库,用于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并同步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补录项目范围和信息内容   项目信息补录范围为近5年已完工或竣工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装饰装修和基础设施维护等项目。补录信息内容为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合同涉及的规模指标和参建人员等信息。 补录和核实程序   1、补录程序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工程业绩报送系统按照以下程序对本市项目信息进行补录:   1、登录。进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https://zjw.sh.gov.cn/)   (1)点击“我要办”模块;   (2)点击“建设管理服务”模块下的“项目”栏目;   (3)点击“工程建设项目业绩信息”事项,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   2、补录信息和上传佐证材料。选择已完成业绩报送并已竣工备案的工程业绩,按照系统设置的规模指标和参建人员等信息进行填写,并上传相应的图纸和其他佐证材料。   3、申请核实。确认填写的指标内容和佐证材料后,提交申请核实。   2、核实程序   企业申请核实提交后,系统自动分派到核实部门,核实部门接收后,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实:   1、补正。佐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退回并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2、核实。核实部门可通过查阅资料、校验平台数据、现场踏勘、征询相关监管部门等方式组织核实。   3、确认并推送。补录内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通过工程业绩报送系统推送到全国平台。 其他事项   1、工程项目信息核实实行诚信承诺制,企业应当认真确认需要核实的内容,提供对应的佐证材料,并同时使用企业电子章签署《诚信承诺函》;提交核实时,企业应当确认已经一次性提交全部所需核实的内容;核实确认后,不可再进行修改。外省市项目信息应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   2、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等行为。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好地应用于招投标、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归集范围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包含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以及专业分包项目。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        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二、信息归集内容        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环节。        (一)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分类、单体信息、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立项文号、总面积/长度、建设规模、工程用途等。        (二)工程招投标信息。主要包括招标类型、招标方式、标段面积、跨度、长度、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日期、中标金额、标段建设规模、中标单位、项目经理等信息。        (三)工程合同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编号、合同类别、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建设规模。        (四)施工图审查信息。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开始审查日期、审查完成日期、工程地址、投资额、图审面积、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等)、建设规模、勘察单位信息(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设计单位信息(单位名称、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        (五)施工许可信息。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工期、状态、备注等。        (六)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主要包括结构体系、实际造价、实际面积、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建设规模、竣工验收备案编号、备案机关等。        (七)业绩指标信息。该部分内容为新增加部分,主要包括项目编号、工程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绩类型、业绩对应资质及等级、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按照相应类别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表述填写)、工作开始时间/施工许可开工时间、工作结束时间/竣工验收结束时间等。个人业绩主要包括:人员姓名、证件类型、人员证件号码、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等。        信息应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要求的格式、内容填写,系统校验不通过、必填项内容缺失等将会导致相关环节信息无法入库展示。        三、信息归集流程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项目参建单位应按照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通过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流程同总承包项目;涉及专业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应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        (二)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逐级推送至省项目信息库。        (三)对推送至省项目信息库的数据信息,我厅进行汇总审核、经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四、信息审核        (一)明确项目信息录入责任。企业在项目信息录入时应签订承诺书,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有隐瞒欺骗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对信息录入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核查结果公开曝光。        (二)健全审核责任追溯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审核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项目信息实行三级审核,受理一般为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为相应科(处)室负责人,审批为分管领导。审核工作应严格标准,强化责任追溯,确保系统录入数据信息真实有效。        (三)把握项目信息审核重点。各环节所需项目资料清单(见附件1),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使用。        1.对项目信息真实性、指标准确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对应关系等重点核查把关,杜绝“无中生有”、“虚构指标”、“张冠李戴”。        2.严格审查专业分包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录入信息。申请勘察、设计分包企业业绩录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申请施工分包企业业绩录入应提供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施工图审查表、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发票以及其他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对于参建的各方主体主要负责人员信息录入,应提供项目承建期间的实名制信息、社保证明等材料。        3.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应当结合该项目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如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4.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需经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包括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等内容的书面核查意见。        五、信息维护        (一)信息补录。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项目,以及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相关企业按照项目信息归集流程要求,持项目相关资料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录。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信息修正。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重复、错漏等与实际项目信息数据不一致的,可以申请修正。信息修正通过我厅政务服务系统的“项目数据修正”模块,按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线上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业务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并于7月15日前,将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各市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做好市级平台改造升级工作,7月底前与省项目信息库做好系统对接。要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主动服务,在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途径、流程、时间等,聚焦企业在录入、认定、使用等方面“难点”,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多种方式,解答企业关切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信息归集等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肃责任追究。我厅对在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对录入虚假专业分包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零容忍”,核实后对该项目标注为虚假项目。        (三)防控廉政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工程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应为各级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受理、审核、审批等不同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严禁一人多岗。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各地在工作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业务联系人:程 飞 0551-62999764                 技术联系人:赵旭东0551-62871564        电子邮箱: ahzjtck@126.com。          附件:1.项目相关资料清单                   2.联系人名单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 为强化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推进核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引导、促进本市建筑业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对资质不达标企业依法处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要求 (一)工作分工和要求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505号)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二)核查类型 资质动态核查分为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和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企业的核查。通过“双随机”方式对建筑业企业进行抽查的,应向社会公开随机抽取的企业名单和核查结果。 二、资质动态核查标准及程序 (一)核查标准 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4〕107号)中的相关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 (二)核查程序 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和《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1〕14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依规对所属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于经责令改正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可以撤回其资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发的《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书》和《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决定书》,可以委托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送达企业。 三、督促标注资质异常企业整改 (一)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首次被标注资质异常后超过2个月未被取消标注的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整改期间,企业完成整改并被取消标注的,可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经查询系统确认企业已被取消标注的,核查人员填写复查结论,结束复查工作。整改期满后,企业仍被标注资质异常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四、文书送达 依据《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1〕14号)要求,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其中,企业已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并确认了送达地址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可以优先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的有关文件内容表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管理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强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数据管理,落实数据审核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结合兵团实际,兵团工程项目信息分为A、B、C、D四级管理。A级数据由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B级(C级)数据由师市住建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建部门审核确认。数据分级的对象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指标等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数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        二、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兵团范围内具有开工手续并于2020年10月1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均可在监管平台补录工程项目信息。对已录入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不完整的,参建单位可据实补录完善相关信息。        对已录入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分包单位可补录分包工程的招投标信息、业绩指标信息、合同信息以及竣工验收信息等,分包业绩只在监管平台申报资质使用,暂不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后续按照住建部信息归集要求再做调整。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2024年7月1日起,兵团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证明材料后,由参建单位在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专业工程业绩只在监管平台申报资质使用,暂不同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后续按照住建部信息归集要求另做调整。        (三)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息归集        2024年7月1日起,参与兵团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其所在企业补录和完善个人业绩信息。        (四)业绩指标信息归集        兵团范围内已完成认定的工程项目业绩,企业需登录监管平台业绩模块,如实完善业绩指标信息,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未完善业绩指标的项目视为不达标业绩,不予参加我局职权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        (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归集        2024年7月1日起,对于已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企业需登录监管平台,完善项目各环节信息,并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业绩认定申请,确认业绩等级。        三、加强工程项目数据治理        (一)各师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市场主体应对本地本单位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未补录的历史工程项目信息(2020年10月1日前),由企业负责人前往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录入历史施工许可证后,通过监管平台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允许历史项目业绩补录。对于已完成历史业绩补录的项目如存在重复、虚假、错漏以及与实际项目信息不一致等情况的,企业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项目信息勘误。对于已认定A级和已用于资质申报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原则不允许进行信息勘误。        (二)对于严重超过合同工期仍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各师市住建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登录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因故中止施工的,要督促建设单位通过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办理施工许可中止手续;对仍在建的项目,要重点核查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到岗情况,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2024年7月1日起,企业提出补录申请的历史业绩需经项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并登录监管平台上传项目现场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由兵团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满足以下情况:        兵团范围内业绩,需完成数据等级认定,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信息为B级及以上,且工程业绩指标满足申报资质标准要求。        兵团范围外业绩,由企业在监管平台资质审批模块获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数据,获取的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信息为A级,且工程业绩指标满足申报资质标准要求。        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企业申报资质时自行录入相关业绩,由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业绩真实有效性。        五、工作要求        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事关企业发展大局,同时对提高政务效能、优化服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师市住建部门应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安排部署,严格实地核查程序,避免出现实地核查工作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把关不严的问题,确保企业被认定的业绩真实、准确。        (一)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平台和工程项目审批系统的应用,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由工程项目审批系统产生并通过监管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要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办理,确保业绩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防止业务办理与系统应用“两张皮”。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通过监管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后,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确认申请,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在收到确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三)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在监管平台门户网站公示10日。公示结束后相关业绩信息正式公开,并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各师市住建部门要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复核管理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及审核规则.doc                   2.业绩诚信承诺函.doc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和审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市政工程。省内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于施工许可证发放后3个月内,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一参建单位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将项目基本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信息首次录入省平台,其他单位可后期完善本单位相关内容。现有在建项目录入时间可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3.0版审批的新开工项目,项目信息自动通过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共享至省平台。省平台将获取的在建项目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项目竣工验收后,参建单位可补充提交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指标、个人业绩等相关信息。 (二)其他工程项目。省内已经竣工验收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时,需提交立项批复、项目合同、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文件资料,以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有效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书面意见出具单位确认属实的,可将项目信息归集至省平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三)专业分包工程。依法从总承包单位承接专业工程的分包单位,可在已进入省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基础上,登记分包工程的合同信息、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等内容,上传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材料。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按照总承包工程信息归集要求执行。属于房屋市政外其他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工程的,还应提交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业绩真实有效和竣工验收合格书面意见。 (四)历史业绩补录。省内已经竣工验收但未归集至省平台的工程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补录新增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企业需要对已经归集至省平台和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补充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的,企业补充及主管部门审核流程与历史业绩补录流程相同。个人业绩由参建单位录入,根据担任的不同职务,提供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项目任职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变更情况,提交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材料。 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 (一)信息等级标准。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工程项目信息区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其中,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A级信息,由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B级信息,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C级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D级信息。信息分级的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 (二)信息等级确认。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相应的项目信息等级。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企业资质的业绩或省厅直管项目可申请定为A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企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可申请B级。无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需求的业绩,原则上按照项目监管部门确定业绩等级,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核明确要求业绩等级为B级的除外。 (三)信息等级变更。在全国平台已经确定信息等级的工程项目,企业因资质申报需要申请业绩等级变更的,可以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业绩等级变更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进行等级确认。 三、工程项目信息审核 (一)严格审核管理。企业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对所有环节具体信息,可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平台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进行核实,不能通过系统核实的,要开展实地核查。其中,申请A级的工程项目信息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填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内项目编号,未进入该系统的项目,由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上传核查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实地核查表。 (二)提高审核效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用,杜绝工程项目审批“体外循环”,主要依托信息系统核实项目信息,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审核效率。自收到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申请起,省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省辖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不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时间)。确认通过的工程项目信息在省平台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不予通过的,审核部门要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三)不得随意删改。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得勘误、删除。确因信息错误、变更需要勘误的,企业应在全部工程项目信息完成录入后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勘误申请,提交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印证材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厅,变化记录系统永久保存。除工程烂尾、合同解除、项目拆除等原因外,不得申请删除工程项目信息。删除虚假业绩的,相应审核部门要一并提交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用于资质申报的业绩,无论资质是否审批通过,申报业绩均不得勘误、删除。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压实审核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止虚假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省平台的,严肃追究有关企业责任,记入我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并将相应工程项目标注虚假项目。涉及审核人员违纪违法的,相应主管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省厅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申请确认为B级的工程项目信息制定审核流程与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省厅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与审核确认工作。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企业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资产、人员等内容。        二、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合并后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内容;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企业因发生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人员,核定后仅改变经济性质,有效期不作调整。        四、企业因发生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企业可选择资质证书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考核企业资产、人员。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人员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五、涉及省外企业办理重组、分立、合并及跨省变更事项时,需原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函件,其中,涉及重组分立事项需明确已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内容。        六、对于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及跨省变更等情况转出本省的,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当前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厅。我厅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是否满足转出条件后再出具相关函件。        本通知所提及事项将陆续开放办理,具体时间以“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内上线时间为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