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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西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试行智能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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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试行智能化审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按照住建部“宽进、严管、重罚”的工作要求,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进一步推动建筑市场便民利企服务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建筑市场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自治区住建厅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探索程序合法合规、申报便利快捷、减少人为干预的智能化资质审批模式,从2024年8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试行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政务服务全年办件量持续增长,线上申报、人工审批难以满足市场主体及时、准确、高效的审批需求,市场主体对政务服务整体效率不太满意,精简优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是当前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效能变革的重点之一。针对当前政务服务实际现状,自治区住建厅坚持问题导向,依托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打通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工商库等多个平台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共享,通过系统自动抓取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并与已转化为计算机语言的量化评审标准进行比对,系统自动判定生成审查结果、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在任意时段直接从PC端下载打印证书,大幅度减少从申报到办结的整体用时;推行部分审批事项信用承诺制,减轻企业制度性成本,减低市场准入门槛,探索试行“智能化+承诺制”的行政审批新模式,方便企业尽快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8月1日以来,“智能化+承诺制”新模式受理工程监理资质申报事项8项,未通过审批6项,通过审批2项,全过程平均用时2分钟,实现了“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和标准统一、提高审批质量效率的预计目标。 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是自治区住建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推行政务服务的重要探索。通过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一是大幅缩减了审批时效,从过去最少7个工作日缩短至几分钟以内;二是方便了市场主体办事,从过去只有工作日才可以办理审批事项变成市场主体可以24小时随时审报资质申请;三是解决了人工审核标准不一的问题,从过去审核人员对企业申报事项审查的角度、广度、深度都不统一变成系统按照既定标准进行统一审查;四是实现全程不见面审批和人为因素零介入,审批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下一步,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工程监理企业审批后检查力度,发现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生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等情况,将依法撤销新核准的资质,并记入不良行为信用记录,推动建筑市场监管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同时,根据系统运行情况,及时总结、持续完善系统功能,并对后续智能化审批工作进行业务扩展,逐步推广更多的行政许可事项智能审批,推动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快办”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委托审查的通知
鄂建函〔2024〕8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委托审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优化行政管理服务、深化简政放权”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8月15日起,将建筑业企业涉及公路、水运方面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和重新核定等事项委托至企业注册地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住建部门”、“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并联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审查资质类别 1.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2.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3.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4.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9.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10.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二、委托审查内容 1.市州住建部门负责审查企业资产、设备、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 2.市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指标,包括: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职称(或建造师资格)、业绩、社保等。 三、审批流程 1.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上传申报资料。 2.市州住建部门受理辖区内企业申请办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分发至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同步审查,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查意见报送至市州住建部门,市州住建部门汇总审查意见后公示审查结果。 3.市州住建部门将审查通过的企业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将办件通过“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推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业绩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委托审查程序办理,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4.企业通过“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自行下载打印资质证书。 四、有关工作要求 1.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查不予通过,市州审查部门将企业名单及证据材料一并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 2.各市州住建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开展审查工作,要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查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并长期保存业绩核实、资质审查档案资料。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对市州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指导和审批抽查,并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对存在审查工作监管不到位、业绩核实及审查标准把关不严等问题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暂停或取消相应权限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8日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住建委发〔2024〕3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城市副中心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快建筑产业发展与转型升级,着力以绿色化和工业化为产业发展目标,优化产业结构,持续提升我区建筑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鼓励引进优质企业。对新增特级资质或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最高按年度区域贡献值的70%给予支持,对新增具有一级资质或年产值超过2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最高按年度区域贡献值的50%给予支持。 第二条 鼓励存量企业持续发展。对企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且增速5%(含)以上的区内建筑业企业,按年度区域贡献值增量的70%给予支持。对企业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增速0—5%(不含)的区内建筑业企业,按年度区域贡献值增量的50%予以支持。 第三条 支持企业对外开拓。对京外产值实现年度正增长的区内建筑企业,京外产值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的,分别最高支持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对升级为特级资质的区内建筑业企业,最高支持1000万元,支持资金分三年完成兑现。对升级为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区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支持200万元,对升级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区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第五条 加大办公及用地支持。支持总部建设用地,加快土地供应,对于购买土地用于生产、研发、办公的,予以政策支持。对于新增一级(含)资质以上或年产值达到2亿元的建筑企业租赁生产、研发、办公用房的,租金按照实际单价的50%、最高 2 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连续补贴不超过 3年。 第六条 强化住房保障。一级(含)资质以上或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建筑企业高管在我区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经认定给予最长时限3年,总金额最高10万元的租房补贴。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或贡献突出的企业,可集体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租赁住房。 第七条 支持产业工厂落地。对在我区投资建设高新技术建筑产业工厂,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2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最高支持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第八条 促进产业聚集。全面优化产业布局,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支持设立产业子基金。充分利用我区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国家装配式示范城市等优势,打造装配式产业园、绿色建材产业园等,推进建筑工业化、绿色化集聚发展。引导施工总承包单位整合专业分包单位、设备与建材供应单位、劳务单位等,在重点工程与大型项目中发挥聚合带动效应,扩大工程项目对地区的区域贡献,年度区域贡献达到5000万及以上的,按年度区域贡献达到既定标准以上部分的70%给予合并计算支持,对于年度贡献大于1000万元(含)但不足5000万元的,按年度区域贡献达到既定标准以上部分的50%给予合并计算支持。 第九条 加强项目示范引领。对新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分别按照不超过2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单位补贴,单个示范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对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元/平方米的建设单位补贴,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改造投入的30%。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条款与通州区其他涉企政策条款从优不重复,支持总额不高于年度区域贡献值的70%。特级建筑业企业或年产值10亿以上建筑业企业的个性化政策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本政策由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关于规范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科〔2024〕19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管函〔2024〕15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便利勘察设计企业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我厅在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化审查系统”)中开发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模块,目前已上线运行。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省内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中补录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个人业绩等信息,并申请提升数据等级。 1.经数字化审查系统办理图审业务的工程项目,只需补录竣工验收、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个人业绩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2.经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办理图审业务的工程项目,需补录工程项目信息、竣工验收、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个人业绩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经审查合格的图纸、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3.2022年11月30日(含)之前未经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办理图审业务的房屋市政勘察项目、市政工程施工图项目,可以进行项目信息补录,申请提升数据等级。需补录工程项目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个人业绩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或勘察报告)、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4.2022年12月1日(含)之后未经数字化审查系统办理图审业务的工程项目,不予补录。 (二)专项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风景园林、环境、照明等专项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中补录工程项目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佐证材料等。勘察设计企业应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有关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进行展示。 2.工程勘察测量、海洋、水文地质等项目信息暂不要求补录。 (三)其他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的矿山、电力、石油化工等其他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中归集工程项目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佐证材料等。勘察设计企业应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有关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进行展示。 2.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业绩,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进行确认,项目有关信息无需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中补录。 (四)境外工程项目 我省勘察设计企业在境外完成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在数字化审查系统中归集工程项目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并上传业绩补录信用承诺书、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中文版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或其他佐证材料。勘察设计企业应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有关信息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进行展示。 二、工程项目信息审核 (一)管理原则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库一平台有关规则,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数据A、B、C级分别由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确认,D级数据为建筑市场主体自行填报。结合我省实际,房屋市政工程及与房屋市政工程相关专项工程的项目数据A、B级分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不对环境工程、其他工程、境外工程的项目数据进行审核。 (二)实施方式和要求 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需要,对符合资质审批要求的工程项目向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确认业绩数据为A或B级。其中,申请数据A级的项目,实行两级审核,即市县初核、省厅复核;申请数据B级的项目,实行一级审核,即市县审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提交的补录信息和佐证材料,结合项目审批、监管情况,通过数字化审查系统对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个人业绩等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项目数据等级。各项目数据等级审核工作原则上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一)经系统(数字化审查系统、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办理图审业务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项目业绩指标不准确或系统归集项目勘察设计人员不完整、不准确的,勘察设计企业不得申请提升项目数据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审核确认项目数据等级。勘察设计企业可通过数字化审查系统提出勘误申请,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后联系系统运维人员进行勘误。 (二)已归集至四库一平台的工程项目,确因数据对接等原因存在错误或者缺少部分字段数据的,勘察设计企业可通过数字化审查系统提出勘误申请,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汇总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数据勘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每个工程项目仅接受一次信息数据勘误,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数据等级的工程项目不得提出勘误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勘察设计企业对录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通过数字化审图系统补录工程项目相关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数据,据实上传佐证材料,并做出承诺。 (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落实审核责任人员,严格审核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归集上平台。审核过程中,可通过查验档案材料、实地勘察等方式,重点对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面积、层数、高度、跨度等指标)、勘察设计人员信息等进行核实,并保存相应的核实资料。对查实企业归集虚假信息、个人虚假业绩、系统归集项目勘察设计人员不完整、不准确的,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予以通报,记入信用档案。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已归集和确认数据等级的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及时更正存在数据错误的工程项目信息,清除虚假信息。对核实确认把关不严、项目信息数据错误较多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通报、约谈。 附件:勘察设计企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审核操作手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6日 (联系人: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电话:0898-65343591)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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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理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确保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海南平台”)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录入审核及时准确、完整规范,方便市场主体操作使用,提升平台管理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一)各市县、园区主管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信息化是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体现,信息系统是建筑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项目数据信息管理工作是推进信息化的基础,是落实“数字住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善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措施,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 (二)各相关企业要深刻认识到项目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与企业资质、信用及业务承揽等息息相关,是资质申请、业绩展示、信用评价的重要支撑。 二、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管理要求 (三)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数据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省级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市、省直管县(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属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园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地级市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县所属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园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四)工程项目业绩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由于未批先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实受到行政处罚的,业绩指标项不能认定为A级数据等级。 三、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归集范围 (五)可在“海南平台”录入并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包括以下类型: 1.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及个人业绩和信息数据,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分包、专项工程、施工劳务、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其他业绩等。 2.矿山、电力、石油化工工程项目业绩。 (六)公路、铁路、民航、水利、水运、通信等专业工程业绩信息,不在“海南平台”录入,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四、加快完成业绩补录、勘误及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提升 (七)加快完成业绩和信息数据补录。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归集范围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海南平台”业绩信息补录模块,抓紧对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进行补录,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推送至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个人业绩不能一并补录的,应在企业业绩录入完成并取得业绩编号后,由个人业绩所在企业负责录入,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确认。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八)准确把握补录及审核时限要求。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在收到企业申请审核信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已竣工项目业绩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九)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一经在“全国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增删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发现项目信息与实际不符,应提交盖章签字的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向项目施工许可核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勘误申请;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核查,逐级核查确认后报至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书面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获批后通知企业在工改系统和海南平台进行数据更新,经省住建厅核实并公示后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修正。根据住建部要求,已竣工项目只接受一次信息勘误,且不受理已用于资质审批的工程业绩勘误或删除。具体流程详见附件2。 (十)加强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提升。各企业应在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归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环节事项办理,以及在日常管理中如实、准确、规范填报项目信息,保持相关信息的前后一致,完整、准确、及时在“海南平台”录入相关信息。需要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提升的,由企业登录“海南平台”后在相关模块自主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推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企业办理已有项目数据等级提升的,需同时对“全国平台”已记载的项目信息准确性、全面性进行自查,除施工许可环节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外,其余已经采集到“全国平台”的信息数据需要更正或删除的,按照勘误流程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可在“海南平台”下载相关操作手册。 五、加强项目信息归集审核管理 (十一)按照“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可根据资质审批等需要,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在“海南平台”归集信息数据并推送审核;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电力、石化等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经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可在“海南平台”归集信息数据;省外工程项目的业绩信息,由企业根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申报;在国(境)外完成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企业可根据商务部及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中文版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或其他佐证材料,向企业注册地归口主管部门申请归集审核。 (十二)企业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对提交的各项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承诺;各级住建部门审核人员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实地核查项目信息真实性,审核项目信息准确性,审验各类指标数值逻辑关系符合性,审查项目各环节、指标完整性等,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合法。 六、落实项目数据监管责任 (十三)各市县、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工程项目业绩和信息数据管理工作负责人,建立项目信息初审、复核两级审核管理机制,严格办理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确认、等级提升和勘误等工作,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大项目信息数据监管力度,及时将检查记录及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上传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将永久保存。 审核管理人员应为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并请各市县、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7月26日前将人员名单报送至省住建厅建管处,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样表见附件3。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常态化核查机制,加大虚假信息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报告,严厉打击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和日常检查中发现虚假信息或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经查实后由省厅标注该项目业绩异常,按规定予以记录不良信用行为等处理。各市县、园区有关问题及查处情况应在发现和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报至省住建厅。 (十五)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严禁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晰、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等,导致工程项目虚假信息数据推送到“全国平台”后产生影响的,省住建厅将约谈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并对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相关处室联系。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65352853; 勘察设计科技处联系电话:65343591; 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电话:65251730。 附件:1.业绩补录、数据等级提升流程图 2.勘误流程图 3.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管理人员申报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魏承志;联系电话:65352853)
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换领等事项的提示函
冀建建市函〔2024〕16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换领等事项的提示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各有关企业: 2023年以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我厅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建建市〔2023〕3号)、《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2024〕3号)等文件,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顺利完成资质证书延续、换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提示一:注意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新的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特别注意:企业应关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按要求及时申报资质延续,避免出现资质证书作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 提示二:关于住建部审批资质及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的延续 D1资质证书(指编号为D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在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期间由我省颁发的试点资质(D2资质证书),企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按照住建部要求由我厅出具《资质核查意见》。《资质核查意见》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详见附件1。 注意事项:企业申报延续通过,取得住建部颁发的D1资质证书后,应及时申请将原省级D2资质证书内相应资质注销。申请注销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提示三:关于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 拥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除外)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D2(临)。换领D2(临)后,原三级相应资质自动注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注意事项: 1.三级资质换领二级资质申报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省级权限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点击换领升级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进行申请。 2.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向住建部申请办理,具体事宜以住建部要求为准,换领成功后,应及时申请将原相应三级资质注销。申请注销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注销,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3.企业获得D2(临)资质证书后,在1年有效期内,该D2(临)资质证书上所载资质不得办理除注销、延续以外的其他资质认定事项。 提示四:关于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三级资质成功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的 1.无有效D2资质证书的,延续通过后,生成新的D2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 2.有有效D2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单独申请D2(临)资质延续,也可申请D2(临)与既有D2资质同时延续。延续通过后,D2(临)资质证书资质并入到既有D2资质证书内,D2(临)资质证书自动注销,其中:单独申请D2(临)资质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与既有D2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同时申请D2(临)和既有D2资质延续的,证书有效期5年。 (二)不涉及三级资质换领二级资质的 企业申请D2资质证书延续,延续通过后,证书有效期5年。 注意事项: 1.企业在申请延续时,同一编号的资质证书内所有资质均应同时申报。 2.延续申报路径: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相应材料。注册地在石家庄(不含辛集市)、雄安新区、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片区等试点下放地区的企业在部门选择处选择对应地区。 3.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详见附件2。 请各地建筑业企业相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督促指导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做好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换领工作。 附件:1.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 2.资质延续指标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6日
关于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宁建函〔2024〕4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吴忠市城市管理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为相关单位和企业实施企业管理、人员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工程业绩审核认定、信用管理等业务办理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化服务平台,我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有关要求,目前已完成对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的迭代升级。现就新系统上线试运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录方式 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s://jst.nx.gov.cn),点击“业务系统登录”,选择“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登录系统。或直接输入新系统登录地址:https://njt.nxjscx.com.cn/enterprise/login进行登录。 二、用户账户注册 (一)监管端注册。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自治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员账号由使用单位申请,我厅统一在系统中配置。使用单位所属人员账号由本单位管理员账户根据相关人员职责和权限自行建立和分配个人账号,并设置相应权限。 (二)企业端注册。参与我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园林绿化等相关企业,通过“我的宁夏APP——企业法人——统一身份认证”方式自行注册企业账号,企业所属人员账号由企业法人账号根据相关人员职责任务自行监理和分配,并设置相应权限。 三、试运行时间 2024年8月5日正式上线试运行,试运行周期为3个月(2024年8月5日00:00至2024年11月4日24:00) 四、其他 1.新系统试运行期间,老系统停止受理所有新办业务,仅提供历史业务数据查询功能。工程业绩录入、审核全部使用新系统办理,老系统未办结业务全部退回企业在新系统重新填报;新系统新办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全部启用电子证照,已在老系统办理完成的不再生成电子证照。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操作手册(试行1.0版)在系统登录界面自行下载。 2.新系统试运行期间有好的意见建议,可发送电子邮件至nxjzgl@163.com。 3.新系统使用过程中,有业务咨询需求的,可联系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方式:0951-6085236;有系统操作咨询需求的,可联系系统运维单位,联系方式:0951-8530961,0951-8530962,0951-8658408(或通过系统登录页面扫码进群咨询),运维单位地址:银川市绿地企业公园B区33号楼101。 附件:1.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使用账号申请表(仅限监管部门) 2.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监管端账号管理制度(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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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补充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持续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相关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由省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后到期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2023〕69号)相关要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交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继续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2023〕69号)相关要求,开展资质延续核查、报送工作。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三换二)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4〕2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对象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至10月)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1.全面排查。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 2.严肃处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排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要积极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注销等手续,保障专项治理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开展。 (三)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方式,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投诉举报事项;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五)完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性文件。同时,结合地区实际,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完善合理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制度,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并填写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形成工作报告,于2025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对部分地区开展现场调研,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豫建行规〔2024〕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推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资质审批权限 (一)经省政府同意,除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许昌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以授权方式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省级审批权限外,其他市、县承接的上述省级审批权限统一由省厅实施,以上五地区不得将承接的省级审批权限以任何方式再次下放。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由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二)原审批机关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已经颁发的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以及企业申请注销资质证书的,仍由原审批机关实施。 (三)承担资质审批职能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依托政务服务网的线上审批系统,提升审批效率,按时作出审批决定。省厅与承接省级审批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统一的审批系统,实现资质申报一个端口受理、一个系统办理,全面推行电子证照。 (四)涉及公路、水运、水利资质的,由省厅和承接省级审批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审查,涉及通信资质的由省厅会同省通信管理局审查。 二、强化企业人员管理 (一)申请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请省级权限内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进行任职异常标注,相关人员完成整改后,取消标注。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被标注为任职异常的,不得作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效人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使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人员申报资质的企业采取人员现场核验等方式加大核查力度,并将聘用该类人员的企业作为资质动态核查重点对象。 (三)企业应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本企业职称人员,并经本人登录平台确认。确认生效后,相关人员方可作为企业资质申报的有效人员。企业或个人任意一方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解除关联的,相关职称人员不再作为该企业资质申报的有效人员。 (四)企业因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被全国和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为资质异常的,应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办理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资质许可事项,建筑业企业不能使用标注异常资质承揽新的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房屋市政工程期间资质被标注异常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承揽项目加强监管。 三、严格工程业绩审核 (一)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等级达到C级及以上,业绩指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且竣工验收合格。其中,申报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企业申报代表工程业绩,发现或有线索反映申报业绩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等情形的,应核实确认后予以审核认定。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资质承继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 四、规范资质重新核定 (一)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二)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申请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至我省的新企业暂无法注册执业人员的,可提供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申请有效期3个月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完成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到期失效。 (四)企业因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或工商注册地变更,跨省内地区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由省厅和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相应主管部门分别函告核查结果和办理意见。资质由省外转入我省的,省厅统一接收并核查有关内容后,由相应主管部门办理后续事宜;资质由我省转出且需要我省出具书面意见的,由具有该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对相应资质进行动态考核,并由原资质核发机关对企业相应资质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和初核无异议的企业相应资质申报资料报省厅复核后,由省厅统一出具书面意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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