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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4〕16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跨省变更等情形,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相关工作,现将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获得资质企业为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为原企业。 1.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双方企业共同准备申请材料。 2.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本通知和办事指南的要求,阅读申请告知书(附件1)、填写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参照附件3、附件4准备申报资料,并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 企业因合并或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原企业所有资质应同时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发起申请。未同时申请的资质,将在核定通过后予以注销。 (二)受理。属市级审批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并审查;属区(县)级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 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 (三)审查。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要求,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具体审查内容见“渝快办”办事指南中的常见问题。 1.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新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国企改制、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2.原企业属市外的,在受理企业申请后,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向原企业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函协商,自发函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回函同意资质转移的,按不同意处理,函件自动作废。 上述函询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四)公示公告。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结束后,通过门户网站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公示结果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结果为同意的企业进行公告。 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异常情形的,暂不公告;经调查处理后再据实处理。 (五)证书领取。经公告同意的,相关企业需交回原资质证书重新打印。新企业属市外的,需待新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市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行打印证书及删除原企业资质。 二、监督管理 (一)压实审批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资质重新核定的审查工作和跨区变更的服务工作,认真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审查全过程留痕。要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兼顾企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确保资质转移前后资质总量不增加。 (二)从严批后监管 1.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重点核查,期限为1年。核查期内,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合并、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的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除外)。核查期内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相应资质。 2.企业因合并、国企改制申请资质核定的,原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新企业主要人员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经批准后新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内原企业完成工商注销登记且新企业主要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新企业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不满足条件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企业因跨省变更申请资质核定的,经批准后给予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内将主要人员变更到位后,可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满,未提出换证申请或不满足条件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明确企业责任 双方企业应对申报事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双方企业予以通报。 1. 申请未经批准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申请已经批准的,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涉及市外企业的,将相关情况函告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属市外的,三年内不得办理施工、监理入渝信息报送;已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其他事项 (一)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属地工商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掌握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变更、营业执照注销等信息。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市内各区(县)间发生变更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权限,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完成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时不再征求原工商注册地区县意见。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告知书 2.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承诺书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4.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申报材料清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9月9日
关于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4〕18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近期,一些机构和个人从事招募挂靠人员、倒卖资质资格证书等活动,甚至打着“资质核查有绿色通道,不用缴纳社保”“资质核查包通过”等幌子,杜撰审核政策,严重影响了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我厅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在资质核查各个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从未与任何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资质核查申报工作,请广大企业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结合近期电话咨询的常见问题,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核查范围的说明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4〕1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次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核查全部省级核发的D2序列资质。核查范围不包括:部级核发的全部资质;省级核发的总包一级资质、钢结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省级核发的临时二级资质;市级核发的全部资质。如受检企业只含有上述“不核查”范围的资质,可以不用在上传任何核查资料;如受检企业既有上述“不核查”范围的资质,也有省级核发的D2序列资质,则只用上传需核查的省级核发的D2序列资质的迎检材料。 二、关于社保缴纳核查的说明 按照《通知》要求,核查受检企业主要人员近1个月社保缴纳情况。以企业提交核查资料之日起计算,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均予认可。具体是:如受检企业在9月期间提交核查材料,需提交8月或9月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如受检企业在某月期间进入整改,提交整改资料时,需提交当月或上个月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费证明。 三、关于部分企业名称变更的说明 因部分企业(见附件)名称发生变更,请各市住建部门对更名后的企业提醒到位,请更名后的企业按《通知》要求上传企业核查资料。 我厅将持续打击资质核查申报中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核查期间,如发现受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确凿证据或线索的,可向我厅反馈。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附件:变更名称的受检企业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6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建人教发〔2024〕164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中心: 现将《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2日 附件:四川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穗建筑〔2024〕60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资质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许可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中企业注册地为广州市的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随机抽取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动态核查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后,经营场所、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是否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应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被列入核查名单的各有关企业应对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工程监理资质(包括本企业的所有监理资质)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以备检查,确保企业经营场所、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各有关企业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核查材料等一并整理以邮寄的方式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十楼审价科),电子版需同步发送至邮箱gzszaojiazhan@163.com。 (二)核查阶段。2024年10月1日起,我局将组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形式进行核查。对核查不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 四、核查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资质动态核查,做好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通知要求如实提供各项资料,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二)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主动联系企业并建立核查台账,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最终动态核查情况报我局。 附件: 1.动态核查企业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30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服规〔2024〕6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资质申报有关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真实性出具确认函(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市州住建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外省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确认)。自2024年10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对将本企业业绩交由他人用于业绩套用并申报资质的,一经查实,对相应业绩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相关企业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资质申报有关人员审核监管 申报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在职员工,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但将个人资料交由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一经查实,对相应人员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的人员和短期内多次变更注册单位的注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企业申报资质和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时重点核查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医保等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技术负责人因离职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新聘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对用于资质申报通过的技术负责人,再用于其他企业资质申报的,核查人员在前后两家企业的从业情况,并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企业因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省内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外的,由市州住建部门对该企业资质各项要素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公文函告我厅,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外省。省级权限审批的资质申请出省的企业需提交相关资质的注销申请。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内的,需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我厅,说明企业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各项要素满足情况。 四、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保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建立完善动态核查机制,充分运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等平台,对企业注册人员等进行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资质申报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资质申报时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等行为。对涉嫌弄虚作假获取资质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建立资质审查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报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书面承认在资质申报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七、加强平台数据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平台信息数据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要加强平台数据监管,落实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严格把好“入库关”。推送至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我厅将以实地抽查方式,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完善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录入非房建市政类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
甘建建〔2024〕24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录入非房建市政类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建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库一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自发文之日起,非房建、市政类历史工程项目信息可由企业自愿进行录入。为提高入库工程项目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落实数据审核监管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分类 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信息和其他类型项目信息。其中,其他类型项目信息包括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工程类别,不包括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工程类别。 二、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施工企业需要录入其他类型工程项目信息的,通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业务办理-“智慧住建-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其他类型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模块办理;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业务办理-“智慧勘察设计”-“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模块办理。历史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企业应当据实填报信息,上传有关附件材料,根据需要自行选择A级或B级。企业应当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涉密工程和其他按规定不得公开的项目信息,不通过前述项目信息平台录入,按照涉密信息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针对个人工程业绩,为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企业的重复录入,将在企业录入企业工程项目信息阶段,汇总归集相关信息,自动生成个人工程业绩,与企业工程项目信息同步推送至四库一平台。 三、工程项目信息审核 各市州住建局是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企业上传的A级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住建局审核后推送至省住建厅复核,省住建厅核验后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对企业上传的B级信息,由市州住建局审核确认后推送至“四库一平台”。省住建厅在复核过程中,将对部分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抽查,通过“甘快办APP”中智慧住建信息查询模块推送信息至各有关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由本人确认后,推送至四库一平台;本人不确认相关信息的,可由住建部门实地核查。其中A级工程项目信息,应当由市州住建局采取有效措施核验后,出具正式文件说明并上传系统,切实杜绝虚假历史工程项目信息的录入。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住建局要做好工程项目信息的审核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全面核查项目立项、设计人员信息、招投标手续、开工报告、合同及竣工验收等信息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二)各市州住建局要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工信、应急、电力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加大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明确具体的审核流程,做到数据真实准确。 (三)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接收到“甘快办APP”推送的项目信息核实通知后,应当如实核实相关项目信息。如确认相关信息则视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工作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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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工作提示函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2023年以来,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顺利完成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我厅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98号)等文件,同时在我厅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栏目就企业关心的常见问题进行答复并动态更新。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做好延续工作,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并建议及早提交延续申请 提示一: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为有效期届满60日前,以下均以建筑业企业为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依此参照,不再赘述),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若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的,我厅仍会受理,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失效。企业应关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按要求及早申报资质延续,避免出现资质证书失效、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 目前,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最早一批到期的为2024年12月31日,相关建筑业企业需于2024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若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提出延续申请,我厅将正常受理,但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需提前知晓相关风险。资质有效期在2024年12月31日以后的,依此类推。 提示二:企业应认真学习前述有关延续政策要求,同时可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业务办理--办事指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中查看有关问题解答、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考核要点》逐一对照考核要求,按照资质申报系统中的提示提交申报资料。申请我厅审核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路径为:企业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省住建厅”,勾选相应资质类别延续事项办理资质延续。 申请建筑业资质延续主要考核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技术装备,需提交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社保印证材料,不考核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申请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主要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社保印证材料、技术负责人及主导专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表(勘察资质还需提交注册执业人员的个人业绩表),不考核企业业绩。申请监理资质延续需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不考核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 提示三:企业在申请延续时,同一编号的资质证书内所有资质项应同时申报,如部分资质项予以核准,部分未予核准,未予核准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再次提出延续申请,但直至有效期届满仍未予核准的,则相关资质项自动作废。 二、请各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指导服务工作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协会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学习掌握政策并做好政策宣传,督促、指导、服务本地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延续工作,工作中有任何疑问可及时与我厅联系。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设〔2024〕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根据我区实际,属于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通过丙级、丁级资质换领取得乙级资质的除外),申请资质延续时不考核个人业绩,其他审批事项按资质标准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4〕3号)规定,属于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的,申请资质延续时考核个人业绩,其他审批事项按资质标准相关规定办理。 三、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资质,企业在申请乙级资质延续时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等要求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事项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我厅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可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办事大厅—资质办理—“行政审批系统”—“资质延续”板块提交延续申请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建建函〔2024〕40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由我厅颁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我厅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二、延续要求。建设工程企业根据以下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撤销相应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并将企业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项目业绩、财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3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相关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录入“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延续,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注册人员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监管系统”)中上述相关信息,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业务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无法提取的数据由企业自行填报(详见申报页面)。 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省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二)对省级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中包含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我厅审批的资质,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部级资质的延续换证,并在证书取得后,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向我厅申请省级资质延续。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的具体流程详见我厅官网“政务服务常见问题”栏目。 (三)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四)本通知自9月20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6日
关于开展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工程项目数据信息全面核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4〕76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工程项目数据信息全面核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工程项目数据信息全面核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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