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立即注册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仅标题
首页/政策文件/第111页/
部委: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111页

共1122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 部分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为加强建筑施工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动态监管,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规定,我司决定进一步完善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工作,请使用自主研发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包括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包括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数据库,认真核对注册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更新注册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每月15日之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截至前一月月底所有二级建造师的注册信息(包括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报我司备案,材料格式见《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表》(附件1)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备案表》(附件2)。 三、备案材料要求:《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表》(附件1)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备案表》(附件2)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造师(包括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的总体情况,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材料格式见《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汇总表》(附件3)。 有关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施工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869 传 真:(010)58933913 电子邮箱:shigongchu@163.com 附件:1.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备案表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信息备案表 3.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4846亿元,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3.7%;建筑业增加值22333亿元,比上年增长18.2%。目前,全国建筑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总量已达到23万家,从业人员约3400万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近3万家,从业人员已超过200万人。 但是,当前建筑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筑业企业数量过多,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企业“供大于求”矛盾比较突出;各类注册人员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注册人员与企业数量、建设规模不匹配;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屡有发生;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认真解决。 为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快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着力解决企业、从业人员市场清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企业以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非本省市的企业和注册人员,事故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理。 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以及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将资质、资格证书交回。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由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交回,并及时将资质、资格证书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事故调查报告或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与事故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无过错责任的,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恢复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抓紧开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工作,依法研究制定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 二、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弄虚作假处理办法》,明确资质核查及处理的主体、程序、具体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各资质审查部门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需要核查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在接到协助核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的监督管理。我部将定期对省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全国通报抽查结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资格审批情况开展检查、抽查。严禁违规下放审批权限,对违规下放审批权限的,要责令限期收回,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出台《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动态核查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一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二是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三是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等情况;四是重点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制度,加大对依法诚信经营企业和注册人员的表彰宣传力度,可采取在有关管理事项中给予绿色通道服务等措施,发挥动态监管的激励作用。 对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可以采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其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由省级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标准的,应当撤回其资质、资格许可。对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应当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后,应当将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等名义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集团公司出具证明其资质、资格、诚信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文件。企业和注册人员办理备案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外,设区市和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不得设置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备案管理制度。 四、加快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 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基础数据库。最大程度利用各地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健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间的动态关联,实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库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库数据信息的同步共享。要为监管机构对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注册人员、企业和工程项目的中央数据库,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统一数据信息采集、报送标准,制定数据库运行、维护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统一的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采集、报送各类数据信息,实现与全国中央数据库对接,及省际数据库之间互通共享。 人员数据库 2011年6月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统一的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完善现有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注册人员数据库,建立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公布与各地的接口标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完善本地区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数据库,实现与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对接,实时上传数据。 2012年6月前,在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开展将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人员数据库的试点工作。 从2010年起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联动管理,逐步建立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技能培训、工作简历等基本数据系统和制发实名电子信息卡。通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农民工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企业数据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统一的企业数据标准,以2007年启用的资质证书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完善现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数据库,尽快整合工程勘察企业、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建立全国建设工程企业中央数据库。 2010年前,完成各地资质证书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并向全国通报。督促未将本地管理系统与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对接的省市尽快对接,实现企业数据实时共享。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修订颁布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启动工程勘察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系统。2011年底前建立实时联网共享的全国建设工程企业中央数据库。 2011年6月前,实现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中的注册人员是否能够满足企业资质条件。 强化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必须通过证书管理系统订购,对证书使用量与证书订购量有明显偏差的地区,要求其说明情况后,再予以批准发放。 工程项目数据库 2012年6月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充分依托各地已有工程项目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研究制定统一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明确信息采集、数据上报的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各主要环节,包括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参建企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等信息的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 2012年底前,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并根据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与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对接。 2013年6月底前,建立建筑市场监管的指标数据库、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及应用模型,实现基础数据库的整合、统计、分析、评价及发布,做到建筑市场的立法与执法并重、市场准入管理与清出管理并重、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为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技术支撑与保障。 五、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在建立健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平台以及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各类企业和注册人员诚信行为标准,健全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实现各地诚信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企业和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统计、公布各地报送情况,对存在不按期报送、瞒报等问题的地区通报批评。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展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及时将企业和注册人员在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有形建筑市场、新闻媒体公布信誉良好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引导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将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动态监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劳务费或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市场各方主体重视诚信记录,选择守法诚信的合作者,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和注册人员的信用惩戒。 2011年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建立部、省两级分级发布的信息平台。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 加强与铁道、交通、水利、工业与信息化等部门的配合,加快建立与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尽快实现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对企业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进行治理;将被吊销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名单提供给工商部门。以此为基础,逐步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及时准确的了解企业营业状况和纳税、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以便更好的实施动态监管;对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其实施资质、资格条件核查、信用惩戒等动态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取得建筑行业及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企业申请建筑装饰工程等六类专项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建委,北京市规委,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四条规定:“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支持建筑工程设计企业积极开展资质所涵盖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证机关须在新核发的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中明确取得该资质企业可从事相应等级和范围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六类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二、已核发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05]375号)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在其资质延续审核通过后,由发证机关在其新核发的资质证书中明确。 三、我部不再受理取得建筑行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对该资质所涵盖相应范围和等级的六类专项资质的升级、增项申请。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尽快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六月十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丙级岩土工程项目是否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执业范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执业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岩土工程勘察、固体废弃物堆填勘察、地质灾害与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设计、岩土加固与改良设计、边坡与支护工程设计、开挖与填方工程设计、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设计及工程抗浮措施设计等)、土工结构设计、环境岩土工程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岩土工程设计以及与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相关其它技术设计。 (三)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工程、岩土加固与改良工程、边坡与支护工程、开挖与填方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工构筑物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的施工、使用阶段相关岩土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性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压力、水质、水量等的监测;建设工程对建设场地周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基础设施、边坡等的环境影响监测;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质量检验与工程性状监测。 (四)岩土工程咨询。上述各类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验、监测等方面的相关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专项研究、论证和优化;施工图文件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岩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审查。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岩土工程专业规定的其它业务。 三、执业管理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方能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岩土工程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执业活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统称“签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签章的有关技术文件按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详见附件1)的要求执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六)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可继续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其签章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 (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执业过程中,应及时、独立地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技术文件上签章。聘用单位不得强迫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 (八)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代为保管。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详见附件2),在申请延续注册时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调离聘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十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一个单位继续执业。受聘于原单位的,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受聘于其它单位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执业管理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四、过渡期有关规定 为稳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 (二)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可与能满足单位资质与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签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以下简称《外聘协议书》),由协作单位指派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相关岩土工程项目进行执业活动。外聘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 凡规定的技术文件须经协作单位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后方可生效和交付。上述项目在提交技术成果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外聘协议书》复印件。聘用单位必须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其签章的岩土工程项目承担执业责任。 (三)对于已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资质审核时可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认定。首次申请资质、增项资质和升级资质的单位,须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注册执业人员标准条件。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范围 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社保证明材料不需报送我部)。 (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核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各类工程设计暂定级资质转正按《实施意见》第四十四条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满足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五)如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发生变化,或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组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按《实施意见》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等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六)《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114号部令)实施以后的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应根据114号部令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新《标准》规定资质的企业,按《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换领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全部交回本次换证机关统一销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暂时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三)企业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们将对企业申报内容在我部网上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中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注册人员重复注册及申报前一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布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除不予许可外,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各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和材料要求由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简便原则,依法确定。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张 维 田洪义 联系电话:010-58933294 58934319 附件:1、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2、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数据备案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市资函[2007]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勘察设计资质审批行为,方便服务企业,建立全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信息动态管理数据库,实现企业网上资质申报信息动态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原则       勘察设计企业网上资质信息动态管理是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按照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分步实施、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目的启动建设部相关网站《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全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信息动态管理申报、审批在网上实现。        二、数据备案        1、数据备案的意义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数据是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批的基础数据,要进入建设工程企业基础数据库,是实施行业监管、制定行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是勘察设计企业今后开展资质网上申办、升级、增项、变更等工作的基础数据。        2、数据备案申报及有关要求        进行申报数据备案各有关企业请于2008年9月30前必须通过“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信息系统(EIV4.1)”(以下简称企业版系统)完成对本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注册工程师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应是企业当前在岗所有人员信息)、项目信息,填报近三年来完成并已建成的项目,要求一次性填写完善,并上报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登陆全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版平台),对地区企业报送的资质备案信息进行初审,并对地区企业报送的资质备案信息进行确认,通过管理版平台上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对各勘察设计企业报送的资质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3、数据备案操作流程        步骤一:填写与数据备案有关数据        (1)企业基本信息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中基本信息、人员管理、证书情况等信息。        (2)计划经营管理        填写计划经营管理中项目管理、项目参与情况有关信息。        步骤二:数据备案数据生成和发送        (1)点击“数据备案”中的“企业数据首次备案”,进入“首次备案”界面。        (2)按照数据备案向导,选择和确认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证书信息、项目信息及项目参与情况信息,即可完成数据备案工作。        步骤三:数据备案报表打印        在“数据备案”中选择“打印数据备案表”按钮,即可以将报表打印出来。        注意:①只有数据备案文件在线发送成功或已发送至磁盘,打印出的资质报表右上角的“草表”两字会变为该申报记录对应的条形码。若该申报数据未发送,则打印出的报表右上角显示“草表”字样。        ②数据备案操作时需要验证身份识别锁,请务必在申报前插入身份识别锁,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的发送。        请将文件转发到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设计 数据备案 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8 年6 月26 日 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        一、软件升级        1、企业软件如果是“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EIV4.0或者EIV4.1版本的企业(即含有身份锁版本),只需直接运行系统功能——在线升级,按照“在线升级”的提示,完成软件升级,升级到最新版本,目前软件最新版本号为: 4.1.0 (Build 7)。        2、企业软件如果是“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EIV4.0以下版本的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网站首页右上角“购置单下载栏目”中下载“勘察设计EI4.1软件升级购置单(老用户)”,按照升级购置单信息填写汇款,由北京信源公司配发升级软件及网络身份识别锁。收到升级软件后运行系统功能——在线升级,按照“在线升级”的提示,完成软件升级,升级到最新版本,目前软件最新版本号为: 4.1.0 (Build 7)。        3、没有“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可以通过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网站首页右上角“购置单下载栏目”中下载“勘察设计EI4.1软件购置单(新用户)”,按照购置单信息填写汇款,由北京信源公司配发软件及网络身份识别锁。收到升级软件后运行系统功能——在线升级,按照“在线升级”的提示,完成软件升级,升级到最新版本,目前软件最新版本号为: 4.1.0 (Build 7)。        二、有关说明        随着企业和管理部门不断应用软件,在应用过程中对软件也提出了新的需求,软件也将不断更新完善,所以希望企业也经常通过软件提供的在线升级功能进行软件升级,及时获取最新软件版本。        三、联系信息        软件申报或软件购置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88018812/88018813/88018266/8801826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换证工作将按照《标准》,对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我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二、换证标准 换证工作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执行。 三、换证程序 换证工作中资质申请和审批的要求、程序等按160号令和《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中换证时间安排 2008年,我司针对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组织集中换证: 1、2008年4月15日至7月31日,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换证; 2、200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换证。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暂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申请换证。 原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丙级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行安排。 五、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换证申报材料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交。其中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换证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提供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大型或中型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述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甲级的企业,根据《实施意见》四十六条规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原资质证书,由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我部换领风景园林专项甲级资质。 六、换证结果 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资质,将按新资质等级标准、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暂时达不到新分级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重新申请换证。按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级证书、横版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自行失效。 请各地按照以上安排开展换证工作,在换证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李雪飞 张  维 联系电话:010-5893487、5893329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代章)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了加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初始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 申请人持初始注册申请表、申报材料等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4.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5.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进行初审,并及时将初审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建设部。 二、延续注册 (一)受理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手续。 (二)办事程序及要求 1.申请延续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4.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后上传建设部,对合格人员准予延续注册,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注册初审机关公章。 5.各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进行审核,每年于11月30日前,将延续注册审核意见及情况说明、汇总人员名单及网上审批数据报送建设部。 6.凡执业印章已到期的人员,应按照建设部“关于统一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编号、执业印章制作样式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4号)的规定,及时办理执业印章的换发工作。 三、注册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八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