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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6页
共1122条记录
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通知
鄂建办〔2015〕27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襄阳市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完善网上审批功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省厅对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开发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新版审批系统”),现就启用“新版审批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版审批系统”适用于省、市两级主管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新办、升级、增项、重新核定、证书变更、遗失补办、分立重组等各类事项的申请、审批、制证等工作。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须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填报企业信息。当企业点击“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上报换证申请后,系统将自动跳转至“新版审批系统”运行。各市(州)主管部门通过“新版审批系统”开展企业换证申请的审核(批)及制作新版资质证书的工作。 二、启用时间 “新版审批系统”将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启用。 三、系统登录 “新版审批系统”正式启用后,各地主管部门和企业可经由省厅网站的“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栏目登录审批系统。 四、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新旧审批数据有序对接,自2015年11月1日起,省厅将关闭原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旧版审批系统”),终结“旧版审批系统”中所有未办结事项。相关企业应在“新版审批系统”中重新录入申请资料,各级主管部门在“新版审批系统”中重新录入核验结果。 (二)自2015年11月1日起,全省各级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按规定不换证的劳务分包资质除外)证书的变更、补办、分立重组等事项,企业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相关申请。 (三)“新版审批系统”中采用自动制证模式,证书数据将与住建部、省厅对接,各市(州)主管部门必须通过本系统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设区的市(州)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受理企业申请的市批资质以后,审查方式由市(州)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但须将审批结果及时填报于“新版审批系统”。 自行开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的市(州)主管部门,请与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尽快实现省、市审批系统数据对接。 “新版审批系统”预留了市(州)主管部门网上审查环节的数据接口,有需求的市(州)主管部门,可与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审批数据对接、或开发网上审查子系统事宜。 (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建〔2001〕82号)受理的劳务分包资质企业(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变更、增补申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主管部门仍按现行的模式审批,审批结果须通过“新版审批系统”向省厅备案。 (六)各单位在系统使用过程中,有关“新版审批系统”操作使用问题请咨询省建设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27-68873052;有关事项办理流程及审批政策问题请咨询省厅审批办或政务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27-68873073、68873049、6887317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吉建管〔2015〕4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对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企业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 2.企业通过企业客户端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入“资质申报管理”栏目,点击“换证”按钮,进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提交申请换证流程。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分别进行复核。网上审查同意后,企业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和《采集表》报送厅行政审批办。 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分批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从11月起,每2个月一批)。 5.换证企业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的通知时间,前往厅行政审批办领取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交厅行政审批办收回并依法予以销毁。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换证企业通过企业客户端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入“资质申报管理”栏目,点击“换证”按钮,进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资质”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分别进行复核。网上审查同意后,企业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到厅行政审批办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厅行政审批办收回并依法予以销毁。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换证企业通过企业客户端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进入“资质申报管理”栏目,点击“换证”按钮,进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对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分别进行复核。网上审查同意后,企业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到审批部门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审批部门收回并依法予以销毁。 企业原资质证书上同时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资质,需全部换证后,由厅行政审批办收回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三、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换证 总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71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一)换证要求 1.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已过期的,不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2.申请一体化资质证书换证,应先换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如同时还持有其他类别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再申请旧版资质证书换证时,资质许可机关应将本部门审批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证书有效期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换证程序 1.一体化企业换证通过“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企业资质管理”子系统,点击“换证”按钮,进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模块,按要求填报、上传企业、人员相关信息,点击“上报”,同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履行换证网上流程,为企业换发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取得一体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在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在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已换领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申请换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4.取得一体化其他级别资质的企业在换领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在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已换领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厅行政审批办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四、有关要求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安排部署,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资质证书换证后,将启动资质动态核查,对达不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为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减轻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人员不足的压力,结合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关于完善企业网上信息要求 为进一步加快建筑业信息化进程,换证企业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数据采集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5〕3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中补录企业、人员相关信息,并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完成备案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备案工作的,不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二)关于换证时间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出省施工企业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时间截止于2016年5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受理时间截止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三)关于主要人员要求 1.本次换证网上考核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需要证明所学专业的须提供学历证明)扫描件;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岗位证书扫描件;技术工人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 2.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各种证书必须在同一单位,不得在不同单位重复录入。 3.换证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分别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50%以上的,换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换证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达不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50%的,企业可以选择换发有效期1年的新版资质证书(如有其它类别资质,无论是否达到相关要求,有效期也为1年);也可以选择低一级同类别资质,如满足50%要求,可换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资质证书。 5.取得有效期1年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资质延续,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核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资质证书。不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将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6.取得有效期5年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现有资质标准补充完善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并保持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四)其他要求 1.申请换证的资质类别按实际拥有的资质对应申请,取消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的限制。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此前许可的特种专业工程中的地热、凿井、顶管、涂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予换证,在上述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3.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建筑支柱产业的意见》(吉政发〔2014〕4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取得特级、一级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承担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 4.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年度信用评价不合格、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予以资质重新核查,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核定资质等级。 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启动资质动态核查,对达不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各地要指导和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加强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培养,为全面完成换证工作和资质动态核查创造条件。 6.其它未尽事宜,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相关规定及《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管〔2015〕16号)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建筑业发展,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二、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三、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 四、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五、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六、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5]8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要求,为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二)我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换证程序 (一)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 1.申请换证的企业通过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分别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和《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企业名单及企业章程,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应将其所属单位名单在2015年10月30日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各省级主管部门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并附汇总表中全部企业的《申请表》、《采集表》、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其换证申请我部不予受理。 3.我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日后,省级主管部门可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要求提交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的特级资质企业,同时换发有效期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取得有效期1年旧版资质证书的,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有效期相同)。各省级主管部门在发放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收回企业全部原资质证书,并依法予以销毁。 4.2016年6月30日起,我部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5.我部将定期公布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三、有关要求 1.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规定简单换证后一年内,企业申请原资质并入同等级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考核其业绩指标。 3.按原标准取得主项资质为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5.换证后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其中,《初审部门审查意见(总承包特级企业)》中的国家级工法、发明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项无需填写初审意见。 6.新版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使用自行开发证书打证系统的省(区、市)应按照我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我部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即时向我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更新。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提出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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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将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工商注册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 二、换证时间安排 (一)换证时限 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过渡期”)。 (二)换证时间 1.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其中,涉及通信、铁路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换证申报材料。涉及公路、水运、水利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先向省级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形成的初审结果和换证申报材料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2.申请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换证的企业(包括省属和州、市属企业),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先向省级交通、水利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将形成的初审结果和换证申报材料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由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换证的,企业换证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质换证工作。 三、换证申报及材料 (一)网络申报。企业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站(http://www.ynjst-jgc.gov.cn),从业务申报口(企业登录)进入资质换证系统,按照换证系统提示填写企业换证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提交,打印生成带编码的资质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纸质材料。企业申请资质换证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等。附件材料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材料清单》(附件1)。资料装订和数量要求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每增加一个审批换证部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涉及报送公路、水运、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初审部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 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胶粘或者线装,并逐页编写页码。 3.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换证的,申报材料按照《标准》《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号)要求提交。 (三)报上一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查的,初审部门应在综合资料册目录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XX单位核验”的印章。 (四)省属企业报送换证申报材料时,需准备附件1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备查,其中,可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查询的建造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不需提供原件;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属地企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换证的,需提交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需用学历证明专业的,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四、换证程序及审查 换证审查工作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 (一)省属企业换证审查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换证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二)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属地企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换证的,换证审查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换证申报材料经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企业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学历)进行复核。 (三)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换证,换证审查程序和有关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四)涉及公路、水运、水利专业资质换证的企业,应先将换证申报材料报省级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凡是申请由省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经审查满足《标准》要求的,审查结论为合格,颁发有效期5年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人员考核条件中将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建造师、临时建造师及建造员作为注册人员考核的(其中建造员仅限三级资质企业),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颁发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相关说明 (一)企业应在过渡期内提出资质换证申请并完成资质证书换证。原资质证书在过渡期满后自行失效。 (二)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先申请资质换证后,方可申请资质增项、升级。换证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不得办理申请资质增项、升级。 (三)审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一次性提出资质换证申请,经审查满足《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未完成换证的,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可在审查结论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且满足《标准》的同类别资质。 (四)在过渡期内:一是申请由省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换证的,企业可根据建筑企业资质达标情况,降低资质等级申请换证;二是企业试验室证书与资质换证同步办理延期手续,试验室证书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三是资质证书和试验室证书(包括试验室印章)有效期至2017年7月1日的,有效期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专业承包暂定二级资质,不需办理取消暂定手续,有效期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四是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具体详见《标准》及《实施意见》第四十五条。 (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人员是指一级注册建造师和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并申请办理了延续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临时注册建造师及建造员。 (六)资质许可部门在初次受理资质换证资料时,企业提交的主要人员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七)技术职称人员是指按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并取得职称证书的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技术工人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过渡期内,持有加盖“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资格证”专用章的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证书的人员,可视为技术工人中级工。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资质换证审查时,云南省已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按《标准》要求考核,未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暂不考核。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换证的企业,技术工人总数应满足《标准》要求。 (八)在省外参加全国统考并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在我省办理初始等注册业务,请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http://www.ynjst-jgc.gov.cn)办事指南注册人员管理中查询。 (九)凡企业基本信息填写不完整或系统填报的信息与纸质材料不相符的资质换证申请,资质受理部门不予受理。资质受理部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后,企业不得修改、更换资质换证申报材料。 (十)至2017年1月1日起,还未完成换证和换证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不得跨省承揽工程项目。 (十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全年受理非注册人员执业企业变更、个人转企业和注销业务。 (十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35号公告)暂停执行。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资质换证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资质换证政策的宣传指导,确保本地区资质换证工作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二)网上申报,提高效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换证的企业,在资质换证申请、受理、审批、打印证书时,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系统。 (三)加强监督,确保质量。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定期公示换证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审查事项,要严格把关并按时上报审查结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资质换证工作进行督察,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使不符合换证要求的企业通过换证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企业资质证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陈宏玲 0871-64320982 李泳宏 0871-64320971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材料清单 2.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技术工种名称对照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8日
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建管[2015]397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5]92号)和本市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建市函[2014]16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试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的复函》(建办市函[2015]699号),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以下简称电子化审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意义 电子化审批试点是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一种行政审批方式的创新,主要内容是采用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参保、人员、业绩等多维度数据,实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审批及证书的无纸化和数字化。实施后,将会极大方便企业的资质申请和证书领取,降低企业管理成本。通过数据比对和信息公开,增加审批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简化程序,进一步提速增效。建设工程企业和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尽快熟悉和适应新的审批和管理方式。建设工程企业应当转变资质维护方式,更加注重企业人员、业绩等资质达标条件的维护,更加注重规范从业行为和诚信经营;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注重事中事后的监管,探索逐步向企业信用管理转变,确保新审批和管理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为全国建设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创新转变积累经验。 二、试点范围 本市审批和初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本市审批企业资质试点颁发电子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仍颁发全国统一的企业资质证书。 三、试点主要内容和程序 电子化审批是以建设管理信息平台的人员和业绩等信息库为基础,实行企业资质电子化申请和审批,主要试点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申请和受理。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对新申请等无需业绩审核的申请事项,取消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实现网上受理,系统比对达标后,网上出具受理凭证。具体按照网上办事指南操作。 (二)信息公示和公开。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后,企业资质申请信息同步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审核和审批等过程和结果信息及时告知企业和公开。 (三)简化办理和审核。利用工商、人社等跨部门企业和人员被信息,减少材料。人员学历、职称等实现一次采集,长期使用。工程业绩和项目信息库关联,简化审核。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企业在完成工商变更后,自行网上变更。 (四)颁发电子资质证书。本市审批的资质申请事项批准后,生成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可以自行下载和使用电子资质证书,无需领取纸质资质证书。电子资质的证书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使用(详见附件)。 四、试点计划 电子化审批试点分“部分试点、全面试点和试点总结”三个阶段实施。 (一)部分试点。2015年6月15日至9月30日,本市审批和初审的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开展试点。本市审批的企业简易变更全面实行网上办理。 (二)面上推广。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本市初审和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全面开展试点。 (三)试点总结。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电子化资质审批试点开展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附件:上海市试点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试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5]6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试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的复函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海市试行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请示》(沪建管[2015]40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委计划试点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附件:上海市试点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5]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14日
关于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15〕200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当前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事项后申请资质,以及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执行。 二、2016年12月31日前为换证过渡期(简称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按照要求进行换证。过渡期内,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电力、交通、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4、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电力、水利、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四)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企业申请资质,必须通过“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申请资料。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主要人员即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须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人员信息相一致。 五、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原资质证书许可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也可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一)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二)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三)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五)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六、过渡期内,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可以颁发旧版证书,并在过渡期内申请换证;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特别是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量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为建筑业企业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对《规定》、《标准》和《实施意见》的学习研究,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准备,及时申报,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建办市[2015]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近年来,为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了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建设工程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特别是北京、内蒙古、贵州、浙江、江苏等地查处力度大,值得大家学习。现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14年下半年对建设工程企业及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一)总体查处情况 2014年下半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企业12335家。 按查处类型划分:吊销资质37家,占0.30%;降级资质4家,占0.03%;停业整顿318家,占2.57%;警告罚款3087家,占25.03%;撤销资质708家,占5.74%;撤回资质1289家,占10.45%;通报批评5991家,占48.57%;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77家,占2.25%;暂停招投标624家,占5.06%(见附件1)。 按企业类型划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394家,占3.19%;建筑业企业10161家,占82.38%;工程监理企业1631家,占13.22%;招标代理机构135家,占1.10%;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14家,占0.11%(见附件2)。 (二)各地查处情况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吊销和降级资质处罚企业共41家,分别是:四川(31家)、湖南(3家)、青海(3家)、甘肃(2家)、浙江(1家)、吉林(1家),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湖北、福建、安徽、广东、上海、江苏、江西、山东、河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宁夏、新疆无(见附件3)。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停业整顿处罚企业共318家,分别是:吉林(75家)、山西(59家)、四川(35家)、广西(28家)、新疆(17家)、西藏(16家)、安徽(15家)、广东(14家)、海南(14家)、浙江(9家)、江西(9家)、青海(9家)、河南(5家)、宁夏(5家)、贵州(2家)、湖南(2家)、甘肃(2家)、云南(1家)、福建(1家),北京、天津、河北、江苏、湖北、辽宁、重庆、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山东、陕西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警告罚款处罚企业共3087家,分别是:北京(702家)、内蒙古(598家)、河南(294家)、河北(243家)、浙江(166家)、安徽(142家)、广东(113家)、云南(101家)、宁夏(83家)、广西(76家)、山东(67家)、湖北(64家)、重庆(62家)、山西(59家)、福建(58家)、海南(57家)、陕西(43家)、天津(35家)、西藏(38家)、青海(18家)、江西(18家)、甘肃(18家)、湖南(11家)、四川(8家)、贵州(7家)、吉林(3家)、黑龙江(2家)、新疆(1家),上海、辽宁、江苏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撤销资质共708家,分别是:内蒙古(623家)、广东(22家)、安徽(21家)、山东(19家)、辽宁(8家)、河北(4家)、甘肃(3家)、新疆(3家)、湖南(2家)、河南(2家)、云南(1家),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山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西藏、陕西、青海、宁夏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撤回资质企业共1289家,分别是:江苏(639家)、吉林(318家)、山东(236家)、青海(28家)、湖北(23家)、广西(20家)、北京(9家)、重庆(6家)、广东(5家)、山西(2家)、湖南(1家)、河北(1家)、海南(1家),浙江、辽宁、内蒙古、天津、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江西、河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通报批评企业共5991家,分别是:贵州(1809家)、广东(634家)、浙江(563家)、安徽(435家)、广西(344家)、河南(334家)、福建(307家)、北京(310家)、内蒙古(207家)、湖北(190家)、江西(129家)、宁夏(112家)、甘肃(103家)、陕西(87家)、山东(81家)、海南(80家)、四川(59家)、青海(42家)、重庆(31家)、云南(29家)、吉林(25家)、新疆(19家)、西藏(14家)、山西(16家)、河北(9家)、湖南(8家)、辽宁(8家)、黑龙江(6家),天津、上海、江苏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共277家,分别是:江苏(97家)、浙江(31家)、安徽(25家)、广东(22家)、北京(16家)、重庆(11家)、辽宁(10家)、上海(9家)、吉林(8家)、福建(8家)、云南(8家)、山东(7家)、广西(5家)、湖南(5家)、内蒙古(3家)、江西(3家)、宁夏(3家)、甘肃(2家)、海南(2家)、山西(1家)、河南(1家),天津、青海、湖北、贵州、河北、黑龙江、四川、西藏、陕西、新疆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暂停招投标企业共624家,分别是:浙江(240家)、广西(104家)、山东(74家)、安徽(62家)、北京(43家)、广东(28家)、福建(14家)、西藏(11家)、山西(11家)、吉林(8家)、河南(7家)、四川(5家)、陕西(4家)、天津(3家)、海南(3家)、宁夏(3家)、内蒙古(2家)、甘肃(2家),黑龙江、江苏、辽宁、湖南、上海、重庆、云南、新疆、湖北、河北、江西、贵州、青海无。 二、2014年下半年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一)总体查处情况 2014年下半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注册执业人员1729人。 按查处类型划分:吊销执业资格12人,占0.70%;停止执业203人,占11.74%;警告罚款148人,占8.55%;通报批评1366人,占79.01%(见附件4)。 按人员类型划分:注册建造师950人,占54.95%;注册监理工程师531人,占30.7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191人,占11.05%;注册建筑师57人,占3.30%(见附件5)。 (二)各地查处情况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吊销执业资格处罚共12人,分别是:吉林(3人)、辽宁(2人)、山东(1人)、河南(2人)、广东(1人)、山西(1人)、广西(1人)、新疆(1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无(见附件6)。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停止执业处罚共203人,分别是:广东(65人)、广西(59人)、河南(18人)、吉林(17人)、甘肃(13人)、河北(10人)、浙江(9人)、陕西(3人)、内蒙古(3人)、云南(3人)、辽宁(2人)、山东(2人)、安徽(1人),北京、天津、黑龙江、山西、上海、江苏、福建、江西、湖北、湖南、海南、四川、重庆、贵州、西藏、青海、宁夏、新疆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警告罚款处罚共148人,分别是:北京(53人)、湖北(27人)、安徽(20人)、河南(15人)、四川(10人)、福建(6人)、甘肃(5人)、重庆(4人)、陕西(4人)、山西(3人)、天津(1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宁夏、新疆无。 2014年下半年全国给予通报批评共1366人,分别是:安徽(293人)、江西(195人)、福建(181人)、广西(170人)、浙江(130人)、河南(75人)、湖南(66人)、湖北(58人)、贵州(52人)、甘肃(49人)、宁夏(43人)、海南(17人)、重庆(12人)、吉林(11人)、陕西(8人)、四川(4人)、山东(2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广东、云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西藏、青海、新疆无。 从统计数据看,仍有不少地方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得较少、较轻,个别地方甚至没有处罚。希望各地进一步提高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建法[2011]6号),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清出不合格的企业和人员,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附件:1.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地区) 2.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企业类型) 3.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吊销资质、降级资质名单 4.2014年下半年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地区) 5.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按人员类型) 6.2014年下半年注册执业人员吊销执业资格、停止执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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