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立即注册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仅标题
首页/政策文件/第105页/
部委: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5页

共1122条记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等规章文件。 二、换证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有基本的注册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近三年有经营业绩、持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核发的资质证书的,可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不再换证,同时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三、颁证机构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我厅换证: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和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二)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四、换证程序 (一)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证程序: 1、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120.26.48.148),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2、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以上两表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报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 3、由厅统一汇总后,报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并负责后续工作。 (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证的程序: 1、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2、填写《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打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连同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完税证明或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施工合同书等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报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 优势建筑业企业及近三年内获得过省优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等表彰的建筑业企业,不用提交近三年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3、我厅收到换证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公布已审核通过的换证企业名单,各企业到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窗口领取新版资质证书,同时交回旧版证书。 (三)申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须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应要求换发新证。 五、换证时间 (一)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受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发的资质证书,过期停止受理。 (二)自2016年2月15日起,受理由我厅负责换发的资质证书,2016年5月15日起停止受理。 (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证时间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截止时间2016年6月30日。 (四)2016年6月30日前,新、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等有效。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六、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无基本的注册人员、无固定的办公场所、近三年无经营业绩、未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的建筑业企业不予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二)企业申请多级主管部门权限范围资质换证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分批一次性申报。 (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本地区企业换证时间,确保全部建筑业企业按时完成换证工作,并对企业报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保证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 (五)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六)新版资质证书应使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联系人:唐晓剑 联系电话:0971-61461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推动绿色施工和建筑节能减排,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探索解决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发包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问题,我部决定在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27家钢结构企业(名单附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试点企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业务承揽范围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试点有效期3年。 请各地统一思想,加强监管,支持钢结构试点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各试点企业要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试点情况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施工总承包试点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24日 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施工总承包试点名单 1. 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天津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 4. 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5. 沈阳三新实业有限公司 6. 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7. 宝钢钢构有限公司 8. 江苏新蓝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9. 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 宝胜建设有限公司 11. 扬州牧羊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2. 苏州市苏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 中天建设集团浙江钢构有限公司 14. 浙江越宫钢结构有限公司 15. 华星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16. 浙江大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17. 浙江省二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18. 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19. 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 20. 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 山东永固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22. 山东中通钢构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3. 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4. 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25. 湖北精诚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26. 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7.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六届八次全会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0号),我厅决定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核准。        二、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三、请海口市、琼海市、澄迈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个试点园区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100号)要求,做好美安科技新城、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简化工作。        四、本通知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要求,以及部分地区勘察设计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不再对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的实际情况,现就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中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指标考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中第(十四)条第7款“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修改为“企业相应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中第(三十四)条第1款中“综合资质中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是指经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报表,对各申报企业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或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额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其数额以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申报企业同期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修改为“综合资质中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是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年度报表,对各申报企业同期的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名;年度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数额以申报企业同期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1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备案审核和建筑业企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安排,我厅从11月开始,全面启动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下称平台)试运行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为加快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平台信息备案审核工作 信息备案重点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包括注册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四类人员)和工程项目信息。其中: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是工程项目信息的前提和基础。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如果不全,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信息的录入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开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数据采集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5〕34号)、《关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吉建办〔2015〕58号)、《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管〔2015〕24号)等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备案审核工作 1.企业资质信息由企业通过平台企业客户端(企业版管理平台)下载本企业信息,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上传相关证照原件扫描件后提交上报,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数据库。 2.注册人员资格信息由企业通过平台企业客户端(企业版管理平台)下载注册人员信息,通过身份证阅读仪上传人员身份证信息,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上传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后提交上报,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数据库。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信息由企业登陆平台企业客户端(企业版管理平台),通过身份证阅读仪上传人员身份证信息,按规定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后提交上报,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数据库。 4.在“吉林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培训管理系统”中,新培训考核通过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待打印岗位证书、生成证书号后由培训管理系统直接导入平台数据库。为完善平台人员库信息,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换证前补充上传岗位证书扫描件。 5.持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4年及以前核发的、在有效期之内(含2015年已到期)的小型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包括: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的人员,由省厅负责先暂时导入平台数据库,企业在资质申请、换证时,可以作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直接选用。 6.持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已经取得证书3年以上的人员,可直接定级为中级工,由省厅先暂时导入平台数据库,企业在资质申请、换证时,可以作为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直接选用。 7.依据有关规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鉴定证书的中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持证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负责先暂时导入平台数据库。由企业通过平台企业客户端(企业版管理平台)下载人员信息,通过身份证阅读仪上传人员身份证信息,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上传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后提交上报,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数据库。 8.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国家和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技术工人,经省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由省厅负责先暂时导入平台数据库。由企业通过平台企业客户端(企业版管理平台)下载人员信息,通过身份证阅读仪上传人员身份证信息,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上传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后提交上报,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数据库。 (二)推进工程项目备案审核工作 1.从2016年1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必须通过平台完成项目登记、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质量报监、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备案等管理工作。 2.对于2016年跨年结转的在建项目,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于2016年结转项目复工前,通过平台完成项目的备案审核入库工作。 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及管理工作 1.鉴于我省季节性施工的实际情况,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时,暂不考核中级以上技术工人数量;各地要组织企业加快建筑技术工人的培训考核工作,于2016年底前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技术工人50%以上标准。省厅将从2017年开始,对企业的技术工人到位情况进行动态考核。本次换证暂不考核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其他工作执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吉建管〔2015〕43号)等相关规定。 2.企业申请资质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3.企业申请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除外),在社会保险实现全国联网之前,暂不考核技术工人的社会保险证明。 三、关于教育培训工作 1.取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继续加强注册执业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岗位培训考核,按现行资质标准做好主要人员补充完善工作。省厅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按照主要人员数量达标情况,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2.对于年度省外产值占企业总产值比例达30%以上的、具有一定产值规模的建筑业企业,其在省外施工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由省厅会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深入建筑施工现场组织实施,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3.对于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岗位证书,有效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且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岗位证书延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4.省厅计划于2016年初,组织开展小型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等岗位证书换证工作。出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先行换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8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现就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取消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鄂备案管理,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实行信息登记。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鄂从事建筑活动,需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在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内外企业和人员信息以一体化平台记录公示的信息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市州区域流动,统一实行一体化平台登记管理。各市州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阻止外来企业进入本地建筑市场,不得要求本行政区域外的建筑业企业和人员办理其他进入当地的登记备案手续。在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各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禁止的九种行为,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违规条款,投标人的各类信息一律以一体化平台数据为准。对违反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企业确因外省主管部门要求需出具有关证明参加投标时,可登陆一体化平台进行公共查询并直接打印相关证明。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各分支机构停止在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有关单位和人员仍需在我省开展业务的,应按照本文件第一条规定办理母公司有关信息登记手续。        五、充分发挥一体化平台的监管作用,重点加强企业中标后履约行为监管。省外建筑业企业项目中标后,应在一体化平台中准确填报与投标响应文件一致的(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严格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强化过程监管,对省外与省内建筑业企业实施统一的监督检查标准,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项目主要人员变更是否符合规定,企业资质是否存在出借、挂靠问题,工程分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等是否达标,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业企业,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六、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本地负责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于2015年12月底前进行修订或撤销。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鄂建〔2004〕57号)、《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鄂建〔2008〕144号)、《关于加强省外进鄂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联系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和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联系电话:027-68873087、87817748        附件: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考核指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二、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中第二部分指标说明“(一)资信能力”中第2条“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为准”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