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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4页

共1122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关于颁发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中的“工商注册资金”、“注册资金”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 删除附件一第六条。 二、将《关于印发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的通知》(建市[2007]86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三、删除《关于印发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第六条第二十九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删除附件1、附件2中的“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 四、将《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将第六条第三十四款第二项修改为“2.净资产《标准》中的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五、删除《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企业上一年度合法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删除第五条第十九款。 删除附件1中的“注册资本”。 六、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的通知》(建市[2013]9号)中的“实缴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七、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条中的“经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修改为“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16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录入工程业绩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 平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建筑施工等企业工程业绩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入要求        (一)录入时限        从2016年6月1日开始,到2016年7月31日截止,逾期将不再受理工程业绩录入业务。        (二)录入业绩范围        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录入2013年1月1日后工程业绩。其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录入2013年1月1日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录入2013年1月1日后竣工验收和目前在建工程项目。        上述时间范围内的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及省外工程业绩,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州(市)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录入资料要求        各相关企业应严格按照一体化平台要求录入本企业业绩,并按要求上传有关业绩证明资料。要确保录入的工程业绩的真实性,并对所录入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业绩确认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在各州(市)的业绩,由州(市)级以上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筑业企业业绩,由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所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省属项目、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省外工程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        三、有关工作要求        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未录入“一体化平台”的工程业绩,不得作为相关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业绩,不得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绩,不得参加各级别的评奖评优。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业绩录入工作。        (二)相关企业应成立专门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好相关资料,确保录入业绩全面、真实、准确。        (三)各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及时、认真对企业录入的业绩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同时受理举报投诉。        (四)在录入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潘建伟  0871-64320979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9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刘赐贵省长今年5月9日在全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到再放、再砍、最大限度地简化行政审批,进一步改善我省建设投资环境,我厅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下放、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取消“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中的“建筑外门窗物理性能检测资质核准”、“建筑节能检测资质核准”2项资质的审批。同时,规范“见证取样检测”的审批内容。对“平、立安全网检测、密目式安全网检测、安全帽检测、脚手架钢管检测、钢管脚手架扣件检测、电线电缆检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检测”等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中规定的审批内容,一律取消审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市县房产主管部门。        三、“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核准”由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县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采集建筑业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历史数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建设政务事项网上办理进程,补全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数据,高质量地完成政务办理“应进俱进”任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进行建筑业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历史数据全面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采集范围 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拟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所完成的相应代表工程业绩历史数据。 二、时间安排 本次数据采集自5月中旬开始,以绍兴市为试点,试点完成之后全省各设区市同时开展,于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三、采集方法 企业登陆省信息平台企业端,在“企业业绩补全和采集”模块中填报代表工程信息,填报完成后携相关材料原件(见附件)至审核现场,经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录入工程数据库。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本次采集工作的成果将作为今后企业申报资质的主要依据,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配合工作组保质保量完成数据采集工作。 2.组织保障。鉴于本次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因此,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作组的工作,在抽调人员、提供场地、做好后勤保障等各方面给予协助,共同做好组织保障工作。 3.强化宣传。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召开企业动员部署会,对本地企业做好宣贯工作,确保企业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代表工程历史数据申报工作。 附件:相关要求和说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做好取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企业资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个人执业资格(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按照国发[2016]9号文件要求,组织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的相关规定。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事项出具初审意见。为保证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方便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继续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我部。 三、建筑业企业换证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工作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司拟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的材料和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管理机构”)应随时受理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申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随时接收注册管理机构报送材料,每月公布审核结果。 二、造价工程师注册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申请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除注册申请表外,不再提供书面材料。上传数据时,也无需再提供人事代理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扫描件。 注册管理机构应将初审意见函和注册人员汇总表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并上传申报数据。 三、造价工程师申请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的,可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到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直接办理调入手续,无需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新聘用单位所属注册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其证书上登记变更信息,不再换发证书。变更信息将通过管理系统自动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备案,不再要求申请人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四、暂停执业、恢复执业的,由注册管理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审批处理,管理系统将自动上传相关信息。 五、同一企业内造价工程师跨地区变更注册,不受一年注册变更期限的限制。 六、取得造价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1年以后办理初始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应出具近一年的继续教育证明。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文件要求,注册管理机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符合继续教育形式、标准和要求的各类学习证明予以认可。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要求,自2015年11月1日起,注册管理机构应停止收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费和印章费。执业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