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会员专栏
全国
切换
登录
立即注册
消息
☰
登录
全国
切换
资质标准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
课程中心
联系我们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仅标题
搜 索
首页
/
政策文件
/
第102页
/
部委:
省厅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市局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2页
共1122条记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穗建筑〔2017〕13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优化资质审批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我委拟于2017年3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流程。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传资质申报资料原件的扫描件,无需提供任何的纸质资料。审批结果可选择EMS邮寄领取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审批过程无纸化。具体办事流程详见我委网站的建筑业企业办事指南。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范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首次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不含涉及公路、水运、水利、港务等需要有关部门会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简易换证(设计施工一体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不含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 涉及公路、水利、港务等需要有关部门会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仍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按纸质审批办理。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流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审批从原我委审批系统调整到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审批。申报企业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传资质申报资料原件的扫描件,无需提供任何的纸质资料。审批结果可选择EMS邮寄领取或者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审批过程无纸化。具体办事指南详见我委网站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办事指南。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范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核准;资质延续;遗失补办;资质证书变更;不含资质注销。 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注销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按纸质审批办理。 查询有关办事指南请登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gzcc.gov.cn),选“网上办事”——“办事指南”——“办事机构”——“建筑业管理处”,可以查看各类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业务办事指南。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20日
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许函[2017]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和省厅《转发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6〕10号)精神,为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的补录工作,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省厅专门开发业绩补录系统。现将业绩补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业绩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发改部门颁发的开工报告(或开工令)的项目; (二)企业(含省外入闽企业)在我省辖区内施工的、且在2015年1月1日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房屋建筑工程业绩应为2012年1月1日后竣工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应为2007年1月1日后竣工的; (四)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相应类别资质等级的指标要求。 二、补录方法 (一)未办理数字证书(CA锁)的企业,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录“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按照“CA证书使用指南”中“五、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办理数字证书。 (二)已办理数字证书(CA锁)的企业,省内企业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录“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省外企业登录“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工程业绩”栏目里逐一完整填报需补录的业绩信息。 (三)企业对填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签章”按钮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确认并上传数据信息,对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业绩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上传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信息内容进行核验,确实无误的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补录业绩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即通过系统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注意事项 (一)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已有的工程业绩,不再补录。 (二)2011年1月1日后开工且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已有登记的项目,企业在补录时,系统将自动提供本企业施工的项目名称,请从中选择项目名称以供信息对接并补全相关信息,系统中没有的由企业自行填报但需同时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企业须如实完整填报补录业绩的内容信息,经电子签章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不得修改,企业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补录业绩作为资质审批管理依据,对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将依法处理。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及企业在补录和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请及时通过在线咨询或书面函告省厅行政许可管理处。 省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91-8761850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市资函〔201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2016年11月1日前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申报的在我省区域范围的业绩(包括外省企业及央企在我省区域范围的业绩)。 二、核查要求 1.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核查表(见附件)格式要求负责对在本市区域范围的业绩(电子版单独发送)进行核查,并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核查情况统一汇总后报省建管局企业处。 2.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严格落实责任,督促相关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逐一到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如实记录核查结果,留存能反映工程特点的照片,做到每个项目必查,每项指标必核。每项业绩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 我厅将适时对各地的核查结果组织抽查,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进行核对,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3.涉及到此次核查的地市,相关核查内容由省建管局另行电子版发至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联系人:邵思茗 联系电话:0571-89892140 传真:0571-89892120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表 2.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7年1月17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升级核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17〕1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升级核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 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简化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16〕3481 号)要求,现将我市核准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延续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准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升二级时: (一)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业绩材料的说明。 1.除提交总包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外,单独发包或总包单位通过发包确定专业承包企业的,还需提交专业承包工程《工程中标通知书》材料。 2.除提交总包单位《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外,还需提交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材料。 (三)加强业绩核查工作。通过查询全国(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函业绩工程项目所在地等方式(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对所有申报企业业绩进行核查,无法确定为真实有效业绩的申报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进行处理。 二、劳务企业旧版资质证书延续事项调整审批系统。 2017年3月1日起,劳务企业旧版资质证书延续采用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审批。具体要求详见我委门户网站的办事指南(登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gzcc.gov.cn),选“网上办事”——“办事指南”——“办事机构”——“建筑业管理处”,可以查看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办事指南)。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1月23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7]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复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请示》(沪建建管[2016]1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使用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对我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及转专业部委审查事项除外)进行受理和审查。受理信息及审查结果通过数据方式传送至我部企业资质电子化评审管理平台,并同时向我部报送加盖你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申请事项汇总表和审查意见。我部根据报送信息进行企业申报信息的公示及审查结果的公告。 二、同意你委利用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采用数据推送方式,将上海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信息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请你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并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我部将对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对报送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京建发〔2016〕46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实施后,企业申请办理工程监理资质延续,以及申请工程监理乙级、丙级或事务所专业资质,申报材料参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字版(建办市〔2016〕5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的通知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为有效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提高我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应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目标 1.实现建筑市场数据标准化、信息采集全面化、业务管理常态化,省、市、县三级联动,资源共享。 2.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基础数据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实现资质(资格)等行政审批网上电子化实时对接,“施工许可”等行政许可网上运转,为我省建筑市场行政决策、动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3.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企业(人员)信用信息动态发布,初步形成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市场化机制,促进行业自律。 二、数据采集录入 省信息平台数据采集采用“现有数据资源整合入库”和“企业补充完善信息、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审核入库”的模式。 (一)企业信息采集录入 1.已有资质企业:通过省信息平台企业版下载本企业信息,按照要求补充缺失信息后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2.新申报资质企业:通过省信息平台企业版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称人员及能相关联的注册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以上企业信息由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后入库。 3.省外企业:按照《浙江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15〕3号)办理进浙备案手续后,企业相关信息在省信息平台发布,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进浙业务负责人信息和进浙备案人员信息等。 (二)人员信息采集录入 1.人员信息类别:分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⑴注册执业人员: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后,先同步下载注册执业人员信息,补充执业证书扫描件后,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⑵职称人员:录入人员基本信息并补充职称证书扫描件后,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 审核入库的职称人员由厅政务办理中心组织专家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认定。认定通过的职称人员可在企业申报相关资质的时候使用;认定不通过的人员可以进行人员信息变更,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后,由厅政务中心重新认定。 ⑶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检测岗位人员):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后,先下载岗位人员信息,补充岗位证书扫描件后,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注:目前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可以自行添加信息,后期将调整为下载)。 ⑷技术工人: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后,先下载技术工人信息,补充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后,报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入库(由省外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人员颁发证书的技术工人入库方式待定)。 所有人员信息需要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方式录入信息库,以身份证号码判别人员的唯一性----一个人可以拥有多类资格或职称,但只能在一家企业执业(从业)。 2.人员变更聘用企业:原聘用企业通过密钥将该人员从本企业人员目录中解锁,由现聘用企业将该人员从信息库中抓取,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方式将该人员变更至本企业。 ⑴注册建造师: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注册建造师在省信息平台内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厅政务中心将不予办理企业变更手续。 ⑵特殊情况: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企业无故不将其在省信息平台内解锁的,该人员可向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建造师向厅政务办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解聘证明原件。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厅政务办理中心可在省信息平台内将该人员强制解锁。 3.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数据录入: 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进入“申请某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采集”功能,在本企业备案的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中选择拟作为某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人员,填写“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内容,填写完成后上报。 企业上报后,该表中的相关业绩信息将在省信息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无涉及投诉举报的,该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可以在目前在职的企业中使用,作为办理最低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及变更技术负责人等事项的依据。一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该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该业绩将公示5年。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 1.工程监管库信息录入 ⑴2009年至2015年7月15日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 ①信息入库:省信息平台已将各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在此期间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信息导入后台。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后,通过“工程项目”——“历史信息补录模块”,将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关联并补充其他相关数据,项目经理则通过身份证号码进行关联。企业可以申报该项目的竣工备案(目前完工阶段只需上传五方主体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等流程。 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甄别企业上报相关数据,确认后工程项目信息正式录入监管库。 ②变更流程:还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上述建设项目,除建设地址(建设地址变更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外,允许由企业发起信息变更申请,经当地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入库。(注:Ⅰ.建筑面积变更需要附上规划审批材料;Ⅱ.老版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可通过平台“历史数据补录-施工许可变更打印”打印新版施工许可证;Ⅲ.新版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可通过平台“历史数据补录-施工许可变更打印”将变更内容打印到已下发施工许可证的备注栏中) 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变更或修改数据。如确需补录和勘误的,需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书面申请,并在省信息平台公示一个月后再录入监管库。 ⑵2015年7月15日(含)后开工的工程项目: ①信息入库:以施工许可为核心,关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备案三个环节,直接在省信息平台内进行申报、受理、审批,并通过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 2015年7月15日(含)后开工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由系统自动采集,原则上不予补录。 ②变更流程:由企业发起信息变更申请,当地市(或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入库。(注:可通过“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变更打印”将变更内容打印到已下发施工许可证的备注栏中) ⑶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专业工程: 由专业承包单位通过省信息平台中“工程项目”--“专业承包业绩(2015.1.1后)”模块下的“专业承包企业补录”功能,输入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关联总承包项目有关信息,同时添加专业承包项目信息,上传专业分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附件材料后,上报总承包企业进行信息确认。总承包企业通过平台中“工程项目”--“专业承包业绩(2015.1.1后)”模块下的“总承包单位确认”功能,进行信息确认后,上报发放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市(或县)建设主管部门,由其通过管理版“工程项目--专业承包业绩(2015.1.1后)”模块下“专业承包业绩审核”功能,审核通过后录入工程监管库。 总承包企业需在3个工作日内对专业分包项目信息进行确认并上报至项目所在地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若总承包企业超过3个工作日未进行确认,项目所在地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需对总承包企业下发督促单,督促总承包企业进行确认。总承包企业需先回复督促单内容,然后进行确认上报;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主管部门下发督促单后,仍未进行确认的项目,系统里会标记总承包企业未确认情况,同时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监管数据库。 ⑷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如二次装修等): 在省信息平台内按照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办理。在合同备案中的“项目分类”栏目,应选择“单独立项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在房屋建筑工程01、市政公用工程02基础上,新设立03编号的施工许可证,以进行标识区分。 2.工程业绩库信息采集录入 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拟用作代表工程业绩的项目需进入工程业绩库。 (1)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总承包工程项目 企业只能选择已经录入工程监管库的省内工程项目作为本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通过“企业代表工程业绩采集”—“总承包业绩采集”,选择工程监管库中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总承包项目信息,同时上传“附件材料”所需要的内容,检查确认无误,上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表”,企业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公章后,携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原件到厅政务办理中心提出审核申请。厅政务办理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将该项目录入工程业绩库,并在省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一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该项业绩,该业绩公示5年。 (2)省内其他类型总承包项目、省内2014年12月31日(含)前开工的专业项目和省外项目工程 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通过“企业代表工程业绩采集”—“总承包业绩采集”或“专业承包业绩采集”功能,填写、上报、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表”,同时上传“附件材料”所需要的内容,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公章后,携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原件到厅政务办理中心提出审核申请。厅政务办理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将该项目录入工程业绩库,并在省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一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该项业绩,该业绩公示5年。 (3)省内2015年1月1日(含)后开工的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类专业承包项目 企业只能选择已经录入工程监管库的省内工程项目作为本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通过“企业代表工程业绩采集”— “专业承包业绩采集”功能,选择工程监管库中已经审核通过的专业承包项目信息,同时上传“附件材料”所需要的内容,检查确认无误,上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表”,企业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公章后,携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原件到厅政务办理中心提出审核申请。厅政务办理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将该项目录入工程业绩库,并在省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一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该项业绩,该业绩公示5年。 (4)2015年1月1日(含)后单独立项的专业承包项目工程(如二次装修、古建筑、环境工程等) 企业只能选择已经录入工程监管库的省内工程项目作为本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 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通过“企业代表工程业绩采集”— “专业承包业绩采集”功能,在是否“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单独立项专业工程”中选择“是”,输入施工许可证编号关联监管库中已有项目信息,其中中标日期、总承包项目信息、总承包单位信息不需填写,关联成功后上传“附件材料”所需要的内容,检查确认无误,上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表”,企业在申请表封面上加盖公章后,携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原件到厅政务办理中心提出审核申请。厅政务办理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将该项目录入工程业绩库,并在省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一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该项业绩,该业绩公示5年。 (四)信用信息采集录入 1.良好行为信息录入:企业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申报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和“省标化工地”的,应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端,通过“评标评优申请”功能,选择工程监管库中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总承包项目信息,确认无误后,上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参评项目基本情况表”。省“钱江杯”优质工程、“省标化工地”评选结束后,评选结果将自动导入省信息平台。 2.不良行为信息录入: ⑴以省建设厅公开发布相关文件为依据,包括:受到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申报资质时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及上报虚假信息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⑵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省信息平台公示的不良行为信息,由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行文书面上报,经省建筑业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录入省信息平台。 三、数据应用 1.建筑市场活动所有相关数据必须录入省信息平台。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延续、重新核定、变更、换证等必须通过省信息平台的数据审查;新申报资质的企业必须是已入库企业。 2.申请省标化工地、省“钱江杯”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是已入库工程,且项目的相关信息必须填写真实全面。 3.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以省信息平台发布的企业、项目和人员信息为准。 4.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省信息平台上公示。企业、人员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及时更新。 如企业在资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代表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的规定,资质许可机关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于已经取得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同时,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省信息平台上公示。 5.自2015年7月15日起,全省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的,所涉及的企业、注册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工程项目以省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未录入省信息平台的企业、注册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工程项目信息不予认定。 四、数据保密和安全 省、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本级基础数据库保密和安全机制,做好相应保密和安全工作。 1.建立实名制数据管理机制。参与省信息平台内数据审核、维护等内容的操作人员都必须实名登记,详细记录登录人员、起止时间、批准人等事项内容,更换人员时需办理变更手续,并记录变更后有关信息。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实现操作有痕迹、全过程监控。数据管理人员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初次登录后应立即更改相关的密码,不得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原操作人员调离后,应及时更改相应密码。 2.数据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数据保密要求,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基础数据库的各项监管数据信息。 3.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基础数据库操作、数据库使用、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的权限管理,防止越权操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4.杭州、宁波市要每周对自建系统基础数据库做一次完全备份,每天做一次增量备份,以保证数据库数据安全。各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更新后,原有信息应定期备案保留,形成历史记录备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2月2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试点方案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6]1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试点方案的复函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开展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慧审批试点的请示》(建市[2016]26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请你厅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试点工作,为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改革积累经验。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附件: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智慧审批试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 〔2016〕636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委):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深化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数据应用,利用“省一体化平台”实现行政审批、行政管理与“市场”、“现场”监管信息关联共享,推进无纸化审批进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完善“省一体化平台”项目库建设、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申报和认定等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省一体化平台”是全省建筑行业监管的重要抓手,是各相关建设主体履行建设程序的重要平台,是工程项目信息的有效载体。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中对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均需以“省一体化平台”中的施工企业业绩库数据为依据,在资质审批、信用评价、招标投标、评优评奖时要以施工企业业绩库数据为唯一数据源。各地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应通过平台有关业务系统中的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对各类工程业绩进行认定。全省工程项目信息需通过“省一体化平台”方可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l1] 服务平台”。 二、省一体化平台业绩适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 (一)施工总承包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含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含特级)。 (二)专业承包类别:地基基础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隧道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市政)、古建筑工程等。 上述类别以外的其它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业绩认定办法,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8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省一体化平台”企业业绩申报和认定 “省一体化平台”中的施工企业业绩库数据来源有三类,一是在“省一体化平台”中有完整关联记录的在线流转工程业绩;二是在“省一体化平台”中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业绩;三是在“省一体化平台”中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 (2015年5月1日前已竣工工程且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省一体化平台”中在线流转工程和网上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进入业绩库时不需要进行业绩核查;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需按原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完成业绩核查后才能在“省一体化平台”中进行补录。 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时,所用代表工程业绩必须全部采自“省一体化平台”。 (一)完整关联记录的在线工程业绩 有完整关联记录的业绩是指在“省一体化平台”中“项目登记系统”、“招标投标系统”(应招标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施工许可系统”、“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等环节,项目信息完整关联的工程业绩。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由施工单位在“省一体化平台”上的“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办理(流程见附件)。 申报:平台中有完整关联记录的业绩,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时,只需在提交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1)备注栏注明“平台中在线关联业绩”即可,该项业绩不再进行业绩核查,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不需要提交。 认定: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需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企业业绩库中的“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进行核验,并可结合“省一体化平台”有关项目监管环节进行核验。如一体化平台中业绩材料无法说明相应技术指标时,资质许可机关可责成申报单位补充相关业绩材料。 (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业绩 2016年6月1日后,建设单位在“省一体化平台”上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办理流程见苏建建管〔2016〕116号),在项目所在地竣工验收备案机构确认后,该工程将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施工企业业绩库。 申报: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时,只需在提交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一)备注栏注明“网上竣工验收备案业绩”即可,该项业绩不再进行业绩核查,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不需要提交。 认定: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需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企业业绩库中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进行核验,并可结合“省一体化平台”有关项目监管环节进行核验。 (三)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 历史工程是指2015年5月1日前工程已竣工,且具有施工许可证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的证明材料的工程项目。企业补录该类业绩时,需按原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业绩核查后,再办理网上补录。 省外历史工程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按原规定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工程基础材料并出具初查意见后,在每月的最后一周扎口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厅发函至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反馈真实有效的核查意见后,施工单位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 施工企业补录时,在“省一体化平台”登录“施工合同备案系统”,选择“施工业绩补录”模块进行操作。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补录需上传“工程项目信息表”(网上填写有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单项业绩核查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四)、中标通知书(如有)、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部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专业分包工程业绩补录应上传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发票,其余上传材料同总承包一致;专业承包工程业绩补录应上传专业承包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或其它能证明其依法单独承包该专业工程的材料,其余上传材料同总承包一致。 境外工程补录时,选择“省一体化平台”相应模块,上传“工程项目信息表”(网上填写有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工程合同(反映工程主要指标的有关条款)、工程验收证明、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明、项目所在地中国使馆提供的项目备案材料等。 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成功后(省内工程补录提交给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省外、境外工程补录提交给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上的“业绩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业绩自动进入施工企业业绩库。 历史工程(含省内、省外工程)实行自愿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30日(以在“省一体化平台”中录入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对历史工程进行补录。补录的业绩应符合资质标准、信用评价、招标投标所对应的标准及时限等考核要求。 申报:补录业绩公示结束后,方可做为资质申报业绩。申报时,只需在提交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一)备注栏注明“平台中补录业绩”即可,该项业绩不再进行业绩核查,业绩证明材料(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也不需要提交。 认定: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业绩申报时,需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企业业绩库中的“历史工程业绩补录”进行核验。一体化平台中业绩材料无法说明相应技术指标时,资质许可机关可责成申报单位补充相关业绩材料。 四、个人业绩申报和认定 个人业绩主要是指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个人业绩分“省一体化平台”中备案业绩和历史业绩两种。 (一)“省一体化平台”备案的个人业绩 申报:在“省一体化平台”上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14号)要求进行关键岗位人员备案的,申报时,只需在提交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二)备注栏注明“平台中已备案个人业绩”即可,该项业绩不再进行业绩核查,业绩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 认定:资质许可机关在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个人业绩申报时,需在“省一体化平台”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相应模块进行核验,如满足要求,该项业绩即予认定。一体化平台中业绩材料无法说明相应技术指标时,资质许可机关可责成申报单位补充相关业绩材料。 (二)个人历史业绩 个人历史业绩是指在一体化平台中未办理过关键岗位人员备案的工程业绩。该类个人业绩申报和认定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等办法进行。 五、招投标、信用评价、评优评奖所用业绩认定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信用评价及评优评奖管理部门所用的建筑业企业业绩,应当采用“省一体化平台”中的业绩。申报时,施工单位向相应的监管机构提交“工程业绩汇总表”,表中应注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业绩完成单位”、“建设单位” 、“开竣工时间”、“工程主要指标”、“业绩来源环节”(如“平台中关联业绩”、“平台中补录业绩”)等,相关监管机构在“省一体化平台”施工企业业绩库查验后即予认定。 业绩查询可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登录相应系统。 六、有关要求 (一)抓紧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召集会议或网络、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施工业绩补录等有关工作通知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抓紧部署,及早准备,做到通知留痕,避免工作被动,确保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历史工程业绩补录。 (二)严格把关。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业绩确认时,各级有权限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标准,认真履职,保证经确认的业绩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业绩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并记录不良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确认的补录业绩进行抽查, (三)认真服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申报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按标准、按流程、按时限完成业绩确认。历史工程业绩补录时,不得搭车增设收费条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一体化平台数据应用,建立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将日常业务办理与一体化平台高度融合,把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从传统的纸质工作模式过渡到当前的信息化监管和服务模式上来,着力解决过去行政审批与市场监管脱离、数据多头采集、重复录入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政务效能,保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监管数据应用的真实性,营造一个公开公正、健康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 此前发布的文件如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电话: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691。 附件: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流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流程 在线工程是指2015年5月1日后在一体化平台上办理过项目登记、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事项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仅用于施工单位提交工程业绩和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解锁。提交施工许可证的,可释放现场人员信息,也可将提交的竣工(交工)工程作为业绩自动推送到“省一体化平台”施工业绩库;无法提交施工许可证的,该操作只能释放现场人员信息。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竣工工程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施工合同(从一体化平台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自动获取);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加盖监理(建设)单位印章的竣工报告(原件)或竣工验收报告; (四)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系统中填写相关内容后自动生成)。 二、分包单位交工工程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分包施工合同(从一体化平台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中自动获取); (二)总承包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需加盖监理(建设)单位印章的原件); (四)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系统中填写相关内容后自动生成)。 三、网上申报流程 (一)系统登录 施工单位登录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门户网站,插入usbkey,在“业务系统”栏目下点击“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即可进入到登录页面。 (二)网上申请 1.总承包、专业承包竣工工程申报流程:在“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 中“竣工工程申报”(总承包、专业承包)菜单→选择“新增备案项目”→输入网上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关键字选择项目→编辑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和施工项目部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打印工程项目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上传施工许可证、竣工报告、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 提交申请。 2.分包单位交工工程申报流程:在“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中“交工工程申报”(专业分包)菜单→选择“新增备案项目”→输入网上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的项目名称关键字选择项目→编辑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和施工项目部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打印工程项目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总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上传总包施工许可证、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及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 提交申请。 注:上述单位工程主要指标和施工项目部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中的数据由系统自动从已备案合同上读取,其它部分由申报人填写。 (三)管理部门确认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使用授权的USB Key登录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在线工程竣工(交工)申报系统”,在主菜单下点击“总包单位已竣工工程申报确认”或“分包单位交工工程申报确认”,对已竣工或交工工程申报资料进行核验, 符合条件后选择确认,则施工项目管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自动解锁,工程业绩自动推送到一体化平台业绩库;不符合条件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平台上提示施工单位补充材料或注明其它原因。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 附件:苏建建管(2016)636号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收尾及总结工作的通知
吉建管〔2016〕4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收尾及总结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收尾及总结工作,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吉建管〔2015〕43号)要求,结合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将截止时间由原通知的2016年11月30日延期为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信息备案和资质换证的业务办理速度,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积极完成资质换证工作。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资质换证总结工作,统计辖区内未完成换证的企业数量,认真分析企业未完成换证的原因,形成换证工作情况报告,于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至厅建筑管理处。 联 系 人:赵 健 联系电话:0431-82752557 邮 箱:JLZJTZJ@163.COM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5日
«
1
•••
100
101
102
103
104
•••
113
»
10 条/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