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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1页
共1122条记录
关于停止办理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勘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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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停止办理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勘误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自2015年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已经正式运行以来,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实现了全省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和信用信息的全覆盖,为企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施工许可证审核颁发、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程锁定、省外企业进浙备案等提供了准确、实时的基础数据,为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打下了坚实基础。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应用水平,深化建筑业行政审批智能化改革进程,确保省信息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信息平台上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工程项目,除建设地址变更外(建设地址变更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允许由企业发起工程信息变更申请,具体方法见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16〕455号)。 二、自2017年7月15日起,原则上不再办理省信息平台工程项目的信息补录和已竣工项目的信息勘误工作。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程项目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组织辖区内各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数据进行全面核对。如需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勘误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于2017年7月15日前上报省建筑业管理局,逾期不再受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4日
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市施函[2017]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我司对2007年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传 真:010-58934163 附件: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企业资信能力 (一)企业净资产6亿元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均在50亿元以上。 (三)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10亿元以上。 (四)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近三年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申报公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优良(AA级或A级);申报港口与航道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未被行业主管部门评为过最低信用等级;申报铁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在国家级信用平台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类别工程技术管理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2项符合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工程。 三、科技进步水平 (一)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均达到营业收入的0.8%以上。 四、企业工程业绩 (一)建筑工程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20米以上的建筑物; 2、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3、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建的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4、高度60米以上的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公路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4类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3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10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18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6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9座以上; 5、单项合同额6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9个以上。 (三)铁路工程 近10年承担Ⅰ级铁路综合工程500公里以上,并承担下列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长度3000米以上隧道2座; 2、长度1000米以上特大桥2座; 3、编组站2个; 4、单项合同额10亿元以上铁路工程2个。 (四)港口与航道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不少于6类的10项以上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0万吨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 3、水深>5米的防波堤1000米以上; 4、沿海10万吨或内河3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0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2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2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11、单项合同额沿海5亿元以上或内河1亿元以上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本项最多可计算1类1项)。 (五)水利水电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6类中的3类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中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10亿立方米水库或坝高≥80米大坝1座,或库容1亿立方米或坝高≥70米大坝2座; 2、过闸流量≥5000立方米/秒的水闸1座,或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的水闸3座; 3、总装机容量≥300MW水电站1座,或总装机容量≥100MW水电站3座; 4、总装机容量≥10MW(或流量≥50立方米/秒)灌溉、排水泵站2座; 5、洞径≥8米且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1个,或洞径≥6米且长度≥3000米的水工隧洞2个; 6、深度≥50米且单项面积≥2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防渗墙1项,或深度≥50米且单项面积≥1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防渗墙2项;或安装超大型闸门1项,或安装大型闸门3项。 (六)电力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600万千瓦以上; 2、单机容量10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 3、单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核电站核岛或常规岛整体工程; 4、33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500公里,且承担过±800千伏或10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工程; 5、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5座,且承担过±800千伏及以上换流站或10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工程。 (七)矿山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4类或1-5类中某一类的6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的采矿和选矿工程; 3、煤矿立井300万吨/年以上且深度800米以上、净直径7.5米以上或煤矿斜井500万吨/年以上且长度1500米以上或5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八)冶金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第1类和其余11类中的4类工程的主体工程承包业务,且必须承担过下列钢铁(第2至第5)、有色(第7至第8)、建材(第10至第12)中各1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20亿元以上的冶金工程项目总承包或境外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2、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120吨以上转炉,90吨以上电炉); 3、年产80万吨以上轧钢工程; 4、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铁工程(或单座容积1200立方米以上高炉)或烧结机使用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烧结工程; 5、年产90万吨以上炼焦工程(炭化室高度6米以上焦炉); 6、小时制氧10000立方米以上制氧工程; 7、年产30万吨以上氧化铝加工工程; 8、年产20万吨以上铜、铝或10万吨以上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工程; 9、年产5万吨以上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或生产5000吨以上金属箔材工程; 10、日产2000吨以上窑外分解水泥工程; 11、日产2000吨以上预热器系统或水泥烧成系统工程; 12、日熔量400吨以上浮法玻璃工程。 (九)石油化工工程 近10年承担过5项以上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应包括下列5类中的1类以上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或者50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2、1000万吨/年以上原油或500万吨/年以上成品油或80亿立方米/年以上天然气等油气管道输送工程,且管道长度100km以上; 3、8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常减压生产装置或与该工程配套的加氢生产装置; 4、80万吨/年以上乙烯或50万吨/年以上合成氨或100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工程,或者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5、单项合同额20亿元以上的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总承包,或者单项合同额2.5亿元以上的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十)市政公用工程 近10年承担过下列8类中的4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至少有第1类和第7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第7类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其他6类指标考核。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长度6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含城市主干道、城市快速路,不含城际间公路)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供、排、中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4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高压燃气管道4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40公里以上; 3、累计修建内径5米以上地铁隧道工程3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地下交通工程20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地铁车站工程3项以上; 4、累计修建城市桥梁工程的桥梁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大型城市桥梁10座以上; 5、修建日处理3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工程3座以上,或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工程3座以上; 6、修建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料和污泥处理工程4项以上; 7、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含城市道路与桥梁、给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绿化等工程中的任意3项以上的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黑臭水体整治工程总承包项目5项以上,或合同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的国(境)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2项以上; 8、独立承担过市政行业大型建设工程设计项目2项以上,并已建成投产。 承包范围 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关于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17〕1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以及我厅制定的《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管〔2015〕16号),为规范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下列资质有效期到期后延续适用本办法: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二级); (二)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五)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延续申请与许可 (一)一般规定 1.企业应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延续申请。 2.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资质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申请和办理程序 1.企业登陆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企业 客户端,进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网上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打印带有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自企业网上提出延续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厅行政审批办为企业打印新资质证书并在厅网站上公布新的有效期。 3.企业可从网上查询延续申请的办理进程和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企业持带有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和《领证通知单》到厅行政审批办领取新资质证书。 三、有关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前1年至资质延续许可决定作出前,没有发生下列情形的,许可机关给予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需按照最低等级标准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满足要求的,更换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不满足要求的予以降级处理。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五)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七)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前一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九)前一年度无正当理由未依法上报统计产值的; (十)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 各市州负责许可的资质有效期到期后延续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6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7〕1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5月31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保证标准设计编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设计是指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组织编制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以及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四条 标准设计的主要范围为: (一)地方性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 (二)地方性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的构造图; (三)推广使用的工程建设“四新”技术应用设计图; (四)其他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技术水平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五条 标准设计分为通用标准设计和推荐标准设计。通用标准设计是指技术相对成熟、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或为贯彻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构配件、制品或构造等通用设计文件。推荐标准设计是指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四新”技术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标准设计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标准设计的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修订标准设计;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组织推广应用标准设计,并对标准设计的应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推广应用。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七条 鼓励设计等单位开展标准设计编制。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把标准设计编制情况作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优秀勘察设计评选、项目招标投标等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并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支持通用标准设计的编制及宣贯、培训。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实行计划管理,年度计划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第九条 列入标准设计编制、修订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建设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技术应用在我市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三)技术应用应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具有推广应用的前景。 第十条 标准设计的编制、修订由设计等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制(修订)立项申请表》(附件1),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列入实施计划。 第三章 编制与发布 第十一条 编制标准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技术规定; (二)充分考虑本市建设工程实际,结合本地气候、地理、环境、技术等特点,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符合通用性设计要求; (四)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五)符合相关专业设计深度规定和制图规则; (六)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标准设计主要包含全套标准设计图、通过论证的编制技术说明和相关计算书等。编制技术说明应当包括设计依据、适用范围、系统构成、性能要求、设计要求、施工要求、质量验收等。其编写格式和书写方法应符合国家及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编制标准设计的工作程序应分为编写、审查和报批三个阶段。 (一)编写。编制单位制定工作大纲,开展编制工作,形成标准设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征求意见稿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征求意见,编制单位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二)审查。主编单位将送审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 (三)报批。编制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设计送审稿及其编制技术说明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后填写《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报批表》(附件2),由主编单位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标准设计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规则》(附件3)统一编号后发布。 第十五条 标准设计的出版及发行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印刷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要求。 未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六条 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ccc.gov.cn)提供免费下载服务。 第四章 复审与修订 第十七条 标准设计发布施行后,应当根据技术发展和工程实践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复审一般由参加该标准设计编制或审查的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后主编单位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标准设计废止、局部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标准设计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标准设计的部分规定已经制约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设计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十九条 需要修订的标准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用与监督 第二十条 批准发布的通用标准设计是技术成熟的指导性设计文件,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工程实际积极采用。批准发布的推荐标准设计宜结合工程实际有选择性地采用。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正确选用标准设计,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注明所采用的标准设计编号、页次、选用图号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或制品生产已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按照标准设计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生产。达不到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标准设计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应符合专利保护的相关法规。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对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可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二)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宣讲的人员应是参加相应标准设计编制的人员或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三)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标准设计的宣贯和培训。其所在设计等单位应为相关人员参加标准设计宣贯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并积极推广应用标准设计。 第二十五条 标准设计主编单位应加强对标准设计应用过程中相关意见和资料的收集,当发现标准设计中的某些技术内容需要进行修改或作局部补充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未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设计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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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健全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库,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与管理智能化,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定于2017年6月1日起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下简称工程业绩)信息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业绩信息填报方式 工程业绩信息由承担该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一次性填报。个人工程业绩由系统从企业填报的工程业绩信息中提取生成,系统不接受个人业绩填报。 工程业绩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或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入库。在“浙江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中通过审查、数据记录完整的工程业绩,可自动关联到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信息,不需要另行填报。对于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或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入库的工程业绩信息,补充填报竣工资料信息后,可作为申报勘察设计资质升级时的企业业绩。 凡注册在浙江省内的所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已在我省“四库一平台”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全国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最新版”填报工程业绩信息。 企业申报勘察设计资质需要使用未在本省备案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业绩时,需由我厅提请企业或项目所在地省建设主管部门核查通过后入库。 二、工程业绩信息填报内容 工程业绩信息需要填报工程概况和规模等级、项目参与人员、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扫描件、竣工证明扫描件等。其中,项目参与人员必须明确该人员在本项目中所承担的角色。 三、开展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预审核服务 为方便企业申报资质,减少资质申报过程中的材料往复,逐步实现资质申报智能化,本系统提供各专业、各资质等级所需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预审核服务。各勘察设计企业可以通过本系统申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预审核。对于入库信息已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专业类别、从业年限、职称等级,并拥有相应规模、相应数量个人工程业绩的技术人员,可以通过预审核确定为相应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资质申报时直接调用该预审核结论,不再需要进行专家审查。根据现行国家规定,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所需工程业绩五年有效,勘察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预审核结论有效期与勘察工程业绩有效期关联;设计资质申报所需工程业绩有效期目前国家未作规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预审核结论长期有效(国家调整政策后从其规定)。 四、工程业绩信息填报要求 工程业绩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企业应对填报的业绩信息真实性负责。本次入库的工程业绩信息在“四库一平台”上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在资质管理中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依法对虚假信息关联的资质申报进行处理。 全省各级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属地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填报,并负责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对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我厅统一部署,督促指导本地企业指定专人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组织培训等工作另行通知。 联系咨询QQ群号:460760581,61880564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4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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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附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7]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做好通信工程有关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应会同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二、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在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凡于2015年3月2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自2018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
建市[2017]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天津、上海、重庆市建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根据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开放民航工程设计市场,增加有效供给,提升设计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取消原民航行业“机场总体规划工程”“场道、目视助航工程”“通信、导航、航管及航站楼弱电工程”“供油工程”4项专业资质,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只保留行业甲级、乙级资质,不再设专业资质。 2.下调原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行业甲级资质人员总数由61人下调至38人,行业乙级资质人员总数由38人下调至20人,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详见附件1。 3.调整原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乙级设计企业在申请甲级设计资质时,企业业绩由2项4D机场调整为2项新建4C运输机场,调整后的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详见附件2。 二、民航行业乙级设计企业在申请甲级设计资质时,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考核其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不考核其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的要求。 三、现有民航行业工程设计的行业、专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其承接业务范围以原资质许可范围为准。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直接换发有效期5年的相应级别资质证书,供油工程专业资质可以申请换发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民航供油工程设计业务。 四、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业务。 五、除本通知规定外,申请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其它事项,仍执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民航行业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条件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和处理建议及时报送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七、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航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原民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附件2-16、附件3-16、附件4-16)同时废止。 附件:1.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2.民航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7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17〕109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结果数据深入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完善“省一体化平台”监理项目数据库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业绩申报和认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均以“省一体化平台”项目数据库中的业绩为有效业绩。“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江苏监理企业的项目信息均通过“省一体化平台”进行报送。 二、申请其他类别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业绩认定办法,仍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工程监理资质时,对进入“省一体化平台”内企业终审业绩,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内只需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1),备注栏注明“平台关联业绩/平台过渡业绩/平台补录业绩”即可,该项业绩不再进行业绩核查。企业在“阳光平台”内申请资质时可不再提供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业绩证明材料。 四、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系统的材料,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三项业绩证明材料仍需提供,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册可不再提供。 五、“省一体化平台”内企业业绩的申报与认定: (一)有完整关联记录的工程业绩:是指在“省一体化平台”中“项目登记系统”、“招标投标系统”(应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系统”、“施工许可系统”等环节,项目信息完整关联并完成转业绩审核的工程业绩。 (二)过渡期的工程业绩:是指2016年5月1日前工程已开工并在原“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内完成监理项目备案的工程业绩,该部分业绩需在“省一体化平台”内进行合同补录并完成转业绩审核后可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监理企业业绩库。 (三)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是指2016年5月1日前工程已竣工,且具有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施工证明材料且已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业绩核查的工程项目。 1. 省外历史工程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初步核查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函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反馈真实有效的核查意见后,监理企业可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并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确认。 2. 省内历史工程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完成业绩核查后,监理企业可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并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确认。 上述工程业绩补录监理企业需上传“项目基本信息表”(网上填写有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单项业绩核查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5)、中标通知书(应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协议书部分)、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原件扫描件;项目补录完成后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上的“业绩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业绩自动进入“监理企业业绩库”。 3. 历史工程(含省内、省外工程)实行自愿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以在“省一体化平台”中录入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对历史工程进行补录。 (四)转业绩审核需提供的材料:监理合同(系统自动获取)、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原件)、项目基本信息表(系统自动生成),以上材料需扫描上传由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六、资质许可初审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业绩申报时,需在一体化平台“监理企业业绩库”中”进行核验。“省一体化平台”内业绩材料无法说明资质申报相应技术指标时,资质许可初审机关可责成申报单位补充相关业绩材料。 七、对于已经在“省一体化平台”内初步完成合同补录、业绩补录的项目,原则上均需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获取有关项目编码,方可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电话: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74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印发 附件:关于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 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吸纳了大量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建筑业仍然大而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落后、建筑设计水平有待提高、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多、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工人技能素质偏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新型城镇化提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二、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 (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十)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加快培养建筑人才。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数量达到300万,2025年达到1000万。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 (十三)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 (十五)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促进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公平竞争,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 (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应用。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十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标准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八、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十八)加强中外标准衔接。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加大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开展工程技术标准的双边合作。到2025年,实现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部有外文版。 (十九)提高对外承包能力。统筹协调建筑业“走出去”,充分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铁、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有目标、有重点、有组织地对外承包工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建筑业企业要加大对国际标准的研究力度,积极适应国际标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在援外住房等民生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沿海沿边地区企业合作“出海”,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推动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实现与所在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 (二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建筑业“走出去”相关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到2025年,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工程建设合作备忘录,同时争取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纳入相关内容,推进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国际互认。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借鉴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建筑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建筑业改革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加快推动修订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商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发挥好规范行业秩序、建立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自律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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