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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关于准备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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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准备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义乌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数据+政务服务”,加快政务办理现代化步伐,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经研究,拟对我省负责审批的及建设部委托我省审查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和重新核定事项,准备启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网上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资质审批系统),自2017年11月1日起,不再接收纸质申请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委托我省审查的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延续实行网上审批系统申报,由部审查核准的勘察设计资质,仍按其申报要求执行。 二、网上申报资质无需提供纸质材料,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系统申请资质,技术人员、企业业绩需录入工程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并经预审核后,方可用于勘察设计资质申报,入库要求请参照《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建设发〔2013〕260号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函设字〔2017〕430号 )。 三、资质审批系统开放时间及操作细则另行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9月19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现场核验材料的通知
京建发〔2017〕38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中现场核验材料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中简化现场核验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或初审的事项(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新设立、升级、增项、延续、变更等事项),如申报的注册执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中心中查询到的,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时不再核验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 二、建筑业企业申报资质升级事项,凡工程业绩仅以单项合同额为考核指标的,工程所在地为本市并办理了施工许可或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在申报系统上传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后,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时不再核验原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29日
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建市施函[2017]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建市函[2017]18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企业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关于业绩补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建办许函[2017]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业绩补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厦门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业绩补录工作的请示》(厦建审〔2017〕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由设区市所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业绩补录时,可以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上传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信息内容进行核验,确实无误的予以确认、对确认结果负责。业绩补录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7〕3号)要求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开展施工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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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开展施工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再次开展施工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2、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业绩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17〕29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文件要求,切实服务我省建筑业企业升级发展,现就我省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业绩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建筑工程( 2011年 1月 1日 至 2017年 1月 1日 之间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 2008 年1月1日 至 2017年 1月 1日 之间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历史业绩。 二、补录业绩流程 1.业绩补录由具有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历史业绩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录入。业绩录入操作方法及步骤: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监管平台”(#)用企业账号登录系统→点击“历史业绩补录管理”→点击“新增历史业绩”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业绩补录申请上报。具体操作可参照“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帮助说明”。 2.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审核确认。 3.审核通过后,形成补录业绩,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4.业绩补录、确认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 前完成。 三、相关事项要求 1.业绩补录仅限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2类,其它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业绩补录工作,待省住建厅另行通知。 2.企业在补录业绩信息时,务必严格按照资质标准的要求,如实详细填报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务必仔细核对业绩各项重要指标信息。企业在选择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时,务必认真核对相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不得随意选择。业绩一旦审核通过进入平台系统,将不得修改、删除。 3.企业对所补录的业绩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业绩,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升级,并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4.各相关建筑业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准确完成历史业绩的补录、审核工作。 5.业绩补录确认工作,由项目所地所在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应提交相应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部署。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召集会议或网络、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施工业绩补录等有关工作通知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抓紧部署,确保 2017年 12月 31日前 完成历史工程业绩补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业绩录入、确认工作。对未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监管平台”的工程业绩,不得作为相关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业绩,不得作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业绩,不得参加各级别的评奖评优。 (二)严格把关。各州(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本项工作,及时、认真对企业录入的业绩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核实确认,保证确认业绩的真实有效。同时受理举报投诉。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业绩的企业将录入不良行为记录。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地确认的补录业绩进行抽查。 (三)认真服务。对业绩补录企业,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按标准、按流程、按时限完成业绩确认,不得推诿,不得将业绩确认工作让企业代办,更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条件收费进行业绩确认。对工作中责任心不足、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拖延不办等行为,将严肃追责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在录入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厅建筑业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971-614576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 年7月4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部分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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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部分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园林绿化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函》(云审改办发〔2017〕2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取消4项规划审批事项。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具体审批事项是: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及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核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申报列级审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详细规划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二、自发文之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在受理上述4个规划审批事项,改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和督促指导。 三、请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编制、实施等相关工作监管到位。 联系人及电话:刘至诚,0871-64320797; 周 辉,0871-6432135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6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吉建设〔2017〕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6月9日-11日,对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从检查结果看,我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还有明显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为政策执行不符合规定要求;勘察纲要指导性不强,勘察原始资料不规范;结构体系及结构构件重视不足,抗震设计有待加强等,个别项目甚至存在着结构安全隐患。这些质量问题都需要在未来的勘察设计工作实践中改进杜绝。现针对此次检查中存在的共性质量问题提出以下管理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勘察方面 (一)勘察纲要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及《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标准》DB22/JT153-2016的相关规定编制,应具有工作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测量、钻探、原位测试、土工试验等原始记录表格及内容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及《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等相关规范的规定,记录应全面、翔实,相关人员签署应齐全。 (三)采用标准贯入试验进行粉土及砂土地震液化判别时,应逐个标准贯入试验点判别是否液化、逐个勘探孔计算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判别时的地下水位应取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粉土应进行黏粒含量测定。 (四)对施工图审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反馈后,应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勘察报告或提供补充资料供相关单位使用。 二、设计方面 (一)重视非结构构件设计。对非结构构件的装饰构架、悬挑雨棚、玻璃幕墙、设备基础等,现行抗震设计规范中的抗震设计已有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要引起足够重视,确保结构计算符合抗震要求。 (二)对有转换层的结构体系,应高度重视转换层结构及其相关构件设计。应仔细校核设计输入和成果输出,采取适当的抗震计算或构造加强措施。 (三)合理确定安全储备。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各种限额设计或管控指标要求,设计单位要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地基基础、结构体系、构件布置、计算模型及计算数据(如荷载作用、地震作用、调整系数、折减系数等)。 (四)在提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资料时,要严格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要求的设计深度准备。同一项目中存在两个或以上的超限工程时应分开申报。如需要合并申报的,须提供详细说明资料,由省超限委专家判断是否可以合并。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审查技术要点开展审查工作。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项目,应严格审查设计单位是否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在施工图中全部落实到位。如遇需要进行超限审查而尚未进行的项目,必须提醒建设单位立即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同时停止对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待专项审查完成后,方可对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继续施工图审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7]4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 为深化建筑业改革,推进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各地建立完善了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工作推进较快,平台功能比较完善,推广应用力度较大,数据报送情况较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应用,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平台应用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功能,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平台办理各项业务,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使用“两张皮”。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采用数据对接模式建设的市县,要与省级平台保持数据一致,业务数据应及时上传至省级平台,并由省级平台上传至全国平台,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二、提高数据质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数据治理,稳步提升入库建筑市场监管数据质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审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数据,及时通过各业务平台采集录入基础数据库;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全部纳入省级平台。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与全国平台对接机制,确保数据交换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省级平台与全国平台实时对接联通,保证上传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三、完善项目信息 工程项目(包括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应通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台采集录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进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对于在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法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上报全国平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信息,对报送到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各地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加快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各地要将补录的工程项目纳入日常监管,不得单独设置仅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要进一步规范对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公开涉密工程信息,不得向全国平台报送涉密工程信息。各地要对已上报全国平台的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上报项目信息中不含涉密工程信息。 四、加快诚信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及时公开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人员等建筑市场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要进一步加大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力度,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过省级平台上报到全国平台。我部将定期对各地不良信用信息上报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对于不及时上报信息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五、加强检查考核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我部将加强对省级平台建设情况的检查,定期对各省(区、市)平台建设、数据报送、运行维护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于排名靠后,平台建设推进缓慢,数据上报数量偏少、质量不高的地方进行全国通报,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推进平台建设、数据采集上报等方面的检查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定期组织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六、建立联络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联络员机制,确保省级平台稳定运行,做好技术支持及相关服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省级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分别确定1名业务管理人员和1名技术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协调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省级现行的工程建设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数据库数据标准、数据字典表以及对全国数据库数据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ztb@mail.cin.gov.cn)。 联 系 人:明 刚 联系电话:010-58933262,58934964(传真) 附件:联络员信息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联络员信息反馈表
关于开展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7〕15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和延续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并会同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查。 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变更和遗失补办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并审查。 三、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在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凡于2015年3月2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自2018年7月1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 附件: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标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2017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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