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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10页

共1122条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资质申请中使用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按照中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相关要求,为打击“挂证”,冒用、盗用个人身份、证书等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有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规范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资质申报中使用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书等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准入资格核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审查企业资质时,应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核查:        (一)规范职称证书使用。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新办、增项、证书换领、资质延续和变更等业务时原则上暂停使用外省职称证书。外省进入西安市人员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在人社部门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二)强化职称人员审核。针对目前冒用、盗用职称人员信息类投诉,进一步强化企业资质申请中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核,重点审查短期调入(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少于6个月的职称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和劳动报酬发放一致性等要素。具体填报方式:企业在申报资质时需上传劳动合同、企业工资发放凭证(银行转账)及个人所得税APP中工资发放截图(操作步骤: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点击收入纳税明细—选择纳税年度—点击查询—显示收入纳税明细)。        二、严格查处违规行为        (一)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对于承诺限期完善容缺办理的,纳入动态考核,3个月内未能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法规进行处理。        (三)发现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等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7日起实施。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包含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以及专业分包项目。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不在本次补录范围内。        本次录入工作优先录入2020年1月1日之后竣工工程项目。        二、补录内容        “四库一平台”内建设项目信息包含:基本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企业、个人)等(以下简称“信息板块”)。        三、佐证资料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根据附件2第(九)项要求提供拟录入项目信息的佐证材料。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根据附件2第(十)项要求提供拟录入项目信息的佐证材料。        四、补录原则        (一)市、县分级负责        市城乡建设局及13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发放施工许可的房建和市政类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        其他行业工程项目补录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13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企业自愿申报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补录的项目及补录信息板块(备注:补录基本信息填报附件1-1、补录招投标信息填报附件1-2、补录合同信息填报附件1-3、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填报附件1-4、补录施工许可信息填报附件1-7、补录竣工验收信息填报附件1-8、补录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填报附件1-9、补录业绩指标信息填报附件1-5、6、10、11)。不建议补录不符合资质申报要求、招投标需求的历史业绩。        (三)总包牵头申报        因申报材料涉及量大、面广,且材料均涉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此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各方建设主体,收集相应资料,一次性对相关信息进行补录,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协助项目共建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做好业绩补录。        四、工作流程        (一)明确补录内容        有补录需求的企业梳理自身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工程项目业绩,在与“四库一平台”内现有项目信息进行比对自查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录及需补录部分信息板块。确需补录的项目,由总包单位召集其余各方责任主体对接各自补录需求。        (二)准备项目材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其余各方责任主体,对照补录需求,填写附件表格(依据需求选择填写附件1内的相关表格,信息板块与附件表格的对应关系见前文)并准备相应佐证资料(表格及佐证资料的排版顺序见附件3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提交申报资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确认无误的项目补录信息表格(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及对应的佐证材料,按属地负责原则报送至对应的邮箱。(详见附件4)        (四)审核及推送        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负责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县级数据需报市城乡建设局),由市城乡建设局统一将有效信息推送至省厅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处室,明确责任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把关审核,确保补录工作圆满完成。        (二)严禁弄虚作假。严厉打击“无中生有”、“虚构指标”、“张冠李戴”等造假行为,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查实后予以公开通报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防控廉政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利用工作职权权力寻租行为。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其他方面        (一)数据修正。数据工作按照省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企业填报表格(附件5),按属地负责原则申报。        (二)截止时间。数据补录工作申报日期截止2024年12月20日。                  2024年10月15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进一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现象,规范执业行为,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供相关单位及人员以案为鉴,举一反三。 案例一 公职人员违规“挂证” 基本情况:我厅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李*华违规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实际身份为公职人员。我厅根据线索调查核实,发现李*华隐瞒了在**县**乡人民政府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对李*华的二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并根据《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对李*华予以信用扣分。由于李*华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厅将李*华的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理文书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 案例二 教师违规“挂证” 基本情况:我厅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丰*伟、林*镔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建筑有限公司,实际身份为教师。我厅根据线索调查核实,发现丰*伟、林*镔隐瞒了在**大学**学院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我厅提请住建部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丰*伟、林*镔的一级建造师注册。 处理结果:住建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丰*伟和林*镔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同时,我厅根据《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对丰*伟和林*镔予以信用扣分。由于丰*伟和林*镔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我厅将丰*伟和林*镔的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理文书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 案例三 频繁变更注册单位 基本情况:我厅在审批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时,发现省外入闽二级建造师刘*福在两年内先后将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在福建**建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存在频繁变更注册单位的异常情况。我厅通过比对社保数据,发现刘*福存在违规“挂证”嫌疑。经调查核实,刘*福隐瞒了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刘*福的二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并根据《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对刘*福予以信用扣分。由于刘*福为外省入闽二级建造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厅将刘*福的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理文书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例四 多师种“挂证” 基本情况:我厅收到住建部转办举报信,反映徐*超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实际工作单位在外省某企业。我厅及**省住建厅分别核实徐*超的注册情况和劳动关系,住建部根据两个省份的调查情况,发现徐*超隐瞒了在****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住建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撤销徐*超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时,我厅根据《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对徐*超予以信用扣分。 案例五 隐蔽式“挂证” 基本情况:我厅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邱*炎违规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工作单位在某企业。我厅根据线索调查核实,邱*炎提供了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唯一社保为由申诉不存在违规注册。但我厅进一步核查后发现,邱*炎隐瞒了在****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撤销邱*炎的二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并根据《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对邱*炎予以信用扣分。 案例六 在外省“挂证” 基本情况:我厅收到住建部转办举报信,反映雷*芳违规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云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实际工作单位在福建省。我厅根据线索调查核实,发现雷*芳隐瞒了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我厅提请住建部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雷*芳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 处理结果:住建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雷*芳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 以上几种违规“挂证”行为不仅违背职业道德,更触犯法律,严重扰乱行业秩序。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信息化水平的提升,对注册的监管措施日益完善,监管手段更加智能化,违规“挂证”行为必将受到坚决打击。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若涉及此类违规行为,还将面临公职单位的严肃处理。因此,所有注册人员应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坚守道德底线,恪守职业规范,树立正面典范,共同打造健康、公平、有序的注册环境和职业生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2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的公告 各建筑业企业,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持续推动建筑市场便民利企服务改革,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全面激发建筑市场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我厅在积极总结工程监理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4年10月14日起,在全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申报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时,可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zjt.xizang.gov.cn:8010/)“企业登录”进入资质申请页面,按照系统设置模块和资质标准要求填报相关数据。        二、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过程中,企业基本信息、注册人员等信息,通过工商库、“四库一平台”相关数据库自动获取比对,对其他信息实行信用承诺制,由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按照要求在系统内填报承诺书后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且签字按手印后上传系统。系统将根据抓取相关人员情况,与已转化为机器语言的量化评审标准进行比对,通过智能化判定,生成审查结果,实现审批全过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从而节省企业办事时间,降低企业准入成本。        三、审批复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推行触发式监管,凡是对资质审批有投诉的,启用人工复核程序。同时,每季度按10%的比例,对企业资质申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和人工复核。在复核中,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相关要求        (一)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建立审批后动态监管机制,若发现承诺事项与实际不符、生产经营活动不规范等情况,将依法撤销新核准的资质,并记入不良行为企业信用记录。        (二)建筑业企业在申报资质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的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0891—6819039;电子邮箱:HR0891@126.com(主题:智能化审批XX企业名称)。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不设试行期,通过试点系统逐步稳定后将全面推行,不再单独发文告知。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办事指南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2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发展,进一步做好新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工作,解决执业人员无法注册到暂无资质编码企业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首次申请需要配备注册人员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但企业因暂无住建领域资质编码无法办理人员注册的,企业应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要求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详见附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人员注册证书位置需上传注册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已申报注册程序的截图,我厅容缺受理,审批通过后颁发有效期为2个月的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企业需在取得资质证书编号后完成相关人员的注册程序,并在有效期内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需上传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审核通过后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取得的有效期为2个月的资质证书仅用于人员注册使用,不得凭此证书承揽勘察设计工程。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重新核定的,自动作废。               附件:企业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2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现就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引导、督促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规范执业行为,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责任分工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指导全省各地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违规“挂证”行为整改,实施及指导各地对违规“挂证”行为的聘用单位和注册人员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依规办理注销、变更等手续。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做好社保数据比对工作;依法依规查处涉嫌“挂证”相关企业虚构劳动关系、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包括对违法注册人员、聘用单位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按照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发布至2024年10月31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核实“挂证”线索信息。要督促、指导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        相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变更、停保等手续,或将住房公积金变更至注册单位。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0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挂证”线索信息,逐一核实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缴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册单位、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对排查出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        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所列6类情形的,应提供“6类情形”证明材料,情况属实的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属于“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移交处理。对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其承建项目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相应注册机关将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回头看”阶段(2025年1月21日至2月15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回头看”,结合“挂证”线索信息,重点比对核查注册异常状态人员与注册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及社保缴费数据,对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单位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常态化核查阶段(自2025年2月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列为注册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开。属于《补充通知》所列6类情形的,可自主进行申诉;存在“挂证”等相关问题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单位应及时整改,对未及时整改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频繁变更注册单位(一年内先后注册或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使用频繁变更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宣传教育。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业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二)畅通举报途径,强化信息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及相关信息平台将统一对外公布各地“挂证”举报电话号码及举报邮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核实投诉举报事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实施处罚的聘用单位和注册人员,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从严查处,加强全过程监管。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且仍未整改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依据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作出处罚外,还应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要求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撤销个人执业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决定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先行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它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联系。联系方式: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陈莹,025-51868738;厅设计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曹敏娜,025-51868712;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注册造价工程师),杜涤非,025-51868982;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办理注销、变更手续),赵晗,025-8366674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0月10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资质延期及重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期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做好省厅换领核发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临时资质”)延期和省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新核定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临时资质延期     (一)企业取得由省厅核发的临时资质证书的,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在其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期。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期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申请临时资质延期时,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     (二)企业现有资质证书申请延期的,应在山西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暨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相应资质要求的所有企业主要人员。临时资质与非临时资质可同时申请延期,也可分别申请延期;且临时资质项或非临时资质项均须一次性申请延期。企业申请临时资质延期时,应将其换证后资质项相应的原三级资质完成注销后再行申请延期。     (三)企业仅有临时资质并申请延期的,经核准,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同时有临时资质和非临时资质并申请延期的,经核准,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以非临时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临时资质申请延期时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期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根据住建部门有关要求,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时暂不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可以用相应专业的中级以职称人员代替。     (四)临时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延期时,应单独上报,并按照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二、建设工程企业重新核定     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以及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原企业、新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其企业净资产、人员等内容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若新企业无资质的,人员等内容应符合拟承继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吸收合并时,需将被吸收企业的注册人员变更到吸收企业。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吸收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企业应当按要求填写资质申请表中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并承诺真实。核定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法人承诺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8日      (主动公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省住建厅、省人社厅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4年9月30日   附件: 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10月) 各市住建局、人社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1.开展全面排查。省住建厅、人社厅将结合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本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并向各市住建局、人社局推送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信息。 2.依法严肃处理。各市住建局、人社局要对省住建厅推送的疑似“挂证”人员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3.加强指导监督。省住建厅、人社厅将加强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市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建局、人社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重点核查省住建厅推送的疑似“挂证”人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从严查处。各市住建局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存在违规“挂证”的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或无故拒不履行注销义务的单位予以通报,视情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住建局、人社局要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及时将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精神和要求传达至各有关企业、人员,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主动公布举报投诉方式,针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充分发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作用,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市住建局要明确责任人,于2024年10月10日前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要对省住建厅推送的疑似“挂证”人员逐一核查,于每月25日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省住建厅。要会同人社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认真梳理分析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于2025年2月20日前报送工作报告,同时抄送省人社厅。 联系人:吕政韬 联系方式:029-63915833(传真同号) 电子邮箱:sxjstxfc@126.com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注册建造师和建筑施工企业 “安管人员”电子证书异常问题整治 加强证书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部署,近期我厅对注册建造师和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信息进行了全面比对排查,筛查出部分人员存在执业注册证书失效过期、注册单位不一致等异常问题。为彻底解决此类问题,有力打击违规“挂证”等行为,现就做好证书异常问题整治加强证书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异常证书进行标注和处理,尽快消化存量问题        从即日起,将依托“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对以下证书异常问题进行标注和处理:        (一)经核实无有效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B类证书”)的人员,该类证书状态标注为“失效”。        (二)建造师注册证书已失效、注销但B类证书在有效期内的,B类证书状态标注为“其他”。        (三)“安管人员”证书登记工作单位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        (四)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但新工作单位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B类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        (五)同时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管人员”证书,但注册单位不一致的,其“安管人员”证书标注为“其他”状态(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另行规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安管人员”电子证照管理要求,杜绝产生增量问题严格执行建造师和“安管人员”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电子证照管理要求,在“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功能模块,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生成“安管人员”电子证照:        (一)建造师注册证书与“安管人员”B类证书、“安管人员”各类证书之间登记单位不一致(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另行规定办理),其“安管人员”电子证照不予生成;        (二)建造师注册证书已过期、注销的,其B类证书不予生成电子证照;        (三)省外持有“安管人员”有效证书,在自治区内不予生成“安管人员”电子证照(取得“安管人员”A类证书且职务仅为法定代表人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系统数据库中,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A类证书)职务为空,其电子证照不予生成。        对上述情形,经持证人按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单位变更、完善登记信息等手续后生成电子证照。        三、加强电子证照数据管理和应用        (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动态核查过程中,要充分应用“宁夏住建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管理系统”(https://zjry.nxjscx.com.cn:10001/home/query)、宁政通APP“智慧住建——人员查询”模块查验相关信息,严厉打击无证上岗、证书造假等行为。        (二)对全区范围内二级建造师、“安管人员”频繁变更单位的做标注预警。持证人在一个自然年内变更单位3次及以上的,进行标注预警,列入从业人员重点监管对象,实行差异化审批,预警期间申请办理变更单位需在审批窗口现场提供社保信息、劳动合同等纸质资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频繁变动执业单位和工作单位的建造师、“安管人员”,要将其企业和项目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有关要求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相关企业、从业人员规范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安管人员”变更用人单位业务,确保相关证书注册和登记工作单位保持一致,并通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数据实施精准监管。近期,我厅将向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属地证书异常问题人员及涉及企业清单,请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加快证书问题整改。自2024年11月1日起,未完成整改、电子证照被标注为“其他”状态的持证人不得视为有效持证人员,证书无法正常使用、不得以持证人员身份参与工程项目。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他”状态持证人不计入相关人员配备数量。        业务咨询电话:0951-6982632        技术服务电话:0951-85309610951-85309620951-8658408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