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分 类: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2019-10-22
文 号: /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要求,积极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跟踪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的有关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即日起,建筑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无需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具出省介绍信和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可登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www.lnjst.gov.cn),进入“辽宁省建设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的诚信信息。
二、建筑业企业在跨省承揽业务时如仍需要我省出具各项证明,各市要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为企业出省做好服务。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可随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厅,省厅将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阔 电话:024-23447616。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