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深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延续和新申请,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
三、认定程序
(一)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自2022年7月1日起,各申报单位可按乙级资质认定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详见附件1、附件2),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后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向申报单位核发资质认定证书。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原件。
四、办理途径
1.登记注册地在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申报单位,可前往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进行申报。
2.登记注册地在其他市县的申报单位,可前往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进行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核发乙级资质证书后3个月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观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核发乙级资质证书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
后续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行政审批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0月20日修订)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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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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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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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
办理延续需提供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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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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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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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主要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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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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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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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学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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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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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职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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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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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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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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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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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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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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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合并分立改制文件 |
合并分立改制需提供 |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管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符合条件的,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
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0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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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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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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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
办理变更需提供 |
4 |
刊登原件遗失公告的媒体报纸 |
办理增补需提供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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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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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管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符合条件的,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