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及核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政务服务窗口,有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和核查工作流程,提高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机制,现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及核查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资质受理工作流程
(一)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实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提交申请后,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人员通过电话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核实:
1.对申报的资质项情况是否知晓;
2.对告知承诺书内容是否知晓,是否为本人签字;
3.是否知晓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4.如委托中介机构申报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是否知晓不得作为不承担法律后果的申辩理由。
(二)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政务服务窗口不予受理企业资质申请:
1.申报资料上传不完整的;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填写错误、无法联系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在承诺书中签字的;
4.承诺书中企业印章以合同章代替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承诺书非本人签字的;
6.企业法定代表人表明对资质申报项不知情的;
7.对承诺书模板擅自修改的;
8.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资质申报材料存在瞒报错报情形的。
受理人员在受理环节中填写《资质受理情况核实表》,在审批系统中上传。
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流程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后3个月内,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资质的企业,由承担资质审查的业务处室组织进行100%实地核查。
(一)核查方式
核查方式分为直接核查和委托核查两种方式。
直接核查由业务处室组织2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委托核查由厅机关出具委托核查书,委托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受委托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负责。
(二)核查内容
1.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交的人员和业绩等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承诺书内容一致。
2.企业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具体包括:
(1)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2)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是否具备本类别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3)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3.企业申报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步骤
1.网上查验
核查人员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四库一平台”中核对企业人员信息、业绩信息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2.电话核查
核查人员通过电话对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1)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资质申报材料中人员信息及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2)询问企业技术负责人:资质申报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地址、完成项目的企业基本情况等。
询问情况由核查人员进行书面记录,记载通话人、受话人、通话内容、通话时间等,答复情况与申报资质材料不一致或答复不知情等,由核查人员记录在案,作为后期核查佐证材料。
3.实地核查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厅机关直接核查的,拟定核查企业名单发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业务处室核查人员会同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
(2)委托核查的,由厅机关出具委托核查书,拟定核查企业名单发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上报。
(3)核查程序
通知接受核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到场,并携带资质申报材料原件,核查人员询问基本情况、核对原件与资质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填写核查记录单并由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核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4.核查结果研判
核查完成后,承查核查工作的业务处室召开处务会进行集体研究,委托地(州、市)核查的,核查结果与厅机关电话核查情况不一致的,再次组织实地核查。研判后形成核查结果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
5.核查处理
(1)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下发拟撤销审批决定通知书,3日内不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下发注销审批决定书,发布公告并在审批系统中撤销资质证书。
(2)经核查发现申请资质的企业提供虚假业绩、虚假人员证书,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下发拟撤销审批决定通知书,3日内不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下发注销审批决定书,发布公告并在审批系统中撤销资质证书,1至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申请。
附件:1.资质受理情况核实表
2.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流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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