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和统筹推进新冠感染疫情防控的制度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动延期,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我厅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进行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