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市建委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分 类:
发文单位: 天津建设网
发文日期: 2018-11-06
文 号: /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市建委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8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工程设计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资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不再考核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的境外设计背景,不再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二、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申报材料中,取消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不再考核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的境外设计业绩。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申报材料中,取消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委其他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