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提示
索 引 号:
分 类: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3-12-29
文 号: /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提示
本着惠企利民的原则,结合近期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实际,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做法,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满足资质延续要求的资质项准予延续,核发5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满足资质延续要求的资质项可于2024年3月31日前再次提交延续申请,审查合格后准予延续,该资质项在2024年1月1日至延续核准前失效。请持有上述资质的企业及时关注我厅发布的延续公告。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