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
分 类: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4-04-07
文 号: 内建行函〔2024〕96号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开展情况,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