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关于业绩补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索 引 号:
分 类: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2017-08-07
文 号: 闽建办许函[2017]9号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业绩补录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厦门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业绩补录工作的请示》(厦建审〔2017〕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由设区市所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在业绩补录时,可以由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上传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信息内容进行核验,确实无误的予以确认、对确认结果负责。业绩补录其它有关事项仍按照省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7〕3号)要求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