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及《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要求,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提升勘察成果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进行勘察合同信息报送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现对勘察单位开展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勘察单位在开展勘察活动前,应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勘察质量信息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取得“项目登记流水号”,并在进行勘察合同信息报送时,填写“项目登记流水号”,方可完成勘察合同信息报送。
勘察质量信息平台位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sh.gov.cn),“一网通办”→“市住建委”→“建设管理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勘察外业单位应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实现钻探、静探、人员(现场负责人、司钻员、描述员)等数据在现场采集并实时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勘察单位或勘察外业单位可自主选择或研发具备GPS实时定位和无线发送功能的钻探数据采集设备和静力触探设备,所选设备应能通过相应软硬件直接将人员、设备、时间、位置、影像等数据实时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
土工试验室应将室内固结试验、剪切试验等土工试验原始数据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对外承接业务的土工试验室可自主选择或研发具有智能采集和实时上传数据功能的固结、剪切等土工试验设备,其它土工试验室若现阶段尚不具备相应条件,必须在试验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固结、剪切等土工试验数据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
三、勘察工作完成后,勘察单位通过勘察质量信息平台生成《勘察项目信息表》,连同勘察成果报告一起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并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勘察成果文件的编制应以勘察质量信息平台的勘察外业和土工试验等数据为基础,确保勘察成果文件质量。
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通过《勘察项目信息表》核查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未开展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要求勘察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进行勘察活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