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名称: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218069/2022-00828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单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2-10-17
文 号: 冀建质安函﹝2022﹞470号
主 题 词:
实施日期:
废止日期: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企业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有关业绩需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加快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做大做强,现将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向我厅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包括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未能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可提供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信息认定表(见附件,项目位于省内或省外均适用),在资质申报时视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B级业绩,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对未能进入全国平台、也未提供信息认定表的有关业绩,企业在资质升级时应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我厅在资质审查时将组织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真实、准确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各地主管部门要提高主动服务意识,认真做好业绩核查和认定工作,全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核查信息不一致或无法核实的,相关业绩不予认定;涉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信息认定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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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信息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