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建工局)、各驻外办事处:
为认真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把《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今年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我省对建筑企业跨省、跨设区市承揽业务实行设区市统一备案制度,注册在非本设区市的建筑企业到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备案手续。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已备案的外地企业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设区市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已经在本设区市内办理过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重复备案。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建筑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机制,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大对备案企业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市场和现场的两场监管联动,实施跟踪管理。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我厅,作为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各地要对现有涉及建筑市场监管的文件、规定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要及时改正。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驻外办事处要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所辖地区的建筑企业,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相关服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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