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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38条记录 - 第8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转正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审核,现公布北京世纪千府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56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或转为正式级别。 特此通知。建筑市场管理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的名义,称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筑杂志社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转正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换证工作将按照《标准》,对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我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二、换证标准 换证工作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执行。 三、换证程序 换证工作中资质申请和审批的要求、程序等按160号令和《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中换证时间安排 2008年,我司针对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组织集中换证: 1、2008年4月15日至7月31日,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换证; 2、200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换证。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暂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申请换证。 原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丙级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行安排。 五、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换证申报材料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交。其中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换证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提供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大型或中型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述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甲级的企业,根据《实施意见》四十六条规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原资质证书,由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我部换领风景园林专项甲级资质。 六、换证结果 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资质,将按新资质等级标准、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暂时达不到新分级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重新申请换证。按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级证书、横版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自行失效。 请各地按照以上安排开展换证工作,在换证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李雪飞 张 维 联系电话:010-5893487、5893329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代章)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转正及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结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审核,现公布北京建院建设有限公司等64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暂定级延期一年,山西南方装饰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需重新核定,北京首建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 特此通知。 建筑市场管理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的名义,称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筑杂志社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转正企业名单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期转正企业名单 3、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需重新核定企业名单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企业名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公布北京中建华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06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转正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审核,现公布北京中建华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06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 特此通知。 建筑市场管理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的名义,称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筑杂志社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转正企业名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公布吉林吉信通信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转正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审核,现公布吉林吉信通信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转正企业名单 建筑市场管理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的名义,称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八年二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标准定额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标准定额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体系和管理机制,加快编制进度,提高标准覆盖率,大力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的制定修订工作,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增强基础服务能力,促进标准定额管理又好又快发展。 一、推进全文强制标准的制定 批准发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修订;加快《工程防火规范》、《城市给水排水规范》编制;启动《公共建筑技术规范》编制前期工作;开展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研究。 二、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以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安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在编标准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快编制进度;完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修订和《城镇轨道交通标准体系》编制;细化并完成《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审批。完成对2000年及以前国家标准和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复审,开展对2001~2002年标准规范的复审,加强现行标准的修订,提高标准的水平。 三、继续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 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体系。加快计价规范修订工作;批准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宣贯工作;启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修订工作;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低价中标的研究工作。 四、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编制进度 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突出重点,加快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方法参数的编制步伐,不断提高覆盖率,编制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专项规划,制定各行业实施细则,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情况的调研。加快更新速度,开展建设标准清理及体系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开展战略研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建设标准协调工作平台。促进项目编制、管理和实施的科学有效性发展。 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市政工程估算指标》(垃圾处理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编制工作。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和补充相应的计价依据,为推动“四新”和节能技术提供服务。 五、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的许可和监管制度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两个部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办法。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工作质量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监管,通过行政和行业监管,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诚信奖惩机制。 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开展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筹建全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委员会;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换届。 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修改论证和上报;完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修订,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管理办法》论证。逐步建立健全标准计划、制修订过程、标准备案和强制性标准的网上管理制度。 七、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和使用情况检查,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管,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完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报批和发布工作;组织劳动定额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指导各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新形势要求,做好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实物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制度;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制定城市住宅建造成本信息数据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城市住宅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组织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造价信息标准》;完成《建设工程人材机数据标准》的编制工作。 九、加快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 启动工程建设国际化战略研究,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重点开展建筑工程行业主要标准的翻译,年内完成不少于30项建筑工程标准的英文版本翻译出版。同时,加强有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协作,促进水利、电力、石化、铁道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合作协议。 十、全面推动全国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 按照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安排,会同民政部、中残联、全国老龄办,通过采取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无障碍建设的良好氛围;健全相关法规、标准,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指导,召开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会议;编制无障碍建设“情况通报”,建立与地方信息反馈制度;建立无障碍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及质量监督机制,适时组织对创建城市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规定,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完善证书管理系统,落实资质证书备案工作,建立企业资质统一的发布平台。我部决定近期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及证书管理软件。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证书的范围:目前启用的是《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及《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只针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暂不启用新版证书,原版证书在换证之前仍然有效,启用新版证书时间另行通知。 二、新版证书式样及防伪说明:为适应新部令的要求,在原有各种证书的基础上,基本统一了证书的式样和规格尺寸,新证书中加入水印、浮雕、版纹等防伪措施,具体说明见附件二。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mm×297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mm×138mm。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采用新的编号规则,由软件自动生成。 三、证书管理软件:建设部编制专门的证书管理软件,免费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供密码锁,原则上一个资质类别只配备一把密码锁。各级审批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利用该软件进行订购证书以及打印证书,须向中央数据库传输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后方能打印,同时完成向中央数据库的信息更新备案。证书管理软件接口标准同时公布,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将原有系统的数据接入。软件下载地址:http://219.142.101.69/download/certprint.rar 或http://www.ccir.com.cn/ccir/download/certprint.rar 四、证书印制及订购:为保证证书的统一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指定符合政府采购的印刷厂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数量使用证书管理软件订购。为保证证书的唯一性,防止伪造证书的情况,每本证书均印有打印号(即每本证书的流水号),申购和打印资质证书时必须将打印号录入数据库,证书作废后,流水号作废。 六、证书相关说明:新证书启用后,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相关规定及新标准审批的资质,使用新证书打印,其中在使用新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企业原资质证书编号;工程设计企业在过渡期内,按照规定仍可以按照原标准审批的部分资质,仍使用旧版证书打印,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过渡期内,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资质更名、遗失补证、两家及以上企业整体合并等不涉及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新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7月31日;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因变更、增补、遗失补办等需要更换证书的,换发新证书有效期仍按照原证书有效期;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一体化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因为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即将修订,暂时不启用新证书,维持现在发证情况,不打印证书有效期。 新版证书有效期是指每套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期间企业未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改制重组等情况的,其有效期不变;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改制重组等情况按照新审批时间计算有效期。 新版证书不分等级,各级审批部门各自发证,同一审批部门审批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证书上。建设部建立中央数据库,由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利用证书管理软件备案证书信息,在统一平台发布信息。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可通过建设部平台查询。所有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必须向中央数据库进行备案,对于未进行备案的企业资质证书,我部不予认可。 为便于近期培训组织和今后工作联系,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填写好的《证书管理软件负责人名单》以传真方式报送建设部。省级审批部门需要证书打印管理操作说明及软件端口标准说明的,请与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田洪义 电话:010-58934319 传真:010-58934488 有关平台技术问题咨询和联系,请洽建设信源公司 电话:010-58933146/88018266/88018268 邮件:caojuan521@sina.com 证书印制厂家: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 联系人:杜浩 联系方式:010-66211602 传真:010-66211603 附件1:新版建设工程资质证书编码规则 附件2:证书式样及防伪说明图例 附件3:证书管理人员登记及身份锁申领表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07年1至6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审查情况的通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将我部2007年1至6月受理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通报如下: 一、资质受理审查及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 2007年1至6月,我司共受理审查了3320家建设工程企业报送的升级、增项、改制、延续等各类申请,其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1918家,通过1479家,通过率77.11%;施工企业761家,通过635家,通过率83.44%;工程监理企业104家,通过70家,通过率67.3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477家,通过422家,通过率88.47%;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60家,通过42家,通过率70.00%(见附表一)。受理审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申请1048件,其中,工程勘察设计321件、建筑业605件、工程监理88件、工程招标代理34件。 为了维护行政许可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审查工作质量,我们根据公示期间举报投诉和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待核实的问题,对企业不据实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资质证书等问题及时处理,发出《建设部建筑市场资质举报核实督办通知单》48件,处理违法违规企业8家,其中,对7家不据实申报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不准予其行政许可,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的处罚(见附表二)。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做好新旧部令和标准的衔接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提高竞争力,我部陆续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与之配套的工程设计、施工特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新标准和实施意见等管理规定也已经颁布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统一要求,加大新部令和新标准的宣贯力度,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时限,提高审查效率,保证审批质量,做好行政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在公开透明、监管到位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2、逐步完善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今年重点推进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利用好现有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基础上,通过整合完善和开发,完善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同时,尽快建立起全国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动态数据库,包括注册人员库和工程业绩库,达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施动态监管的目的。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大推行力度,确保全国范围内的企业资质网上申报系统和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整体有序推进。对已经开发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做好与部里系统的数据接口调试;对尚未开发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我部提供的资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和数据接口程序,加快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 3、做好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继续加强对企业资质条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管以及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地区、各地区应深入探讨对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及对企业市场行为日常监管措施的研究,运用资质核查手段,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举报督办制度以及受理审查核查抽查制度,强化对企业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及时进行曝光,切实有效维护和谐、有序、健康的建筑市场环境。 附件:1.2007年1至6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审查情况汇总表; 2.2007年1至6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违法违规查处情况汇总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