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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4年度第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4年度第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6.核准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2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关于北京华贸奥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晋升和延续一级资质评审结果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4]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北京华贸奥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晋升和延续一级资质评审结果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9]101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质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北京华贸奥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4家企业的评审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请评审意见为待定的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办事大厅,进入“受理发证信息查询”页面查询评审意见。公示时间为:2014年3月19日至2014年4月1日,如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在2014年4月14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05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 1、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3、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4、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8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部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其对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4]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3月26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6.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9.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2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的名义,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关于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4]0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意见的公示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甲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资质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http://www.mohurd.gov.cn),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13年3月7日至3月20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城乡规划司或办公厅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凡是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在公示期内直接向我部城乡规划司电话咨询,如有书面申诉材料或补充材料请寄(送)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司 010-5893343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3月7日
关于批准201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2014年第二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勘察资质延续,北京安固筑源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58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伟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33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北京博陆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47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5.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2月2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4]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4年02月13日至2014年02月26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02月13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的名义,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安排好今年的标准定额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4年1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标准定额工作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增强标准定额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主题,以强化标准定额管理运行机制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标准定额深化改革。 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在创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融合标准体系方面下功夫,要在解决市场失灵方面发挥作用,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方面起到引导作用;强化总体部署和顶层设计,强化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充分发挥技术组织、社会团体、行业专家积极性和创造性,及时吸纳科技新成果提高标准水平;切实抓好制度建设、体系建设、编制管理、实施监管、宣传培训、基础研究等工作。 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要系统梳理工程造价管理中取得的成效和问题,紧紧围绕使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制度标准建设、市场活动监管、造价公共服务提升为重点,充分发挥造价管理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 一、编好标准定额 (一)健全标准定额体系 一是做好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在做好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下达、部署的同时,加大对在编重点标准指导力度,提高编制工作效率,加快完成编制任务,为落实国家政策提供技术支撑;及时解决编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组织开展标准协调工作,进一步提高标准质量水平;推进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标准服务经济、服务行业的能力。 二是积极推进国家定额更新。为适应工程建设发展,满足工程建设各方计价需要,2014年抓紧完成《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等5套定额修订工作;为加强建设工期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启动《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修订工作。 三是指导重点标准编制。针对城市内涝、抗震防灾等突出问题,加快《城市内涝防治规划规范》、《城镇暴雨与内涝防治技术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制修订;针对问题海砂造成的工程质量隐患,为保证供应侧海砂质量,制订《建筑用净化海砂》标准;配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节能减排相关工作深入推进,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碳交易、LED光源推广的作用,继续组织做好《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制修订。 (二)抓紧完成研究课题 一是在中外建设标准管理体制对比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建设标准管理体制改革方向;继续推进重要建设标准关键技术研究,为技术应用和标准编制奠定基础。 二是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清理与复审机制、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制度、国外标准和技术法规实施监督等课题研究,为进一步做好标准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抓紧完成“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体系影响”研究,启动造价依据调整工作;积极开展工程计价依据体系、清单和定额编制、工程造价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筑信息模型(BIM)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影响等相关研究。 四是抓紧完成“涉老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关键技术和标准体系”研究,构建涉老设施标准体系框架,为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三)继续推进英文版翻译 加强国际交流,满足造价专业人员在国际项目上计价的需要,在推进标准规范中译英的同时,开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英文版翻译工作。 二、用好标准定额 (一)抓好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一是完善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解释工作。发挥标准主编单位和技术依托单位的主渠道作用,规范标准宣贯培训活动,制定2014年宣贯培训计划。组织开展高性能混凝土应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建筑外墙外保温产品等重要标准实施指南编制及宣贯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解释咨询程序,规范标准解释咨询工作。 二是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落实《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要求,强化与相关监管机构和单位的协同配合,以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为重点,组织开展标准实施单位和工程项目实施标准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 三是加强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的要求,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选择部分地区和企业开展施工现场标准员制度试点,发挥标准员在标准培训与考核、监督检查、信息收集和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制度。 四是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组织地方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清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行地方标准进行全面复审,确认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并对完成复审的地方标准实施重新备案。 (二)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 贯彻落实2013年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制度;指导各地做好制定计价定额,适应清单计价和建筑市场的需要;开展清单计价的监督检查,规范建设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 (三)抓好标准定额信息化工作 一是畅通标准信息渠道。2014年实现建设标准体系信息平台上网试运行,形成开放、动态、可查询的信息系统,方便群众,服务行业;完善建设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制度,规范出版发行工作,畅通标准出版发行渠道。 二是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继续做好标准信息公开工作,利用信息网络及时发布标准定额信息和强制性条文内容,促进新标准、新定额贯彻执行;及时做好强制性条文检索系统数据更新及维护,并增加条文实施要点,提高标准定额服务水平。 三是推进工程造价信息化。开展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启动数据库建设;开展工程造价数据交换标准和工程造价指数指标标准编制工作;继续开展人工市场信息价及住宅等建设项目建安成本信息发布工作,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化水平。 四是推动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化工作。总结深圳、海南、江西开展标准实施监督信息化试点经验,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标准实施过程和关键环节的达标判断、实时监控试点。 (四)指导养老服务和无障碍设施建设 一是全面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调研,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适应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 二是深入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贯彻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继续会同中国残联等部门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宣贯培训。 (五)整合认证认可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抓紧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认证认可制度政策研究,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提出整合认证、检测机构的总体思路,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证认可、检测事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管好标准定额工作 (一)完善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 一是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加强计价行为监管。继续推动《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立法研究,启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部令修订;贯彻落实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加快制定清单、定额的计价依据管理办法,指导全国计价依据编修工作;启动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师诚信档案的建设。 二是探索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标准实施的信息反馈渠道,组织收集分析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标准实施的意见、建议,并实施分类处理。 三是继续推动重点标准实施。强化部门合作、上下游行业联动推动标准有效实施工作机制,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继续推动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光纤到户、无障碍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等相关标准实施,指导行业、地方同步开展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评估。 (二)加强队伍建设和技术机构管理 一是充分发挥主管机构管理优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涉及面广,离不开各行各业的支持配合,作为标准定额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综合管理和协调,全面统筹规划,为行业开展标准定额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标准定额编制和实施工作中发挥行业主管机构的组织优势,做好标准定额编制、实施的过程监管,落实政策规划,保障程序到位,为各项标准定额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是充分利用专门机构技术优势。标准定额具有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强特点,编制工作需要专门机构、技术专家积极参与并发挥技术优势,对技术政策、工艺方案、新成果应用、编制质量水平进行反复研究论证,保证标准定额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操作性。 三是提升造价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为基础,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咨询服务质量的监管;开展工程造价专业人才发展研究和专业负责人培训,培养工程造价专业高端人才,为拓展国际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持。 四是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定额工作。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定额工作指导,开展企业标准化示范试点,提高企业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自觉性,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定额研究,完善企业标准定额体系,企业根据自身的技术特点、管理水平和战略目标,制定优于国家、行业或地方的企业标准定额。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4年1月28日
关于批准2014年第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2014年第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无锡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勘察资质延续,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129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上海东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40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82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上海宸新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我司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通知。 附件:1. 工程勘察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 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5. 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1月2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4年第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4年第一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我部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6.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关于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4]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的公示关于警惕非法骗售活动的声明 近期,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个别不法分子以申报一级资质及国家示范项目为幌子,冒充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以电话方式骗售邮册、书籍和礼品,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我司郑重声明如下: 我司物业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从未向物业服务企业推销任何物品,请广大物业服务企业保持警惕,一旦发现有人冒充我司人员进行诈骗活动,请立即报警并与我们联系。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14年1月9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我部组织进行了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初评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59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4年01月10日至2014年01月23日,如对所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7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附 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月9日 附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共59家) 1.北京金海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邯郸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河北世纪大饭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长治市潞安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山西田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辽宁金海物业有限公司 7.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丹东大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沈阳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1.盘锦四方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哈尔滨和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3.哈尔滨振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4.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5.苏州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6.南京合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7.无锡九龙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8.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9.盐城洁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江苏景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1.合肥安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2.安徽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3.安徽乐富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4.合肥祥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5.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6.安徽邦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7.芜湖市鸠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8.福州冠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9.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0.南昌市洁佳物业实业公司 31.南昌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2.山东金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3.山东晨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4.山东大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5.山东凯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6.山东黄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7.郑州国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8.郑州纪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9.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40.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1.湖北民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42.武汉天宇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3.湖北万福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4.武汉凯乐丰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5.长沙市观澜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46.海南三原华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47.广东乐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8.广州市建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9.深圳历思联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0.广州市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1.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52.西安太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3.咸阳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4.重庆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5.成都市鸿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56.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57.成都天府时代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8.成都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9.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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