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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5]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2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初审部门的公函及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5年度第五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15年度第五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6.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关于批准2015年第十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5]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2015年第十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交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陕西华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浙江华创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5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5]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5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初审部门的公函及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换证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6.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8.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关于批准2015年第九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5]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2015年第九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66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北方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北京方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4.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5月2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关于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5]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意见的公示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http://www.mohurd.gov.cn),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27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城乡规划司或办公厅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凡是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在公示期内直接向我部城乡规划司电话咨询,如有书面申诉材料或补充材料请寄(送)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司 010-5893343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5月13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5]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5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21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初审部门的公函及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5月8日
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培训工作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培训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武警交通指挥部,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学会、联合会): 因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已施行,为继续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我司决定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专家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库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专家。各推荐单位可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专家推荐系统(以下简称推荐系统)中删除不再担任审查专家的人选后,推荐不多于删除数量的新审查专家。 新推荐审查专家的要求 (一)新推荐的审查专家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推荐,并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认真负责,廉洁公正,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熟悉《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 3、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10年或从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3年以上;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熟练使用电脑,能适应审查工作需要; 5、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职称和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年限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但须从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2年以上,且年龄不低于30周岁。 (二)各推荐单位应于2015年5月15日前,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推荐单位回执》(以下简称《回执》,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返回我司。 (三)各推荐单位应于2015年5月29日前,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推荐系统中完成推荐专家基本情况的网上填报工作,并报送《建设工程资质审查专家推荐表》(附件2)一式两份至我司。 三、培训工作 (一)培训计划 培训班共举办两期,分别在辽宁省沈阳市、四川省成都市举办。 (二)培训内容 建设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实施细则、审查说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审查要点、专家审查表填写要求、审查专家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廉政纪律、电子化审查等。 (三)培训要求 参加培训的审查专家应遵照培训单位的统一组织,遵守培训纪律,不得擅自离开培训会场。培训结束后,审查专家需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 (四)培训报名方式及时间 各推荐单位选派已推荐的审查专家参加培训,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各推荐单位应在2015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29日期间登录专家推荐系统,按照专家推荐系统中限定的人数,选择已推荐的专家参加培训,并生成报名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于2015年5月29日前传真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操作说明见附件3) (五)培训安排 1、第一期培训班 培训方式:讲授、答疑、考试; 培训时间: 2015年6月11-12日(6月10日报到) 培训地点:辽宁大厦(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5号、紧邻北陵公园) 联系电话:024-86081844 乘车路线:1、沈阳机场(约30公里)。乘坐机场大巴在展览馆站换乘地铁2号线在北陵公园站下车,B口出。2、沈阳火车站(约7公里):乘地铁1号线到青年大街站换乘2号线在北陵公园站下车,B口出。3、沈阳北站(约5公里):乘地铁2号线在北陵公园站下车,B口出。 培训费用:培训费750元/人(含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第二期培训班 培训方式:讲授、答疑、考试; 培训时间:2015年6月25-26日(6月24日报到) 培训地点:四川铁道大酒店(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9号铁旅大厦) 联系电话:028-83175588 乘车路线:1、成都机场(约25公里):乘300路机场大巴在人民北路二段站下车,往北约20米马路对面即是。2、成都火车北站:乘27路、34路、55路公车 到人民北路二段下车,步行约2分钟;如直接步行约10分钟;3、成都火车东站(约13公里):乘坐地铁2号线在天府广场站换乘地铁1号线,人民北路站D口出步行约500米。 培训费用:培训费750元/人(含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联系人及电话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王京 联系电话:010-58934463 58934453(传真)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 崔迪 联系电话:010-64926989 64914592(传真) 18610310473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专家推荐单位回执 2.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专家推荐表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专家推荐系统操作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5月5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5]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15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初审部门的公函及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4月30日
关于批准2015年第八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
建市资函[2015]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2015年第八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北方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352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华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北京利燕达咨询事务所等16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青岛东亚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13家单位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核准名单 4.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核准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4月2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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